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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33.04亿元人民币,流出90.28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42.7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79.91亿元人民币,流入148.71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1.21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7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4.00亿美元,流出13.17亿美元,净流入20.8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6.25亿美元,流入21.70亿美元,净流出4.55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7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42.76 流入 233.04 流出 90.2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1.21 流入 148.71 流出 179.9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7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0.83 流入 34.00 流出 13.1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4.55 流入 21.70 流出 26.25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7-08-09/safe/2017/0809/6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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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报告会。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作主题报告,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国中主持会议,外汇局党组成员,局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及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部分党员代表参加会议。 潘功胜局长指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直面党内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魄力和担当。外汇局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决维护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二是强化党内教育和监督,严肃党的纪律。三是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设一支忠诚、干净、专业、担当的干部队伍。四是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潘功胜局长强调,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中,防范跨境资本流动的过度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外汇局的双重使命。外汇管理部门将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齐心协力,努力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九大的胜利召开。(完) 2017-05-02/safe/2017/0502/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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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9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6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58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万亿美元)。 2017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2.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万亿美元)。(完) 2017-07-28/safe/2017/0728/6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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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7719.50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4624.50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3095亿美元。从债务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733.23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5986.27亿美元。短期外债主要来自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72.95%,这部分外债具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与一般外债有较大不同,且与我国对外贸易和外汇储备相比规模较小,短期外债风险基本可控。 登记外债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外债数据采集方式优化。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于2013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后,外债数据特别是境内银行外债数据的采集方式进一步优化,由原来的手工填报改为通过接口规范直接从银行相关业务系统提取。调整后,我国外债统计口径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外债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同时,外债规模和流量也发生一定变化,主要体现为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调增266.68亿美元(剔除这一数据调整因素,即为按可比口径计算)。如按可比口径计算,2013年6月末的外债余额较上年末增长1.13%,增速同比下降11.84个百分点;其中,登记外债余额较上年末下降2.18%。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2274.48亿美元,占49.18%;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370.01亿美元,占29.63%;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565.47亿美元,占12.23%;国务院部委债务(不含外国政府贷款)余额为355.59亿美元,占7.69%;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5.23亿美元,占1.1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72亿美元,占0.08%。 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4033.10亿美元,占87.2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591.40亿美元,占12.79%。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79%,较上年末上升2.96个百分点;日元债务占5.53%,下降1.84个百分点;欧元债务占5.96%,下降0.62个百分点;其他债务包括特别提款权、港币等,合计占比7.72%,下降0.5个百分点。 2013年上半年,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245.69亿美元,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166.05亿美元,支付利息16.9亿美元。中长期外债项下净流入资金62.74亿美元,同比增加9.96亿美元,增长18.87%。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为便于区分两种分类方法,本新闻稿在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后分别以签约期限和剩余期限注明分类方法。 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 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 2013-09-30/safe/2013/0930/5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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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1月,银行结汇1647亿美元,售汇128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6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634亿美元,售汇118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451亿美元;银行自身结汇13亿美元,售汇98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5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358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154亿美元,远期净结汇204亿美元。2013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6961亿美元,累计售汇1456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3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6418亿美元,累计售汇1284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3569亿美元;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43亿美元,累计售汇1720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77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173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036亿美元,累计远期净结汇1137亿美元。 2013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660亿美元,对外付款237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83亿美元。2013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672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743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980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3-12-16/safe/2013/1216/5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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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9月,银行结汇1656亿美元,售汇1388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6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627亿美元,售汇1310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17亿美元;银行自身结汇29亿美元,售汇78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9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331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151亿美元,远期净结汇180亿美元。2013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756亿美元,累计售汇1208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66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3274亿美元,累计售汇1054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726亿美元;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82亿美元,累计售汇1541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059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517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715亿美元,累计远期净结汇802亿美元。 2013年9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560亿美元,对外付款243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26亿美元。2013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159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189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409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3-10-18/safe/2013/1018/5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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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从2015年4月底开始,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已全面启动专题教育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4月21日,中央“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局机关党委就此次会议精神迅速向局党组报告,党组成员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刘云山同志和赵乐际同志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机关党委牵头局内有关部门立即着手拟订实施方案。4月29日,局党组专门召开会议学习传达“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审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 二是积极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要求。5月12日下午,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方上浦同志主持召开机关党委委员暨支部书记会议,传达学习中央“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各党支部、党总支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就做好专题党课、专题学习研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融入各级领导干部经常性学习教育,要坚持把深化学习教育放在首位,要与平时外汇管理改革发展业务工作紧密结合。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征求意见建议。“不严不实”问题往往是存在于平时业务工作过程中。为确保问题找得更准、改得更实,自专题教育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在局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范围发放征求意见表,从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三个方面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队伍“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确保专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以上率下,认真准备专题党课。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党组书记、局长易纲同志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实际,精心准备“三严三实”专题党课,力求讲清、讲细、讲深、讲透,取得良好效果。党组其他成员及各党支部(总支)书记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照要求认真准备专题党课,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完) 2015-05-25/safe/2015/0525/4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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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自2014年6月颁布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外汇管理的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外汇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成立规划纲要推进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推进与协调。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确定2015年重点任务及分工,为有序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刊发《积极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署名文章,深入解读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四是加大外汇违规信息披露力度。按季度以查询方式披露外汇违规信息,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全国电子口岸委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五是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规行为。2014年全年,共查处外汇案件1903起,处行政罚款4.5亿元人民币;与公安机关合作破获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案件32起,涉案金额2224亿元人民币。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安排、规范信用信息记录与使用、健全分类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外汇信用环境。(完) 相关链接: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汇发[2015]16号)(见附件1) 2、《积极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见附件2) 3、外汇违规信息披露查询 4、《企事业外汇违规信息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5、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件投递地址 6、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7、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2: 积极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15-06-09/safe/2015/0609/4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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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 2015-07-17/safe/2015/0717/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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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促进和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实需管理。强调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需交易原则,加强对银行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的监管要求,保障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汇率风险管理。 二是增加外汇产品。以外汇期权为重点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银行在普通欧式期权和实需交易前提下,对客户开展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此外,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丰富产品功能。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降低外汇期权业务的准入门槛,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四是转变监管方式。将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基本原则前移和内化至银行内控管理中,引导银行合规、审慎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 五是清理整合法规。《通知》废止了涉及衍生产品管理的6项外汇管理法规文件,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完) 2014-06-25/safe/2014/0625/4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