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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一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挑战增加。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有力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保持回升向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保持相对稳定。截至4月21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CNY)为7.288,较2024年末升值0.1%。4月以来,美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径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先贬后升,与4月3日美宣布对贸易伙伴加征所谓“对等关税”前的水平大体相当。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属于市场正常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基本面对汇率的支撑作用。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差额逐步趋向均衡,3月小幅逆差20亿美元。企业等主体购汇需求回落,3月衡量购汇意愿的购汇率(银行代客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4%,较1月高位回落近11个百分点。市场结汇意愿总体平稳,3月结汇率与1月基本持平。一季度,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17亿美元,处于同期较高水平。4月以来,外汇市场交易保持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顺差。 第三,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一是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较快增加。一季度,我国外贸克服外部压力呈现较强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2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2倍。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增多。2-3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69亿美元,同比增长84%,4月1日至18日净买入332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三是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平稳。一季度,服务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出同比增长25%,其中旅行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12%。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处于季节性低位,同比下降7%。 问:您对未来我国外汇市场走势有何判断? 答:展望未来,尽管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但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靠前发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经济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支撑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首先,我国经济运行开局良好,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经济运行起步平稳,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长5.4%,环比增长1.2%。国内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较2024年全年加快1.1和1.0个百分点。3月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连续2个月处于景气区间。未来我国将根据形势需要及时推出新的增量政策,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形成支撑。 其次,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有助于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贸方面,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开拓多元化市场,稳步推进区域经贸合作,2024年我国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占比分别为15.9%和50.3%,较2017年分别提高3.4和23.8个百分点。我国企业快速响应全球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培育外贸新模式,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外贸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更加稳固。外资方面,今年2月国家出台《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人民币多元化资产配置功能凸显,境内证券市场对外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将继续出台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便利跨境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助力更好稳外贸稳外资。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提升,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增强。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同时,企业积极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并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降低货币错配风险。2025年一季度,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较上年均有所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市场预期和交易更趋理性有序。 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外汇形势监测,保持汇率弹性,有效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同时不断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坚决对市场顺周期行为进行纠偏,防止汇率超调风险,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5-04-25/ningbo/2025/0425/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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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附件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2/ningbo/2025/0512/2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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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09/ningbo/2025/0509/2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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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4月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4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跨境资金总体呈现净流入。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73亿美元。从主要渠道看,一是我国外贸呈现一定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49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持续向好。4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109亿美元,处于较高水平。4月下旬外资投资境内股票转为净买入。三是主要流出渠道平稳有序。4月服务贸易资金净流出环比基本持平;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季节性增加,但低于去年同期;来华和对外直接投资基本稳定,关联企业借贷往来跨境资金由净流出转为基本平衡。 市场预期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4月银行结汇和售汇环比分别增长12.8%和13.9%,市场交易保持活跃。结售汇差额基本均衡,市场预期和交易理性有序。4月衡量市场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为64.4%,环比上升6.9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为65.4%,环比上升1.0个百分点。 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将继续巩固。4月末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扩大内需、有效应对外部冲击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专项债发行、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力发展服务消费等,有效提振市场信心。近期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降准降息等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随着有关政策落地见效,我国经济运行向好势头有望继续巩固,更好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本盘作用。近期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发布联合声明,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有助于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025-05-22/ningbo/2025/0522/2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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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持续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集体学习暨读书班专题研讨。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学习活动,党组成员逐一作重点发言。 党组成员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引领全党以小切口带动作风大转变,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坚强保障。要通过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引导外汇管理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中央八项规定是管长远的铁规矩、硬杠杠,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朱鹤新指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关于学习教育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进一步强化理论学习,一体推进学查改,聚焦重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一项一项抓落地,结合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促治。要搞好开门教育,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把学习教育与深化中央巡视整改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市场经营主体、干部群众的急难愁盼和基层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层层压实责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外汇管理系统党的作风建设新成效助力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集体学习活动。 2025-06-03/ningbo/2025/0603/2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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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满足最新国际标准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本次修订是《统计制度》2014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的第4次例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分非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类别,提升数据报送便利性。二是将贸易信贷调查统计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整合数据采集要素。三是调整国际运输等调查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四是优化数据采集范围和要素定义,调整部分附录代码表。 修订后的《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提高申报主体数据报送便利性,更好指导各类主体进行统计申报,推进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好的统计保障。 2025-05-12/ningbo/2025/0512/2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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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稳外贸工作中的服务支撑作用,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北仑营管部联合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召开镇海区银行支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题会,全区20家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会。 会议传达了省、市、区关于支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全区银行强化对外贸企业的金融保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和汇率避险服务。 2025-05-06/ningbo/2025/0506/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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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5年3月31日) 2025-04-21/ningbo/2025/0421/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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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2-30/ningbo/2025/1230/2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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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30/ningbo/2025/1230/2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