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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本外币兑换服务指南 河南省各市(县)可提供外币现金兑换服务的银行网点 2024-03-07/henan/2024/0307/1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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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汇率风险管理政策传导的有效性,不断推进辖区银行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与水平,2月23日,外汇局焦作市分局组织召开了2024年银行汇率风险管理专项工作推进会。焦作市分局工作人员、11家银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通报了各银行2023年及2024年1月汇率避险首办户及套保率情况,听取了各银行相关工作情况的发言,并对下一步银行落实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奖励政策和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各银行应提高认识,对财务中性理念和汇率风险管理要有清醒的认知,将提高企业汇率风险意识作为一项持续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坚持系统观念,构建汇率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套保率计算新变化、焦作涉外企业风险敞口情况等,提前谋划2024年工作思路,推动相关工作做实做细。加强市场服务,不断优化创新外汇衍生产品,加强人员相关业务专业化培训,有效扩大服务覆盖面。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鼓励各银行向上级行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减费让利幅度。 2024-02-23/henan/2024/0223/1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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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3-12-29/henan/2023/1229/1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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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外汇局南阳市分局、平顶山市分局联合两地公安局在南阳市召开汇警联合打击地下钱庄交流座谈会。外汇局南阳市分局、平顶山市分局及两地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就近几年汇警联合打击地下钱庄工作中的线索发现、案情研判、证据确认等方面经验进行了交流分享,并就如何提升联合监管合力、提高打击精准度和案件行刑衔接具体内容开展了深入探讨。 会议指出,为合力打击地下钱庄案件,营造良好跨境贸易运行环境,支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成立汇警联合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联合打击措施,统筹协调和推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制定联合工作机制及方案,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联合监管机制,并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日常监管中的信息交换、联合研判及联合打击力度。三是进一步推进外汇局与公安局的沟通协作,主动靠前,提前介入,及时总结案件查处经验,推动案件成果转化。 2024-03-19/henan/2024/0319/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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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外汇局南阳市分局联合海关、税务局召开打击跨境虚假贸易监管研判会。 会议对近年来南阳市涉外经济运行情况及跨境虚假贸易集中发生的领域和区域进行了重点分析研判,交流了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打击跨境虚假贸易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及难点疑点,并对下一步联合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讨论。 会议指出,为合力打击跨境虚假贸易,营造辖区良好的涉外经济运行环境,支持南阳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成立打击跨境虚假贸易联合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实施联合打击跨境虚假贸易的措施,统筹协调和推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制定联合工作机制及方案,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联合监管机制,并通过信息共享,加强日常监管中的信息交换、联合研判及联合打击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拟开展联合打击跨境虚假贸易专项行动,切实强化联动协作,提升执法质效。 2024-02-27/henan/2024/0227/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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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发行人向其GDR持有人进行分红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发行GDR的境内企业应参照现行普通A股境内发行人红利划付流程,将已发行上市GDR所对应境内基础证券的应付人民币红利划入其境外存托人在其境内托管行开立的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然后,由境外存托人的境内托管行按照真实性原则进行购汇汇出或人民币汇出操作。 2024-04-10/henan/2024/0410/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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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全辖)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3-29/henan/2024/0329/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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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执法证信息公示(截至2024年3月31日) 2024-04-03/henan/2024/0403/1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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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024-01-31/henan/2024/0131/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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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352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354亿元,进口16039亿元,顺差4316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88亿元,进口3671亿元,逆差1382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8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2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4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175亿美元,进口2764亿美元,顺差41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33 411 贷方 22643 3175 借方 -19709 -2764 1.货物贸易差额 4316 605 贷方 20354 2854 借方 -16039 -2249 2.服务贸易差额 -1382 -194 贷方 2288 321 借方 -3671 -515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5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64 9 借方 -43 -6 2.3运输差额 -297 -42 贷方 679 95 借方 -975 -137 2.4旅行差额 -1329 -186 贷方 230 32 借方 -1559 -219 2.5建设差额 26 4 贷方 73 10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3 -7 贷方 14 2 借方 -67 -9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9 4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4 -29 贷方 65 9 借方 -269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6 20 贷方 397 56 借方 -251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8 38 贷方 645 90 借方 -376 -5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5 -3 贷方 10 1 借方 -34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9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9-02/henan/2024/0902/1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