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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81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350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231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11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1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43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4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1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34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4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9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6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33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26亿SDR。(完) 2024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814 392 294 贷方 2 64622 8991 6760 借方 3 -61809 -8599 -6466 1.A 货物和服务 4 4314 601 451 贷方 5 60455 8412 6324 借方 6 -56140 -7811 -5873 1.A.a 货物 7 8715 1213 912 贷方 8 53983 7511 5647 借方 9 -45268 -6298 -4735 1.A.b 服务 10 -4401 -612 -460 贷方 11 6472 900 677 借方 12 -10873 -1513 -1137 1.B 初次收入 13 -1748 -243 -183 贷方 14 3508 488 367 借方 15 -5255 -731 -550 1.C 二次收入 16 247 34 26 贷方 17 660 92 69 借方 18 -413 -57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5350 -744 -560 2.1 资本账户 20 -2 -0.2 -0.2 贷方 21 4 1 0 借方 22 -5 -1 -1 2.2 金融账户 23 -5348 -744 -560 资产 24 -9980 -1389 -1044 负债 25 4632 645 48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231 -310 -233 2.2.1.1 直接投资 27 -1991 -277 -208 资产 28 -2725 -379 -285 负债 29 734 102 77 2.2.1.2 证券投资 30 -1552 -216 -162 资产 31 -3866 -538 -404 负债 32 2314 322 24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87 12 9 资产 34 -105 -15 -11 负债 35 192 27 20 2.2.1.4 其他投资 36 1225 171 128 资产 37 -167 -23 -17 负债 38 1391 194 145 2.2.2 储备资产 39 -3118 -434 -326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536 352 26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4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10亿美元(折约1512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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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6643亿美元,对外负债6702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961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956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153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0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635亿美元,储备资产3469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1%、12%、0.2%、21%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510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740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65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25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6%、0.4%和21%。 按SDR计值,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2990亿SDR,对外负债50621亿SDR,对外净资产22369亿SDR。(完) 2024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9618 22369 资产 2 96643 72990 1 直接投资 3 29567 22331 1.1 股权 4 25644 1936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923 2963 1.a 金融部门 6 4131 3120 1.1.a 股权 7 3899 2944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32 175 1.b 非金融部门 9 25436 19211 1.1.b 股权 10 21746 1642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691 2787 2 证券投资 12 11539 8715 2.1 股权 13 6565 4958 2.2 债券 14 4974 3756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08 157 4 其他投资 16 20635 15585 4.1 其他股权 17 99 75 4.2 货币和存款 18 5073 3832 4.3 贷款 19 8041 6073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93 221 4.5 贸易信贷 21 6172 4661 4.6 其他 22 957 723 5 储备资产 23 34694 26203 5.1 货币黄金 24 1611 1216 5.2 特别提款权 25 532 40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8 74 5.4 外汇储备 27 32457 2451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3 负债 29 67025 50621 1 直接投资 30 35103 26512 1.1 股权 31 32157 24287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946 2225 1.a 金融部门 33 1975 1492 1.1.a 股权 34 1775 134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00 151 1.b 非金融部门 36 33128 25020 1.1.b 股权 37 30382 2294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746 2074 2 证券投资 39 17403 13144 2.1 股权 40 10244 7737 2.2 债券 41 7160 5408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65 200 4 其他投资 43 14253 1076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067 3827 4.3 贷款 46 3791 2863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69 203 4.5 贸易信贷 48 3716 2807 4.6 其他 49 930 70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79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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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秉承“外汇为民”服务理念,聚焦涉外企业“极难愁盼”问题,优服务、促便利,助力涉外经营主体用好用足外汇政策,着力推进山南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6月末,山南市涉外收支总额2853.11万美元,同比增长76.98倍;银行代客结售汇总额1059万美元,同比增长24.07倍。 促服务,提升重点涉外企业跟踪服务。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深入开展“外汇为民”主题活动,针对山南市经常、资本项下业务发生较多的企业,配备“一对一”外汇业务顾问,安排专人对接三川能源集团等重点企业,了解涉外经营主体在外汇业务办理面临的困难和诉求,本着“越合规、越便利”的政策导向,对企业关心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回应和建议。 促便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推动高频主体、高频业务网上办,向涉外经营主体提供网上业务办理的政策宣介、流程指导等服务,切实增强涉外经营主体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意愿。首次通过线上方式为西藏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通过“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受理登记许可事项;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为西藏东方企慧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变更资料采取先预审再邮寄的方式,助力异地企业减少“脚底成本”。 促联动,提升跨部门宣传服务质效。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与市商务局对接了解边境贸易、外贸企业、商务奖补资金运用以及企业培育情况,与市旅发委、市旅投公司对接推进外币代兑点建设。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系列活动,强化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与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反洗钱部门联合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制作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短视频,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份,接受现场咨询20余人次。 2024-08-01/xizang/2024/0801/1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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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较2023年四季度末回升,结构继续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126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651亿美元,增幅2.7%。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8%,较2023年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外债规模稳中有升。受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渐近终点、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自2023年四季度以来连续两个季度回升。其中,2024年一季度,银行外债余额增长826亿美元,对外债余额增长贡献率为127%。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从外部环境看,今年以来全球通胀高位降温,加拿大、欧央行等发达经济体相继开启降息周期。从国内来看,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外债规模稳定的基础将更加牢固。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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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97亿美元,降幅为0.30%。 2024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但我国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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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8-01/zhejiang/2024/0801/2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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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3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4-03-15/xizang/2024/0315/1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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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截至2023年末) 2024-01-26/xizang/2024/0126/1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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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4-02-02/xizang/2024/0202/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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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津汇发〔2018〕1号)。有关政策问答如下: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是否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满足银行和境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允许使用的电子单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四、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区内企业申请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C类的企业,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恢复为A类。 五、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多少金额以上的,需要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答: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需要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六、备案人可通过哪些方法获取《备案表》? 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七、服务贸易等项目有哪些事项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八、个人如何办理结售汇手续?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九、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捐赠需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且捐赠需符合国家规定;遗产继承收入须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职工报酬需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等。具体可参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十、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十一、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房租类支出需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生活消费类支出需提供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支出,需提供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等等。且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十二、《实施细则》允许办理融资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 十三、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就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十四、承租人应凭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答: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租金购付汇手续。 十五、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应划入什么账户? 答: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十六、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条件与区外企业有何种区别? 答:区内企业如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须满足其境内成员企业(含主办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超过5000 万美元。 十七、天津自贸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答:具备一定特征,且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 号)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十八、银行为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银行应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十九、对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方面,对境外机构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的银行应为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另一方面,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银行方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二十、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 账户)结汇业务后,银行应如何操作? 答:银行应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 账户结汇,具体要求如下: 1.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2.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 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3.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 账户。 4.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5.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 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二十一、自贸试验区内主体违规怎么处理? 答:外汇局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试验区内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018-01-16/tianjin/2018/0116/1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