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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磊副局长赴江苏就《外汇管理条例》修订、本外币账户体系构建及外汇政策创新需求等事宜进行专题调研。 调研中,陆磊副局长指出,党的十九大对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全面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站在更高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需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和服务效率。外汇管理部门将开展更高水平探索,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陆磊副局长表示,希望银行发挥好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便利。同时,希望企业树立财务中性意识,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完) 2019-04-24/safe/2019/0424/13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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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0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4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 2019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1.8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68万亿美元)。(完) 2019-04-26/safe/2019/0426/13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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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http://www.gov.cn/xinwen/2019-04/27/content_53869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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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http://www.gov.cn/xinwen/2019-04/22/content_5385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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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http://www.gov.cn/xinwen/2019-04/16/content_53836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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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9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共计42亿美元,批准5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共计97亿元人民币。至此,今年以来共批准13家QFII投资额度共计47.4亿美元,超过2018年全年批准总额度;共批准12家RQFII投资额度共计240亿元,超过2018年全年批准总额度的一半。 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正在推动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使得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越来越有吸引力。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相继被纳入多个全球重要指数,也使外资对我国金融市场有较强的配置需求。2019年一季度,境外机构净买入我国股票194亿美元,境外机构净买入我国债券95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及第四季度均大幅增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积极支持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扩大的投资需求,吸引全球长期资本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完) 2019-05-06/safe/2019/0506/1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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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05/content_53888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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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http://www.gov.cn/xinwen/2019-05/01/content_53880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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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7/safe/2019/0917/1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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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开展申报业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 《业务指引(2019年版)》适应金融市场开放需要,结合最新统计实践,对相关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详细解释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并回应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业务指引(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完) 2019-09-17/safe/2019/0917/14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