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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9-03-18/jiangxi/2019/0318/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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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常项目管理处组织辖内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银行召开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2019年1至5月全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形势、2019年上半年部分银行现场核查情况以及2019年上半年全省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并对各银行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9-07-12/jiangxi/2019/0712/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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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3月14日下午,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副局长郭云喜一行对赣锋锂业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参观了企业的电池和万吨锂盐生产线,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及需求。 2019-03-20/jiangxi/2019/032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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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2019年全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新余召开。省分局、各地市中心支局、县支局相关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江西省分局郭云喜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9-03-19/jiangxi/2019/0319/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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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贸易境外客户汇错款到境外关联公司,可以由关联公司直接转给境内公司吗? 答:不可以。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款人应与合同的买方一致。 2019-03-26/jiangxi/2019/0321/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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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汇款支付外国人代购款项,应申报在228050项下吗? 答:代购产品应该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应按照货物是否纳入海关统计等,选择申报在1开头的货物贸易项下。 2019-03-18/jiangxi/2019/0318/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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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C类企业信用证通知到了需要去登记吗?交单时需要登记吗?交单后钱到了需要再去登记吗? 答:C类企业办理每一笔收付汇业务时,均应逐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2019-03-25/jiangxi/2019/0320/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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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汇给境内普通企业的人民币需要申报吗? 答:涉及报关进出口的业务,需要申报。 2019-03-19/jiangxi/2019/0319/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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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汇划转还他行贷款,应申报为同户名划转还是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答:应申报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交易编码为924010。 2019-03-12/jiangxi/2019/0312/1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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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外汇业务评估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同时废止。2019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 2019-05-22/jiangxi/2019/0522/1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