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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促进湖南自贸区改革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在株洲举办湖南自贸区改革事项等重点工作推进会,全省13家地市中心支局及2家县(市)支局的业务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省分局经常项目处陈春回副处长主持,省分局经常项目处欧阳克修处长、陆照松副处长、株洲市中心支局李庆旗局长、郑桂华副局长出席会议。 经常项目处各业务骨干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行政许可及贸易信贷数据质量作出具体要求,各科长就湖南省2020年经常项目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随后,陈春回副处长传达了总局经常项目业务座谈会精神,对本年度全省经常项目工作进行了回顾,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欧阳克修处长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各中心支局会后要及时汇报、传导、宣传、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并对下阶段工作提出了“夯实基础、聚焦创新、提档进位”的寄语。 各中心支局会议代表普遍反映,此次会议高效务实,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不仅加深了对经常项目新版业务指引的理解,也有利于下阶段工作效率的提高。 2020-12-08/hunan/2020/1208/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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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企业向台湾企业出口一批大豆蛋白,境内航空公司为该批货物提供空运服务,①如果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台湾企业支付的空运费,应当如何申报?②如果空运费由境内公司以电汇的形式向境内航空公司支付,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境内航空公司收到的空运费,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出口货物空运费。 ②空运费由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航空公司支付,属于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境内外汇收付,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应由境内出口企业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 (2)境内某航空公司从境外进口了大批的航空器材,因部分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已产生损耗,该航空公司委托非居民海运公司将该器材海运至境外检修,该设备在运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航空公司汇出境外。则该类非交易货物的货物运输费用支出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该航空器材海运到境外进行检修,若在海关报关监管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由此发生的海运费,应申报在“222013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 2020-12-18/hunan/2020/1218/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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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8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505亿美元,升幅为1.61%。 11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市场预期保持稳定,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疫苗研发进展、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影响,美元指数下跌,非美元货币总体上涨,主要国家股票、债券等资产价格上升。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挑战显著增多。预期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呈现基本稳定、双向波动的格局。 2020-12-11/hunan/2020/1211/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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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与服务,深入了解辖内重点外资企业经营情况,12月11日,永州市中心支局主要领导带队协同中国银行永州分行对光大环保能源(永州)有限公司开展了实地走访,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了解企业外汇政策需求。 光大环保能源(永州)有限公司为港澳台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主营业务为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及销售所产生的电力、蒸汽、灰渣及附属品等,是永州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之一,自2017年起正式投产运营,注册资本1.36亿元人民币,已全部出资到位。近期,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境外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境内公司,公司已转为内资企业。通过本次调研实地了解了该公司及其辖内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同时收集了企业的外汇政策需求,为更好服务涉外企业夯实了基础。 2020-12-14/hunan/2020/1214/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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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深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重点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促进企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株洲市中心支局于2020年12月11日-12日举办外汇政策与实务培训。全市17家外汇指定银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和部分重点企业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株洲市中心支局外汇科科长首先就当前形势和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取向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分享。随后,4名业务骨干分别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银行结售汇管理、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2020年版业务指引进行全面讲解,并就非现场核查及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重点提示。 各参训代表普遍反映,此次培训加深了对2020版各项外汇业务的理解,对外汇日常工作有很好的操作指导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2020-12-17/hunan/2020/1217/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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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内机构,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其中的“境外账户收支余信息申报子系统”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收支和余额信息。 二、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其境外账户的月末余额和当月发生的逐笔收支信息。 三、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境内机构申报以下数据:境内机构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在境外账户时,应按照贸易收入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境内机构将境外账户中存放的贸易收入直接用于境外支付时,应按照支出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此外,当境内机构将存放在境外的贸易收入本金调回境内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821030其他投资-资产-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当境内机构将境外账户资金存放利息调回境内时,申报在“32204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存贷款利息”项下。 2020-12-11/hunan/2020/1211/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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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0-12-18/hunan/2020/1218/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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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货柜车在境内汽油站加油后,境内汽油站收到境外汇入的货柜车加油款,则该笔加油款的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境外货柜车加油无需报关,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不报关加油款。 2020-12-11/hunan/2020/1211/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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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2-04/hunan/2020/1204/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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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8/hunan/2020/1228/15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