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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02129亿美元,对外负债70312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1817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127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357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36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1319亿美元,储备资产3571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1%、13%、0.2%、21%和35%;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5917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025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74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86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29%、0.4%和20%。 按SDR计值,2024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5296亿SDR,对外负债51838亿SDR,对外净资产23457亿SDR。(完) 2024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31817 23457 资产 2 102129 75296 1 直接投资 3 31279 23061 1.1 股权 4 27041 19936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4238 3125 1.a 金融部门 6 4439 3272 1.1.a 股权 7 4105 302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334 246 1.b 非金融部门 9 26840 19788 1.1.b 股权 10 22936 16910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904 2878 2 证券投资 12 13577 10010 2.1 股权 13 8269 6097 2.2 债券 14 5308 3913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36 174 4 其他投资 16 21319 15718 4.1 其他股权 17 99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4805 3543 4.3 贷款 19 8125 599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20 236 4.5 贸易信贷 21 6882 5074 4.6 其他 22 1088 802 5 储备资产 23 35718 26334 5.1 货币黄金 24 1915 1412 5.2 特别提款权 25 549 404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1 75 5.4 外汇储备 27 33164 24450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10 -8 负债 29 70312 51838 1 直接投资 30 35917 26480 1.1 股权 31 33188 24468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729 2012 1.a 金融部门 33 2105 1552 1.1.a 股权 34 1912 140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93 143 1.b 非金融部门 36 33812 24928 1.1.b 股权 37 31276 23059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536 1870 2 证券投资 39 20253 14931 2.1 股权 40 12244 9027 2.2 债券 41 8008 5904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74 202 4 其他投资 43 13868 10225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855 3579 4.3 贷款 46 3620 2669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91 215 4.5 贸易信贷 48 3854 2841 4.6 其他 49 758 559 4.7 特别提款权 50 491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12-27/safe/2024/1227/25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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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分局前往百色市森林广场参加百色市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活动,向社会群众宣传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防范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等内容。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政策咨询近30人次。 2024-12-06/guangxi/2024/1206/2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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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尽职免责规定》)于2024年9月14日至9月26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7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尽职免责规定》适用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适用对象方面,《尽职免责规定》已明确适用对象为银行;为避免理解歧义,已删除个人免责条款。适用业务范围方面,试行阶段仅适用于外汇业务。 二、建议《尽职免责规定》第十条不能仅因第三方机构过错直接排除银行责任。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在表述中增加了“已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合理审核”,作为银行免责的条件。 三、建议《尽职免责规定》第十五条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予处罚表述后,补充“并及时改正”。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四、建议明确《尽职免责规定》第十六条“银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中“其他法律法规”的类型。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但有证据证明银行自身存在其他违反外汇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五、建议《尽职免责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为“案件审议委员会”或类似机制的成员。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集体审议机制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含)同意启动评议”。 六、建议删除《尽职免责规定》第八条“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表述。 采纳情况:未采纳。《尽职免责规定》明确“尽职”是“免责”的前提,银行应举证证明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七、建议《尽职免责规定》第十条修改为“且银行已审查核对外汇业务申请信息与该报告不存在逻辑不一致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或删除“银行已审查确认”。 采纳情况:未采纳。一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要求银行审核外汇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银行应综合审查各项材料并判断是否互相印证;二是在此项尽职免责情形中,银行应审查确认第三方报告不存在专业资质缺陷、关键数据错漏、违反基本常识及逻辑不一致性等显著质量问题,并不涉及专业领域内容审核。 八、建议《尽职免责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收到《申述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采纳情况:未采纳。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确定发起时限。结合尽职免责申述评议机制试运行情况,不存在银行在收到《申述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法发起申述的情况。 九、建议《尽职免责规定》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新增一项“涉嫌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拟处500万元以上罚款的”。 采纳情况:未采纳。监管规则是否清晰应通过集体审议判断,以保障公平,两个条件是并存关系。是否启动评议取决于是否存在展业标准争议,不宜将违规情节或处罚金额作为是否启动评议的条件。 此外,涉及《尽职免责规定》文字修改内容,已充分吸收。涉及政策理解的问题,后续将通过培训辅导释疑。 2024-12-27/safe/2024/1227/25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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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汇发〔2024〕33号,以下简称《尽职免责规定》),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尽职免责规定》共四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总则中明确适用范围、免责对象、责任界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免除的是银行可能承担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责任。银行申述提出尽职免责事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尽职免责的评议由全国及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负责组织。二是梳理形成8类尽职免责情形,并明确每类情形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为执法评议提供标准。三是明确申述评议程序,包括银行发起申述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统称外汇局)审议后提交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进行组织评议等环节。其中,是否启动评议由外汇局集体审议决定,地市分局案件启动评议的审议工作由省级外汇检查部门归口管理。四是明确申述评议程序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前期,《尽职免责规定》已在广东、上海、深圳进行试点,得到银行积极反馈和欢迎,并于2024年9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具体采纳情况详见《关于<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工作主线,加力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稳步推进《尽职免责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落实落地,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经营主体,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4-12-27/safe/2024/1227/25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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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汇发〔2024〕32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报告办法》是《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推动银行树立风险为本理念,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更好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报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告办法》共四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责任。要求银行制定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分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二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范围,包括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活动的信息。三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四是明确银行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内控制度、配套系统、资料留存及保密管理等。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银行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体系,有效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外汇展业改革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4-12-27/safe/2024/1227/25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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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办法》)于2024年9月14日至9月26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5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已经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报告办法》第十三条中“外汇风险交易特征具有较强有效性”的含义。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第十三条相关内容调整为“银行认为所发现的外汇风险交易特征具有较强代表性和普遍性、对特定外汇风险交易类型具有指向性的”,直接明确“有效性”的含义,便于银行理解和执行。 二、建议参考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完善《报告办法》涉及保密义务条文的表述。 采纳情况:已采纳。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在《报告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的表述,进一步明确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报告办法》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同时,国家外汇局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对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工作人员获取、使用和管理《报告办法》相关数据及信息的保密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对于意见建议中涉及的政策理解类问题,后续将通过培训辅导等方式加大解读释疑。 2024-12-27/safe/2024/1227/25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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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27/safe/2024/1227/25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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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时对接所在地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按制度做好尽职免责申述评议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27/safe/2024/1227/2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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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万亿美元)。 2024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66.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43万亿美元)。 2024-12-27/safe/2024/1227/25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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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excluding foreign currency pairs, the same below) recorded total transactions of RMB 26.89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3.75 trillion) in November 2024. In terms of markets, the transactions volume of client market was RMB 3.67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0.51 trillion), and the transactions volume of interbank market was RMB 23.21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3.24 trillion). In terms of products, the cumulative transactions volume of the spot market was RMB 9.47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1.32 trillion), and that of the derivatives market was RMB 17.41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2.43 trillion). From January to November 2024, a total of RMB 266.32 trillion (equivalent to USD 37.43 trillion) was traded in the Chines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2024-12-27/en/2024/1227/22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