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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为方便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持批复文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持批复文件选择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两个账户之间人民币资金可自由划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三、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收: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人民币款项;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或存入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 支:客户结汇划出的人民币款项或支取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所需人民币款项;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所得的人民币划出至该行一般人民币账户的款项。 四、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20%,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五、外资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日常开支账户等其他人民币账户分开管理。 六、外资银行应在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并获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后,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批准文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关闭在该机构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同时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区内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月13日 2015-02-12/zhejiang/2015/021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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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1-11/zhejiang/2021/0111/1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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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货币经纪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13/zhejiang/2021/1213/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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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2022-05-24/zhejiang/2022/0524/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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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1-02-02/zhejiang/2021/0202/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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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金融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近日,合川分局赴中国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农商行铜梁支行开展专题督导调研。合川分局及2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2家银行详细汇报了今年以来结售汇、收付汇总体情况,以及对接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点项目、便利服务外贸企业以及汇率避险推进情况,并围绕工作推动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开展深入交流。合川分局对2家银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给予肯定,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现场予以指导。 针对下一阶段工作,合川分局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是高度重视金融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对接地方重点项目,力争业务实现新突破;二是筑牢风险防线,强化日常监测和业务审查,在助力企业更好享受便利化政策的同时,严守业务背景真实、合法合规底线;三是建强专业队伍,加强外汇业务人员培养培训,打造高素质外汇业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2025-09-25/chongqing/2025/0925/3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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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2023-05-08/zhejiang/2023/0508/1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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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部门惠企政策合力,协同赋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永川分局联合永川区商务委、永川区税务局、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等多家单位开展以“党建红引领外贸兴 政策赋能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惠企政策宣讲会,永川区40余家涉外重点企业共计6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永川区商务委、永川区税务局等职能部门解读各自领域支持外资外贸发展相关惠企政策。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结合永川区涉外企业特点,着重对本行贸易融资、汇率避险、跨境结算等产品进行宣讲。 永川分局深入解读最新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系列外汇政策,对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辅导,助力涉外企业用足用活相关外汇改革、便利化政策举措,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下一步永川分局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作联动,不断拓宽政策宣讲覆盖面、增强政策解读精准度,以更实举措助力辖区涉外经济提质增效。 2026-02-06/chongqing/2026/0206/3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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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高水平开放试点相关便利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反馈意见。信函或邮件请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外汇管理处(邮编:401147) 2.电子邮件:jkk0115@126.com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3月20日 2026-03-20/chongqing/2026/0320/3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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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以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重庆市分局扎实推进银行办理企业外债登记业务试点,允许重庆市辖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试点业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企业、银行反馈较为积极、正面。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重庆市分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修订完善《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满足企业、银行新的政策诉求,提高业务办理的准确度、便捷度。《实施细则》共计16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11室; 2.电子邮件:jkk0115@126.com。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3月19日 2026-03-19/chongqing/2026/0319/3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