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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6-02-03/shenzhen/2026/0203/2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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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280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6647亿元,进口18114亿元,顺差853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3541亿元,进口4507亿元,逆差96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230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205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9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102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76亿美元,进口3204亿美元,顺差107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7566 1072 贷方 30187 4276 借方 -22621 -3204 1.货物贸易差额 8533 1209 贷方 26647 3775 借方 -18114 -2566 2.服务贸易差额 -966 -137 贷方 3541 502 借方 -4507 -638 2.1加工服务差额 72 10 贷方 93 13 借方 -22 -3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112 16 借方 -80 -11 2.3运输差额 -267 -38 贷方 891 126 借方 -1159 -164 2.4旅行差额 -1454 -206 贷方 423 60 借方 -1878 -266 2.5建设差额 131 19 贷方 195 28 借方 -64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6 -7 贷方 2 0 借方 -48 -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4 1 借方 -10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2 -40 贷方 72 10 借方 -353 -5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87 69 贷方 756 107 借方 -269 -3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31 61 贷方 961 136 借方 -530 -7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35 -5 贷方 21 3 借方 -56 -8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9 1 借方 -39 -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2-02/liaoning/2026/0202/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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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月霞(居民身份证号350181************): 经调查,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514940.94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汇罚〔2025〕19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5000025000017681402,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1月4日 2026-01-04/fujian/2026/0104/2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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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针(居民身份证号350181************): 经调查,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你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605623.71元人民币。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汇罚〔2025〕18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分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分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5000025000017681832,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指定银行的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方式缴纳罚款(详见附件)。逾期不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91-8801069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1月4日 2026-01-04/fujian/2026/0104/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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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外汇领域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境投融资、债券回购、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 2026-02-05/neimenggu/2026/0205/2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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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04/guangdong/2026/0202/3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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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05/neimenggu/2025/0807/1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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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05/liaoning/2026/0205/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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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2/content_70569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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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zhejia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外汇综合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各有关处室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一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二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外汇综合处 行政执法 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各有关处室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外汇综合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外汇综合处 信息公开 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外汇综合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各有关处室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各有关处室按业务分工分别负责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2026-02-05/zhejiang/2019/1218/1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