-
日前,福安市某出口企业考虑到买方信用证风险及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及加快资金周转、改善现金流量的需要,希望将贸易项下的出口应收款项卖断给银行以获得融资。福安市支局了解到相关情况,指导中国银行福安支行向企业推介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实现了福安市第一笔出口信保保单融资17400美元。通过运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企业提前回笼了应收账款,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022-02-07/fujian/2022/0207/1643.html
-
2月18日上午,莆田市中支召开“外汇服务中小微企业落实年”活动暨外汇套保首办拓户专项行动启动会,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长、国际业务部负责人、零售业务部负责人等40人参会。会议部署了2022年莆田市外汇管理工作任务,并对“外汇服务中小微企业落实年”活动开展动员,对外汇套保首办拓户专项行动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会议围绕做好2022年外汇管理工作强调四点要求:一要坚持金融为民,在利企利民服务优化上出实招。要求各银行依照“三降四创五保障”,扎实开展“外汇服务中小微企业落实年”活动,针对性培训、分类指导,持续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的靶向宣传,助力企业提升应对汇率双向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的能力。二要坚持改革创新,在提质提速红利释放上求突破。要积极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持续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深入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业务,积极争取上级行政策支持、资源倾斜,创优创新外汇服务,不断提升银行真实性审核效率。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宜商宜业环境优化上务实效。要把握好展业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实现业务办理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营造辖区良好的外汇营商环境。四要坚持底线守牢,在有力有效风险防范上下功夫。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评估,关注金融风险边际变化,不断提升风险应对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让风险管理走在市场曲线之前,努力做到“稳健托底、专业精准、敬业担当”。 2022-02-21/fujian/2022/0221/1650.html
-
2月21日,邵武市迎来了2022年的初雪,邵武市支局根据南平市企业外汇套保首办拓户专项行动和汇率风险中性宣传“2022春暖行动”工作部署,第一时间联合中行邵武支行前往邵武市重点企业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杜氏木业开展座谈,以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进出口结售汇遇到的困难。支局工作人员对企业管理决策层宣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与首办户支持政策,提出以“银行降一点、企业付一点”的方式推动银行套保业务增量扩面、企业汇率避险降本提效,为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也向其推荐相关产品,阐明选择稳定的套期保值策略对企业中长期财务稳健的意义。宣讲结束后,永晶科技与中行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表示通过外汇套保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实现主营业务目标,将根据进出口与收付汇实际择机开展外汇套保业务。 2022-02-22/fujian/2022/0222/1651.html
-
2月16日,宁德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首办拓户”专项行动推进会,各市级银行国业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对专项行动重点提出以下四点工作要求:一是要牢固树立“金融为民”的理念,用好新媒体工具和自律机制、行业协会等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形成中性合理的外汇市场预期。二是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的风险中性理念传导、便利化及优惠政策普及、避险产品推介等活动。三是重点围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人才匮乏、汇率避险服务不能有效匹配企业需求等问题,为企业量身定制服务方案,持续提升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四是及时总结“首办拓户”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发挥媒体平台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22-02-18/fujian/2022/0218/1649.html
-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践行“金融为民、外汇便民”理念,2022年2月15日至17日,宁德市中心支局借助宁德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云展厅举办“瑞虎迎春闹元宵---个人外汇知识线上有奖答题”活动,累计4600人次参与答题。此次活动宁德市中心支局精选了5个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个人外汇知识题目,通过有奖答题方式,寓教于乐,意在加深社会公众对个人外汇业务知识的认知度和熟悉度,提升人民群众用汇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取得良好的外汇政策宣传成效。 2021-02-22/fujian/2021/0222/1652.html
-
为进一步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提升社区居民金融素质,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2月15日,福清市支局联合人行福清市支行“我们的节日——元宵”主题系列活动,前往福清市融侨悦府小区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福清市支局针对福清侨乡用汇需求大的情况,围绕诚信经营、合规用汇、外汇便利化政策、打击地下钱庄、打击跨境赌博等多项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到场社区居民进行宣传,耐心解答居民合规用汇政策相关问题,引导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2022-02-16/fujian/2022/0216/1647.html
-
为进一步推动“一保双免”汇率避险产品业务扩面增量,泉州市中心支局于2月16日组织中国银行泉州分行、中银保险福建省分公司及泉州市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员召开“一保双免”汇率避险产品业务模式推进会,会上,泉州市中心支局深入了解“套保+保险”创新业务模式开展情况及推广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该产品复制推广与银保双方进行了深入探讨。下阶段,泉州市中心支局将持续跟踪产品推进情况,助力中小微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2-02-17/fujian/2022/0217/164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2022-01-06/fujian/2021/1206/1595.html
-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28/fujian/2022/0228/1657.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07/fujian/2022/0107/1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