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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LT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08/safe/2003/0808/12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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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内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量也随之进一步上升。由于非居民个人在身份属性、外汇收支范围等方面都与居民个人有很大不同,因此,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业务应当有专门的规定。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都没有较完整、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给非居民个人和银行都带来了很多不便。我们在去年下半年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也发现,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填补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法规的空白,方便银行和非居民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我们在参考国外经验及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这是第一个正式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必将为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奠定基础。 问:《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什么? 答:为了便于管理与操作,《通知》以个人国别所属和永久居住地作为区分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的标准,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问: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通知》的制定,充分考虑了非居民外汇收支的范围和特点,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一是保护和便利合法的外汇收支活动。《通知》对于非居民个人经常项目方面的如赡家、购物、旅行等的外汇收支,以及资本项目方面的如购买个人房产、B股等合法的外汇收支行为,均给予政策上的满足。 二是限制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为防止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通知》严格对外币现钞的管理,对非居民个人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提现、汇出都做了一定的规定。《通知》还要求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时,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 三是对外汇流入与流出进行全程监管。《通知》对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规范,体现了对外汇流入、流出均衡管理的原则。 问:《通知》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1、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其中,非居民个人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办理。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非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如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还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3、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问:根据《通知》,非居民个人应如何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 答: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现汇账户与现汇账户、现钞账户与现钞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问:《通知》对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出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居民个人需将外汇账户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办理。 问:根据《通知》规定,非居民个人超过一定限额提取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汇出外汇账户内的存款,都需要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这是否会影响非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 答:根据《通知》要求,非居民个人在办理一些外汇收支活动时,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掌握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的有关情况,便于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也方便外汇局的事后核查及反洗钱的需要。这不是外汇局额外增加的审批项目,不会对非居民个人正常的外汇收支活动造成影响。 2004-02-24/safe/2004/0224/1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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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天,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股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请问,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哪些外汇资金购买B股?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境内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购买B股。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定期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得使用外币现钞。 二、为什么境内居民个人到2001年2月26日才能到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开户手续? 答:从2月22日开始,境内商业银行需要为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保 证金帐户,做好相应业务凭证和流程准备,证交所也需要对B股交易规则进行相应修改,只有在银行办妥资金划转手续后,居民个人才能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因此《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和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要从2001年2月26日开始。 三、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哪些机构进行B股交易? 答:只要经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其总部和每一家分支机构均可以办理B股业务。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同城任何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B股交易。 四、境内居民个人如何办理划转资金和开立B股帐户手续? 答:首先,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或外币现钞存款划入拟开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其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最后,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在经证交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或其它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境内居民个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境内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为什么暂不能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 答: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为外币现钞存款,而境内商业银行对外币现钞尚无法进行跨行划转和异地划转,为提高效率,方便B股投资者,暂时不允许跨行和异地划转外汇资金。 六、境内居民个人如何提取B股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答:境内居民个人开立的B股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划回原外币现钞帐户,或新开外币现钞帐户存储,不能回到原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也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如果境内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应当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外汇管理规定中有关外币现钞的规定,从原外币现钞帐户或新开立的外币现钞帐户中提取。 七、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有何具体规定? 答: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外汇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该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但只能在同一城市的每一家银行系统开立一个帐户,不能开立一个以上的帐户,也不得在异地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后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其开户银行名称、地点和帐号。 八、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答: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应该注意四点:一是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二是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帐户资金存入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三是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帐户存款余额;四是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相同的币种。 九、为什么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要进行币种转换? 答:目前,上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美元,深交所B股交易结算币种为港币,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币种多种多样,所以要求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时,必须进行币种转换。 十、为什么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答:为减少黑市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实现逐步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对居民个人持有的外汇资金实行分阶段入市办法。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要到6月1日后才能进入B股市场。 十一、什么是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 答:现汇存款是指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外币现钞存款是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 十二、为什么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答: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购买B股,主要是为了保证入市资金的合法性,防止非法资金流入B股市场和利用B股交易洗钱,维护外汇市场的秩序。 2001-02-22/safe/2001/0222/11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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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后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的消息公布后,据说国内外汇非法交易抬头,对此如何看待? 答:2月21日,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2001年6月1日以前,只允许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或外币现钞存款才可以参与B股买卖,6月1日以后方取消对入市外汇资金存款时间的限制,并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开立账户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有关商业银行、境内居民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同时,将会同公安、工商、证监等部门,进一步联合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境内居民在B股市场合法交易。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后,外汇供求变化加大,是否要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 答:人民币汇率是由银行间市场外汇供求关系决定的,而银行间市场又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本外币兑换(即结售汇)业务以后平补头寸的市场。境内居民个人是用自己的外汇存款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其中并不发生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转换,所以对银行结售汇和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如果不对外汇非法交易予以打击,也会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及国际收支状况良好,我国将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全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市场,是否将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伐? 答: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是为了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居民个人合法外汇持有者增加投资渠道。但是,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B股,也不可以将投资B股所得外汇收入汇出境外,同时境外投资者仍不可以投资境内A股市场。因此,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将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一定条件。但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的条件更多,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上,我国将继续执行十分谨慎的方针。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01-03-01/safe/2001/0301/11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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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逐步发展壮大。外汇管理部门陆续采取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如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出台新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和支持了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等等。但目前我国在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和核销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实施有效的外汇监管和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需进一步调整有关的管理政策,规范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 《办法》针对当前我国边境贸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支持边境贸易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规范边贸经营活动为原则,实行了较为特殊的外汇管理政策,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与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根据原来的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根据当前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除了可以用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计价结算外,还可以采用毗邻国家货币,并增加了易货贸易结算和境内转账结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目前边境贸易中以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的需求。 第二,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为了疏通我国与周边国家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解决边境贸易中计价、结算、核销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边境贸易的发展规律和交易特点,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边境贸易更健康地发展。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09-28/safe/2003/0928/12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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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活动。 此次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重点是打击各种逃骗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重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及主要外汇非法交易聚集地的查处频率。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币兑换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要开展信用证收付汇业务检查,打击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活动,对有关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金额巨大的骗汇企业要报请外经贸部门暂停、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外汇资金大量流失甚至与开证企业串通协作骗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要暂停、撤销其结售汇业务。 此外,还要开展对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的检查。主要检查资本项下外汇帐户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资本项下实物形态外债、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借债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况,打击违规资本流动行为。 2001-06-20/safe/2001/0620/1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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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允贵]: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朋友们,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外汇管理局的新闻发布会,我们从2014年开始,在国新办每个季度开一场外汇形势与数据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参加过,同时在每个季度在外汇管理局举办一场外汇管理政策的新闻发布会。[10:10] [王允贵]: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一个联合发布的形式,我们请到了经常项目司杜鹏司长,资本项目司郭松司长,管理检查司武瑞林副司长。发布会的主题是外汇管理政策的最新进展。很多媒体朋友非常关心外汇管理事业,也对外汇管理政策做了很好的解读,我们想把今年上半年特别是前三季度的外汇管理政策跟大家做一个报告。[10:11] [王允贵]:首先我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014年以来外汇管理政策情况。201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结合外汇管理实际,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加快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10:11] [王允贵]:一、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外贸健康发展[10:12] [王允贵]:一是深入推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012年8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核销和进口核销。2013年9月外汇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零审批;同时大幅简化银行审单要求,银行对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5万美元以上的业务虽然保留审单要求,但明确简化审单内容。[10:12] [王允贵]:货物和服务贸易改革实施以来,企业和银行办理业务更为简捷便利,显著降低了社会成本。改革后,占全部企业95%以上的守法合规企业充分享受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政策便利,收付汇速度加快,自主配置外汇资源的能力显著增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付业务享受了无需审核即可办理的政策便利,其交易笔数占比达到87%。[10:12] [王允贵]:今年以来,外汇局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监管重心完全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管理,通过数据监测分析,向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货物贸易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企业对多收汇或少付汇的原因进行说明,10日内未做出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企业,外汇局依法对其进行降级处理。对于降到B类企业,银行要审核进出口单证,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预收汇和延期付汇,不得办理超过90天的转口贸易收付汇。对C类企业,企业需要到外汇局逐笔申报,不得预收或预付货款,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10:13] [王允贵]: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守法合规的企业在外汇业务上一路绿灯,有异常交易的企业时常被问询、核查,甚至处处受限。截至2014年 8月底,在全国55万家外贸名录企业中,B类企业3194家、C类企业709家。[10:13] [王允贵]:二是稳步扩大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业务试点。[10:14] [王允贵]:2013年,外汇局启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17家支付机构试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今年2月,我们又增批了5家支付机构开展试点。试点允许支付宝、银联电子、首信易智付等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办理小额购汇和机票、酒店、留学及软件购买等服务项下的跨境外汇收付及结售汇业务,便利了电子商务跨境支付。截至2014年7月,22家支付机构累计办理跨境收付业务69.2万笔,总交易金额6.3亿美元;办理结售汇业务857.9万笔,交易金额6.5亿美元。[10:15] [王允贵]:三是进一步便利边境贸易外汇结算。[10:15] [王允贵]:2014年3月,外汇局从市场交易需求出发,对边贸企业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行政审批、进一步简化单证、明确现钞结汇依据、针对边贸代理企业特点完善相关非现场核查管理指标,对于加快边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国边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10:15] [王允贵]:四是简化个人贸易收结汇审核单证要求。[10:15] [王允贵]:2014年3月,外汇局选择个人贸易较为发达的浙江和福建地区,在坚持现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试行以物流凭证等商业单证代替海关报关单作为收结汇凭证,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活动。[10:16] [王允贵]:二、扎实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改善投融资环境[10:16] [王允贵]:一是改革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管理。2014年7月,外汇局推出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企业,明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企业出资前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返回境内设立企业应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我们简化了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仅要求提供标准化、格式化的申请表、资金合法性承诺、身份证明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境内居民购付汇用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及境外营运资金等,并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10:16] [王允贵]:二是在部分地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试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天津滨海新区局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7月,外汇局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复制、推广到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等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允许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时间和方式,并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人民币收付,同时,为防范风险,规定意愿结汇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委托贷款、房地产投资。试点以来,相关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增强,有利于企业适时结汇、规避汇率风险。[10:20] [王允贵]:三是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三项:首先,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即可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其次,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了放款额度2年有效期限制。再次,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材料。[10:22] [王允贵]:四是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4年5月,外汇局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管理和登记管理,统一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同时强化了跨境担保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改革实施以来,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企业和银行普遍反映,改革之后办理业务更为简捷便利,企业融资渠道拓宽,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改革前,企业申请额度、签合同、担保登记整个流程走下来,至少1周时间,改革后企业仅需登记,完成担保项下融资只需要1天时间;在企业办妥担保品质押手续,并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前提下,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平均处理时间为1-4小时。原来是1周现在变成了1—4小时。[10:23] [王允贵]:五是实施跨境信贷相关简政放权。主要包括:首先,简化转贷款外汇管理,取消转贷款在外汇局环节的逐笔登记、账户开立和相关核准手续,实行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其次,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取消账户开立及核准手续。再次,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相关汇兑的审批,简化相关登记手续。[10:24] [王允贵]:六是推动证券投资项下简政放权。一方面,改进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取消3年更换许可证的要求,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另一方面,简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操作流程,简化或取消延期汇入资金、额度调剂等审批,便利机构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运用额度。[10:24] [王允贵]:改革过程中,外汇局注重清理和整合法规,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透明清晰的政策框架。目前,资本项目下行政许可项目已由原来的59个子项减少至20个子项,下降了66%。2014年上半年,依托改革,共废止资本项下相关规范性文件18项,其中,仅跨境担保项下就废止了12项。[10:25] [王允贵]:三、稳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10:26] [王允贵]:2014年6月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升级版"在全国推广。"升级版"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使更多企业受益。凡是符合需求真实、上年度外汇收支达一定规模、内控完善、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的中外资跨国公司,都可以申请开办试点业务。二是允许跨国公司统筹境内境外资金使用,提高运作效率。跨国公司可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和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三是国内主账户经常项下资金可以集中收付、轧差结算。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跨国公司可统筹使用成员企业外债、对外放款额度,在成员公司内部进行调剂余额。四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采集包括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在内的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对于在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坚守外汇管理的风险底线。[10:27] [王允贵]:四、加大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10:29] [王允贵]:2014年以来,外汇局针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的领域、环节,组织了多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在促进外汇业务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10:30] [王允贵]:一是继续加大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开展虚假转口贸易和远期结汇等专项检查。今年1-8月,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967起,共处行政罚款1.8亿元人民币。[10:30] [王允贵]:二是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与海关总署缉私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走私活动的资金链条,联合公安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外汇信用证诈骗等外汇违法活动。截至8月底,共破获地下钱庄6起、非法网络炒汇案件1起,涉案金额达28亿元人民币。[10:30] [王允贵]:三是依托外汇检查系统,加大外汇违规线索的查找力度,进一步提升打击的精准度和检查效率。今年1-8月,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违规线索共立案353起,处罚金额1.18亿元,分别占全部案件和处罚金额的36.5%和65.5%。[10:30] [王允贵]:总体来看,今年前三季度各项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实施平稳,简政放权大大节约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显著激发了涉外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有效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强化监测分析和及时调整风险防范预案,外汇管理局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了显著增强。[10:30] [王允贵]:下面,请大家就刚才通报的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提问。[10:31] [记者]:记者:第一个问题,先请教一下郭司,我们知道四中全会马上召开了,三中全会提到加快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的管理体系,不知道在这段时间外汇管理局有哪些已经做的措施,还有哪些进一步推出的举措,请您跟我们分享一下。[10:36] [郭松]:资本项目可兑换已经提了二三十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我们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历届中央会议提出的要求,在逐步地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是逐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刚才王司长通报过程中提到了外汇局今年做的几项比较大的资本项下的改革措施,包括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资本金结汇的试点、对外担保的行政许可的取消,还涉及到其他项目,比如外债转贷款管理的完全取消,还有不良资产处置审批的完全取消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除了这些全国推广的政策以外,其实外汇局还做了局部试点的工作,比如说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政策的扩大推广,目前应该进展相对来说比较顺利。其他的试点措施其实也在不断的做,比如说在黑龙江延边开放区、福建的平潭试点按照宏观审慎的思路进行外债管理的改革,所有的这些都对资本项目可兑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0:41] [郭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来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我们正在加紧研究和落实,比如今年核定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的过程中已经将宏观审慎管理的思路纳入考虑,在核定的过程中更加关注银行的净资产,当然这只是指标之一,按照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核定指标,未来有可能多个指标综合平衡并实现宏观审慎的意图。下一步我们目标还是逐步地取消资本项目在汇兑方面的限制,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在用汇方面有更多的便利性,这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10:46] [郭松]:谢谢![10:46]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对于前一段时间媒体关注的青岛港贸易融资事件,咱们外汇局有没有介入调查,同时对于违规的当事主体有没有处罚的措施?[10:48] [武瑞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青岛港贸易融资事件不是单纯的外汇管理问题,这里不仅涉及到外汇融资,还涉及到本币融资,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外汇局主要负责境内外外汇融资行为的监管。实际上在青岛港贸易融资事件爆发前,外汇局于去年4月份启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专项行动,对13个省市大额转口贸易进行专项检查,我们今年进一步对检查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24个省市,并对经办转口贸易的银行进行检查,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遏制虚假转口贸易,其中青岛是我们检查的地区之一,检查当中也涉及青岛港事件部分当事人主体,我们检查发现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者套用已报关进口的一般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构造虚假贸易,使得转口贸易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甚至演变为热钱乃至违法犯罪跨境资金流动的通道。[10:49] [武瑞林]:这个当中部分银行未尽交易真实性审核的职责,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融资和收付,在转口贸易融资的异常增长还有虚假转口贸易业务当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0:50] [武瑞林]:虚假转口贸易对外汇收支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危害很严重,它既加大热钱流入的压力,又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提供了资金违法跨境转移的通道,既助长了金融资本脱实向虚,抑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扰乱了外贸数据的统计,影响了整体宏观形势的判断,截止到目前外汇局已经查实虚假转口贸易单证金额近百亿美元,其中有15起案件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随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工作的逐步深入,虚假转口贸易得到了有效遏制,转口贸易投机套利行为呈现收敛状态。下一步,外汇局将按照既定的检查工作安排和部署,继续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行为,在查实外汇违规的基础上,将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严厉惩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汇局也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对虚假转口贸易融资事件的调查。谢谢![10:52] [记者]:我是人民网的记者,我想问一下,目前境内个人年度5万美元的结售汇额度使用情况如何?是否已经满足个人用汇需求,下一步是否会适度提高这个年度总额?谢谢![10:52] [杜鹏]:谢谢记者的问题。2007年以来外汇局为了促进个人用汇的便利,减少社会成本,推出了个人结汇和售汇年度5万美元总额的便利化措施。也就是说,个人在每年5万美元以内的结汇和购汇都可以凭个人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5万美元总额以上的用汇和结汇需要凭相关的具有真实背景的交易单证在银行办理,同时个人出境也可以用银行卡在境外进行方便的结算,回国之后购汇还款不受5万美元总额的限制。[10:55] [杜鹏]:总体上讲,在当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除个人经常项目,还有部分经许可的资本项下的用汇基本都能得到满足。今年3—6月份外汇局对12个省的1671个银行网点进行了一次调查问卷,共收回54000多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已经可以满足80%的个人用汇需求。根据数据统计,个人用汇年度总额在1万美元以内的是80%,在5万美元以内的达到了99%,也就是说有1%的人可能会突破年度总额的控制,但是这些人只要是有相应的单证都可以正常的办理。那么我们认为现行的5万美元额度与当前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大众的财富水平,基本上还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今后个人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可能一些用汇的需求会更大一些,用汇的品种可能也更加趋于多元化,下一步我们也正在研究。[10:58] [杜鹏]:总而言之,外汇局是本着进一步便利化,同时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继续满足个人购汇、用汇和结汇的需求。谢谢大家。[10:59] [记者]:关于资本项目开放顺序的问题,我们国家一直有整个金融改革顺序的问题,在利率汇率没有放开的情况下,资本项目开放还应该谨慎,从经济学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放开本国银行和本国企业的外币负债,事实上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100个子项目里最有风险的一项,我们知道今年上半年因为人民币单向升值预期被打破,很多国内在香港上市的企业承受了很大的汇兑损失,有些企业甚至上10亿的汇兑损失,我想请问一下目前这个阶段对于本国企业外币负债的政策考量,对于整个资本项目开放顺序是怎样的考虑?[11:02] [郭松]:这么多年来我们做的资本项目开放或者是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项目,基本上都是按照风险划分的,比如说直接投资我们相对来说放得比较宽,目前基本上实现了跨境的直接投资项(FDI和ODI项)下实现了基本可兑换,仅保留登记手续。[11:02] [郭松]:对于证券投资和外债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谨慎的。外债领域基本上采取了额度管理的框架,具体又分两大类,一是对银行实行的额度管理,每年对外的外币负债有一个规模的限制。二是对中资企业借外债目前来说限制更严格,除个别试点外基本上不允许,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投注差的管理模式,在这个模式下外商投资企业借外债比较自由一点。我理解你的问题还涉及到外债风险,我们更关注的是国家总体的外债风险,而不是说具体某一家企业的外债风险。企业外债风险除了自身偿债能力的因素以外,更多是靠避险工具解决汇率风险问题,企业借债币种选择,还受汇率利率因素影响。宏观层面我们公布了一季度的外债数据,马上要公布二季度的数据了,一季度数据里我们外币外债一共8838亿美元,我们有将近4万亿的外汇储备,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各种衡量风险的指标来说,从支付层面来说风险可控。当然不可避免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外债风险,希望企业更多地研究采用各种风险防范的措施。谢谢![11:12] [记者]:我是凤凰卫视记者,8月份外汇占款异常,有人说是资本加速流出阶段性的,咱们政策方面怎么应对?[11:18] [郭松]:从8月份相关数据应该可以看得到,总体上的资本流出入是基本平衡的。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8月份外币存款增加154亿美元,而外币贷款减少了33亿美元,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在目前汇率、利率等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更多地采取了这样一种资金摆布方式,而不能简单地说资金流出入多了或少了,这也正反映了市场主体自主支配外汇的权利扩大,外贸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何时收付汇、何时结购汇,使用自有资金还是贷款。[11:37] [记者]:您好,我想请您介绍一下RQFII的使用情况,外汇局是否有扩大RQFII额度的计划?[11:38] [郭松]:RQFII引进大概两三年的时间,截至8月末,RQFII已经批了2786亿元人民币的额度,目前除香港地区外,其他如新加坡、英国、法国等地区RQFII审批工作刚刚启动,尚不存在额度不够问题。截止到8月末,香港地区2700亿人民币总额度已经分配出去了2653亿,剩余额度的确有限,目前我们正在跟其他部门合作研究相关问题。[11:38] [记者]:您好,我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沪港通启动在即,大家比较关注两个市场的套利还有制度套利,这种套利带来的资金的流进、流出的风险,你们认为是可控的吗?还有下一步有人提出深港通,请问外汇局什么态度?[12:05] [郭松]:资金到底北上还是南下多,要看未来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对A股感兴趣还是对港股感兴趣,目前还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关于是不是套利,如果有差价,有一个机制能够把这个差价套平,这是比较充分的市场化的特点,我认为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不要把所有的套利都变成坏的概念。资金套利会不会出现?一定会出现,因为毕竟有些A股便宜H股贵,有些H股便宜A股贵,这是难以避免的。[12:05] [郭松]:至于说制度套利,尽管两地存在交易时间、交易日与涨跌幅限制不同等制度差异,我们认为沪港通交易机制的套利空间还是非常有限的。[12:05] [郭松]:所以,沪港通应该是很好的制度,也是我们整个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外汇局积极支持这个制度的设计和未来的进展。至于深港通问题目前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提供。[12:05] [王允贵]:刚才这个问题我想补充两句,第一个关于沪港通和港沪通,中央总体安排是总量匹配的。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沪港通和港沪通资金总盘子基本一样,所以总量上相关部门做了充分的设计,不存在资金重大不匹配的问题。第二个从政策设计上,沪港通和港沪通都是封闭的管道运行,不存在对跨境资金流动重大的影响。如果一笔资金买了一个市场的股票,卖出股票后也只能取回资金,不能进行任何其他投资。[12:06] [王允贵]: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在第四季度还会安排相关的活动,下个月我们会在国新办安排一场外汇数据与形势的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参加。[12:06] (原文载于人民网) 2014-09-25/safe/2014/0925/1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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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4-29/safe/2016/0429/12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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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 记者 许志平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企业投融资便利化,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郭松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此次出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前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法规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过去的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对企业境内外融资涉及的跨境担保有较多资格条件限制,企业经营成本较高。 因此,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将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所有类型跨境担保纳入政策调整范围,大幅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有助于解决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实际问题,推动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进程。 问:此次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有哪些体现? 答:《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幅改善境内企业的投融资政策环境。取消所有与跨境担保相关的事前审批,取消担保履约事前核准以及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共废止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2项,提高了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 问:此次改革将怎样缓解境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答:改革实现中、外资企业统一待遇,为境内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便利。在内保外贷领域,取消了针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之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管理政策差别。在外保内贷领域,在符合相关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取消境内中资企业需事前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的做法,允许中、外资企业自行签约,并允许在净资产的1倍内办理担保履约,统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保内贷政策。境内企业可在接受境外机构担保的情况下,以较低成本更为便捷地从境内金融机构融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问:《规定》出台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提供内保外贷时无需事前审批,发生担保履约也无需事前核准,会否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便利? 答:《规定》取消或大幅简化内保外贷事前审批和登记手续,有利于改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融资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外合法合理地开展投融资活动,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境内机构或个人恶意利用内保外贷渠道向境外进行资产转移,《规定》通过担保信息披露、银行尽职审查、担保人履约倾向审核、违约后对新签约的控制、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诸多手段,大幅提高担保人在恶意违约后在声誉和经济上可能支付的成本,督促担保人合规诚信经营。 其中,根据《规定》,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因担保人履约而对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境内机构或个人借担保履约向境外转移资产。 问:境内机构是否能够自由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 答: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的外汇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只是统一取消了在担保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与担保合同内容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没有限制或取消了限制,如外债管理、跨境投资、物权担保等领域仍然存在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尽管外汇管理合规状况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一旦合同内容与外汇管理规定或其他领域的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不可执行。担保项下债权人能否顺利主张担保权利、担保人能否顺利履行担保履约义务,担保合同的签订需要符合“无潜在冲突原则”。即,除《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跨境担保的签约及担保履约后可能新发生的跨境债权债务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得与现行资本项目规定或相关部门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存在潜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担保合同无法履行;如没有冲突,则担保合同可以履行。因此,这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违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各种情形。 问:此次改革在便利跨境担保活动的同时,如何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 答: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力。通过以上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问:全面取消事前审批核准手续后,如何保证担保当事各方能够切实履行《规定》中明确的各项自律义务? 答:此次改革,一方面,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全部取消了签约环节的外汇管理限制性规定及各种事前审核环节;另一方面,为了保留“牙齿”并满足风险防范需要,仍然保留了较多属于自律性质、但违反以后会导致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上述“放权+自律”的管理方式,更加接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明确了跨境担保相关主体的自律性规定,例如违约暂停、履约倾向审核、资金用途限制、尽职调查、如实陈述义务、道德约束等等,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可达到“事前防君子、事后防小人”的目的。 问:当前,我国外汇收支总体上仍面临净流入压力。对此,《规定》中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针对当前我国外汇收支面临的净流入压力,此次改革对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采取了有所区别的制度安排:对于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取消了繁杂的管理手续;对于可能引发资金流入的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形成外债),仍坚持进行适度的规范和限制。 问:我们注意到,2009年,外汇局提出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今年以来,外汇局也把“五个转变”作为工作重点。请问在此次改革中如何体现? 答:《规定》的出台是资本项目管理领域践行“五个转变”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此次改革取消了跨境担保的审批和核准环节,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实现了从重“审批”向重“监测分析”的转变;在取消指标核定和逐笔审核的同时,强化了对跨境担保主体和行为的事后核查,实现了从强调“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规定》弱化了对担保交易行为的逐笔合规管理,更多强调对担保交易境内主体的管理,在简化交易主体分类标准的同时,对不同类型主体进行有所差别的分类管理,如银行较非银行机构更为宽松,大机构较中小机构更为宽松等,实现了从“行为管理”到“主体管理”的过渡;取消跨境担保事前审核中的资格条件限制,将部分担保类型的登记环节定性为“程序性审核”,把违规排查工作转移到事后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实现了从“有罪假设”向“无罪假设”的转变;在大幅放开跨境担保的前提下,对跨境担保项下资金用途提出“负面清单”,实现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的转变。 问:《规定》正式实施已两月有余,能否请您介绍下目前的实施情况? 答:自6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以来,银行、企业对改革持欢迎态度,银行表示机遇和挑战并存,中资企业在当地外汇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明显缩短。从业务量增长情况看,跨境担保业务总体运行平稳,纳入登记管理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类跨境担保业务中,内保外贷的担保余额增长相对较快,没有发生跨境担保履约异常增长情况。 问:下一步,外汇局还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化该项改革? 答: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关注市场反馈和进一步政策诉求,推进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跨境担保统计数据监测,加强非现场核查与风险管理,为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奠定基础。 (原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金融时报》第2版) 2014-08-20/safe/2014/0820/12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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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二是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管理。将存在借用他人额度办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直接列入“关注名单”;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进行风险提示,若再次出现该类行为则将其列入“关注名单”。三是清理整合法规。废止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的5项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 与《通知》配套上线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将在现有个人外汇管理框架下,进一步便利银行及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效率。该系统遵循全口径数据采集思路,支持柜台和非柜台渠道个人外汇业务办理,运行将更加稳定。同时系统与银行操作系统直接对接,可有效减少银行操作人员“二次录入”问题。外汇局将依托该系统强化“关注名单”管理和非现场监测,集中采集、集中分析、集中发布相关数据,实现“关注名单”全国共享。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完) 2015-12-31/safe/2015/1231/12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