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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3689亿元人民币(等值2328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1128亿元人民币(等值10119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2561亿元人民币(等值13169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5570亿元人民币(等值3638亿美元),占16%;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438亿元人民币(等值1058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5591亿元人民币(等值9332亿美元),占40%;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090亿元人民币(等值9260亿美元),占40%。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1698亿元人民币(等值3087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9619亿元人民币(等值4214亿美元),占18%;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235亿元人民币(等值4728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48193亿元人民币(等值6857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85亿元人民币(等值49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0048亿元人民币(等值285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7411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0825亿元人民币(等值12922亿美元),占5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2864亿元人民币(等值10366亿美元),占4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6%,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2025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1.9%,债务率为56.3%,偿债率为6.2%,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9.2%,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2026-04-07/qinghai/2026/0407/1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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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4-17/qinghai/2026/0417/1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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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4-17/qinghai/2026/0417/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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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3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3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有何特点? 答:3月以来,地缘政治冲突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一是外汇交易保持活跃。3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二是外汇供求基本平衡。3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60亿美元,环比下降63%,外汇供求更加平衡。其中,企业等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呈现逢高结汇、逢低购汇的理性交易模式,结汇率和购汇率环比均稳中有升。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出321亿美元。分渠道看,货物贸易项下保持资金净流入,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相对稳定;受国际市场变化影响,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有所波动,4月以来逐步企稳。 总体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良好,涉外经济稳健发展,外汇市场活力增强、交易平稳有序,一季度跨境收支规模同比增长16%,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市场预期保持稳定。 2026-04-17/qinghai/2026/0417/1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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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银行业外汇、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2026年工作会议在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成功举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各银行分管外汇业务行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作为牵头行,汇报了2025年自律机制主要工作情况,明确了2026年重点工作计划。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围绕深化外汇便利化改革、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做好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等方面,对2026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会议发布了相关措施,青海省分局副局长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26-04-10/qinghai/2026/0410/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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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数据报送工作,4月22日下午,国际收支处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对辖内多家企业开展了专项业务培训。 本次培训紧扣现场核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实操导向,针对性破解企业统计工作痛点、难点。培训过程中,授课人员与企业参训人员面对面交流答疑,详细解答数据报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厘清数据报送思路。 下一步,我处将持续跟进企业问题整改情况,强化业务指导,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的报送质量,为辖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高质量开展筑牢坚实基础。 2026-04-24/qinghai/2026/0424/1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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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美国桥水投资公司创始人瑞·达利欧(Ray Dalio)。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中国经济发展机遇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4-17/qinghai/2026/0417/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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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4-07/qinghai/2026/0407/1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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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过去36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开启这一奇迹的就是改革开放。改革,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提升金融业配置资源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开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优化资源配置能力。改革和开放是推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两个轮子。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深入,外汇管理着力推动“五个转变”,简政放权不断落实到位,外汇管理职能发生深刻变化,对微观事务的行政干预不断减少,与此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外汇管理起到了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取得显著进展 过去几年,外汇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五个转变”为方向,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提升了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统筹好便利化和防风险,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外汇管理的作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外贸发展是我国对外开放重要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重中之重,占经常项目总额近八成。过去,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逐笔核销,手续繁琐。为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和外汇监管效率,201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在全国推广进出口核销改革。改革取消了以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简化了凭证和流程,代之以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95%的合规企业正常贸易收付便利,监管重点放在少数异常重点企业,实现了贸易便利和监管有效的统一。改革后,企业平均每年节省工资7万余元,银行办理业务时间平均每单从20分钟以上缩短至9分钟。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新进展。过去,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审批,企业需准备大量材料,奔波多个部门,办事效率较低。2013年9月,外汇局全面取消服务贸易事前审批,所有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审单;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大幅简化单证,仅简化合并的单证类别就有数十项。通过加强非现场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改革后,每年近1500万笔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办理成本显著下降,银行单证量大幅减少;企业经营效率明显提升,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由20分钟缩短至5分钟。 直接投资可兑换达到新高度。直接投资是引进外资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渠道。过去,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等需外汇局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进行验资询证审核和登记,影响企业投资效率。近年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大幅简化,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例,资金来源和汇出核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有些省份可当日办理。 证券投资双向开放实现新跨越。证券投资是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重要领域。过去,跨境证券投资渠道有限,便利化程度较低。为推进证券市场有序开放,外汇局牢牢把握外汇形势趋向均衡的有利时机,按照“均衡监管、双向流动”的思路,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截至2015年8月28日,共批准27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67.03亿美元,132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899.93亿美元,138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4049亿元。同时,有序拓展资本双向开放渠道,做好便利内地投资者在境内购买香港的公募基金和内地公募基金在香港市场销售的制度安排。未来,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和“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将不再受严格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进一步提高。 外债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打开新局面。外债是拓宽境内主体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过去,金融机构外债实行余额指标管理,外资企业按照“投注差”原则管理,中资企业则受严格限制,审核手续复杂。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融资便利,外汇局大力推进外债和跨境担保管理改革。在管理方式上,基本取消外债、跨境担保事前审批,相关业务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从开户到结汇时间缩短3个工作日,基本构建起以事后登记为主的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框架。在管理手段上,探索外债宏观审慎比例自律管理,在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江苏张家港等局部区域开展试点,允许企业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内自主借用外债,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经测算,试点企业可节约资金成本2-3个百分点。从管理理念上,逐步推进从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的转变,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用于支持进出口贸易。 外汇市场发展迈上新台阶。外汇市场是国际经济交流和资本流动的重要载体。过去,我国外汇市场主体和产品较为单一,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夯实外汇市场基础,进一步优化外汇市场服务。一是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多样化汇率风险管理需求。由即期交易和部分银行试点的远期交易两类,扩大至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产品,具有了国际市场基础产品体系。交易币种也由原先仅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4种交易货币逐步增加至14种,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货币。二是扩大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截至2014年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465家机构,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53家、非金融企业1家、境外金融机构8家。三是健全基础设施,促进市场运行提效率防风险。2009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始对场外交易尝试集中净额清算,并于2014年正式启动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对降低清算风险和提高交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放管结合是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旗帜 近年来,外汇管理始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一手抓“推改革”,一手抓“防风险”,在改革方法上突出“均衡改革”,在改革方向上突出“以点带面”。经过几年探索,外汇管理呈现出新的面貌。 以简政放权为主线,着力推动外汇管理方式转变。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清理、整合外汇管理法规。截至2014年底,废止失效法规超过700件,保留生效法规不足300件。二是坚持抓大放小、分类管理,采取总量核查、动态监测,推进监管方式从事前转向事后。以经常项目为例,通过非现场监测,以较小成本查出违规企业,更加有的放矢。2014年,通过非现场监测分析锁定1774家“出口不收汇”异常企业,涉及出口额占2014年全国出口总额6%。核查后,对涉嫌违规企业注销名录、降为B、C类或移交检查部门处理。三是管理对象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加强市场主体全口径外汇收支监测,更好地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守法合规企业享受便利,违规主体受到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以贸易投资便利化为主线,着力增强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改进服务始终是外汇管理的基础,在推出每一项改革措施时,我们始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近年来,外汇管理主动调整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措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赋予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目前已推广至全国。针对跨国公司,推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2015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由250家增加至570家,为更多优秀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优化外汇资金运用提供便利。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放开地区限制、下放审核权限、提高单笔限额、扩大支付范围,2015年1月试点推广全国,截至6月末,试点业务规模累计41.81亿美元。 以坚守风险底线为主线,着力增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能力。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防范外部风险内部化。近年来,我们始终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从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技术手段和队伍建设等入手,注重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能力建设,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是加强监测分析为防风险奠定重要基础。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将监测分析的重点从单向监测流入转到双向监测流出和流入上来,提高了形势预判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建立跨境资金监测分析月报制度,加强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判断,每月进行动态微调和修正,提高监测分析的全面性和精准度。二是加快数据和系统整合为防风险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了全口径的跨境资金流动基础数据库,整合各业务系统数据,实现数据集中共享;搭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平台,着重提升系统综合分析和数据挖掘功能;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监测预警系统,双向监测国际收支失衡风险,为全方位监测市场主体外汇资金运作,及时发现跨境资金异常波动提供数据保证和系统支撑。三是改进外汇检查工作为防风险提供有效手段。建立和推广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改变过去大范围拉网式排查的工作模式,运用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集中力量查办重大违规案件,开展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点主体、重点渠道“热钱”流动。2009~2014年,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约1.7万件,收缴罚没款约22亿元人民币。 再接再厉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 当前,外汇管理呈现出新常态,主要表现为外汇形势从持续净流入到趋向基本平衡的新常态、管理环节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常态和管理方式从经常项目可兑换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新常态。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外汇管理的新常态,是我们做好下一步外汇管理改革的出发点。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牢牢把握新常态,加快“五个转变”,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切实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提高外汇管理科学发展水平。 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是原则和方向。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一是继续大力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做好现有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简化,实现现有管理法规由多到少、由厚到薄、由繁到简,切实便利市场主体和监管。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要求,适应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需要,构建面向未来的外汇管理法律框架体系。重点是要体现从行为监管立法向主体监管立法转变,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三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经常项目为例,加大跨部门联合,不断深化经常项下资金流动风险管理。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管理思路上,要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促进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模式相衔接,为守法合规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管理流程上,优化流程和手续,通过改进服务来深化改革,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管理对象上,推进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例如,落实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升级版”,进一步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开放是主线和重点。要紧扣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中长期工作规划,确定实施步骤、时限以及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在资本市场方面,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做好内地和香港基金互认落地,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外汇市场方面,扩大外汇市场开放,放宽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主体,丰富避险保值产品,完善多元、竞争和有效监管的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建成一个成熟发达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基础和保障。长远来看,外汇管理部门要始终把防风险放在首位,从加强监测预警来看,加快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平台,逐步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数据整合和数据仓库建设,全面涵盖本外币、贸易投资、机构个人等不同交易币种、项目和主体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为监管提供“千里眼”和“顺风耳”。同时,继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及时对资金流出入压力状况进行评估和预判。从充实政策预案来看,充实以逆周期调节为主的政策预案,深入研究推出“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价格调节手段,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金流出入。从优化外汇储备经营来看,坚持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管好和用好外汇储备,加大优质资产配置,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15年第19期) 2015-10-12/xinjiang/2015/10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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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快推进外汇管理“五个转变”,大力简政放权,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注重推改革与防风险并举,既让守法合规的市场主体充分享受贸易投资便利,也保持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我国涉外经济金融安全。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经济形势的影响,在我国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的大格局下,跨境资金流动短期波动有所加大。为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借助大数据系统加强监测排查,实现对全部跨境收支活动的跨区域、跨主体和跨业务的立体实时监测,加大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和重点主体的检查力度,在不影响守法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同时,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进一步改善。但仍有少部分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单证、作废单证、重复使用单证或构造虚假交易等欺骗手段,或通过分拆汇出等方式,实现外汇资金违规流出和购汇;部分银行未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违规办理结售汇和外汇资金跨境收付业务,影响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为加强警示与教育,现将部分机构、个人外汇违规与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合同与货物收据到货地不一致以及运输日期、合同贸易标的与进境备案清单相关内容不一致等情况下,分别为深圳市3家企业办理9笔转口贸易付汇业务,金额合计3078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应当对企业贸易项下交易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相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银行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为浙江某公司办理一般贸易货款退汇业务,金额为102万美元,退汇资金直接从该公司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对外支付,违反了待核查账户相关规定。2013年3月,该银行在义乌市某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明显疑点和瑕疵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转口贸易项下汇出汇款业务,金额为709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应当对企业贸易项下交易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相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银行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6月至7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为2家重庆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金额分别为706万美元、222万美元。两笔付汇业务留存的仓储协议均存在约定当事人与落款、签章主体不一致情况。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该银行为3家重庆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9笔,金额共计8595万美元,未按规定在相关单证正本上进行签注,且未留存正本或复印件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应当对企业贸易项下交易真实性及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相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银行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2月至2014年4月,山西寿阳中胜伟业东湾煤矿铁路专用线管理有限公司将公司利润所得通过员工以个人分拆方式购汇并付至境外,金额合计480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购付汇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6月,湖北武汉容端贸易有限公司使用2份失效提单办理4笔转口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合计2127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重复使用12份提单办理转口贸易进口付汇,金额合计734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出口收汇,金额合计737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1月,湖南省凯誉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对外付汇业务1笔,金额合计1524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2月,江苏昆山吉纳尔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对外支付货款为名办理了购汇业务,但实际用于远期结汇履约,金额合计340万美元,违反了购付汇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5月,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虚假进口合同、提单、商业发票等无效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1笔,金额合计243万美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9月,河北承德赵某组织杜某等23人以个人“境外旅游”名义,将其境内人民币资金购汇123万澳元(折115万美元),汇往澳大利亚用于赵某购买境外房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赵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市场主体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在经济活动中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管理,稳健经营,科学发展,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被查处的违规机构和个人,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08-28/xinjiang/2015/082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