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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gxwhglj@163.com 2.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8号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外汇管理处(邮编:530028) 请在邮件标题或信件封面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字样,并附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03-17/guangxi/2026/0317/3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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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第三十一届中国东兴-越南芒街元宵节足球友谊赛在东兴市激情开赛,这场延续了三十余载的跨国体育盛事,成为两国边境城市以球会友的“金字招牌”。防城港市分局积极指导东兴营业管理部提前谋划,抢抓赛事期间境外人员流动频繁、跨境交往密切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了“边境跨境支付 畅游东兴边城”宣传活动,让金融科技创新成果借绿茵东风飞入寻常百姓家。 赛事期间,东兴营业管理部及时部署建立“1+N”跨境支付服务宣传矩阵,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志愿服务队率先入场宣传,同时外设“跨境支付服务点”,银行金融服务宣传队面对面用双语宣讲跨境二维码支付的操作流程,让中越观众即时体验“一扫即付”的便捷。活动当天累计发放中越双语版支付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业务咨询数百人次。 本次宣传活动,是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工作的生动实践,通过双边文化交流交往赛事嵌入现代金融服务,让中越群众真切体验金融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下一步,东兴营业管理部继续立足边境实际,深耕支付便利化工作,持续完善跨境支付体系,拓展应用场景,以高质量金融服务支持双边经贸交流合作,为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贡献金融力量。 2026-03-04/guangxi/2026/0304/3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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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县域涉外营商环境,提升跨部门协同服务效能,切实为县域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涉外政策服务,2026年2月28日、3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分局先后赴贵港海关、贵港市税务局和贵港市商务局开展工作交流。 各方围绕县域外汇服务深入研讨:一是加强政策协同,推动涉外政策资源整合,提升县域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二是优化服务流程,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衔接,提供办事便利度;三是聚焦企业和个人需求,完善县域涉外服务机制。各部门表示将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升县域涉外服务便利化水平。 下一步,贵港市分局将持续增强跨部门联动,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县域涉外服务各项工作,助力县域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3-05/guangxi/2026/0305/3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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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对来宾市涉外企业服务水平,支持鲜果出口企业稳健发展,2026年3月12日,来宾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来宾市分行、来宾市商务局赴广西冷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桂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家鲜果出口企业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当前鲜果出口形势、企业经营动态及跨境业务开展情况。针对企业当前经营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并为企业提供最新外汇政策解读,助力企业稳健发展,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下一步,来宾市分局将进一步压实自身责任,依托“汇小二”智能体便捷金融助手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外汇服务,推动辖内涉外企业健康发展。 2026-03-16/guangxi/2026/0316/3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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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上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分局指导下平果营管部开展以“合规使用外汇 诚信发展经济”为主题的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平果营管部通过设立咨询台、摆放展板、发放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重点宣传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的危害性及防范知识,解读个人外汇政策,介绍“汇小二”智能体相关应用,提升群众外汇政策获得感。 本次活动累计发放资料100余份,现场进行业务咨询30余人次,帮助群众认清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有效增强了公众合规使用外汇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外汇金融环境。 2026-03-16/guangxi/2026/0316/3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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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水平,2026年3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联合柳州商务局前往广西鸿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调研过程中,柳州市分局深入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及融资需求等情况,就企业如何通过外债进行融资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积极向企业推广QFLP政策。 下一步,柳州市分局将进一步依托“汇小二”服务机制,通过问题收集、处理、反馈、回访的闭环管理机制,积极为涉外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最优外汇服务,推动辖内涉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2026-03-06/guangxi/2026/0306/3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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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守护个人外汇金融权益,筑牢金融外汇安全防线,2025年3月13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分局联合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银行玉林分行等在玉林市连心岛公园开展2026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并向过往群众发放通俗易懂的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宣传手册,重点讲解现行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引导个人合法用汇,抵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推动玉林市个人外汇业务高质量发展。本次政策宣传活动覆盖近300人。 2026-03-16/guangxi/2026/0316/3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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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梧州市公安局、梧州海关缉私分局开展业务座谈。会上,汇警关银四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定位,深入研究当前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新趋势,聚焦走私、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等重点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联合研判,有效推动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综合治理。下一步,梧州市分局将进一步拓展跨部门协同联动的深度和广度,为梧州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2026-03-06/guangxi/2026/0306/3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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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钦州市分局对交通银行钦州分行、光大银行钦州分行开展外汇展业改革调研,了解外汇展业改革、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等业务开展情况及存在困难,就2026年外汇业务重点工作进行交流。下一步,钦州市分局将持续稳妥有序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银行政策的辅导和监督,积极营造“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自主”外汇服务环境。 2026-03-13/guangxi/2026/0313/3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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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5/guangxi/2021/1105/2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