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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9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9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能否介绍一下9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9月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主要呈现两个特点。 一是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活跃、均衡态势。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为1.37万亿美元,环比增长7%。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跨境收支均保持增长态势,显示我国涉外经济稳健发展。受十一假期对跨境收付的季节性影响,9月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出31亿美元,10月以来已转为净流入。分项目看,我国外贸稳步增长,9月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较为平稳。 二是外汇市场供求较为平衡。9月银行代客结汇和售汇环比均明显增长,企业等主体根据自身需求灵活开展外汇买卖。9月结售汇顺差为510亿美元,其中上中旬净结汇较多,下旬结售汇差额趋向均衡。10月以来银行代客结汇和售汇大体相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涉外收支总规模为11.6万亿美元,创历史同期新高。跨境资金净流入1197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顺差632亿美元,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总的来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市场预期平稳,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市场保持着较强的韧性和活力。   2025-10-30/yunnan/2025/1030/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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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破解外贸企业“出海”困境和融资难题,丽江市分局进一步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携手丽江市商务局、中信保云南分公司开展联合主题党日活动。本次活动积极讨论政策支持丽江外贸经济发展的路径,就当前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方向出实招、求实效。 下一步,汇政保三方要做到:一是深化合作,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常态化联建机制,依托联合主题党日、丽江市外贸联席会议机制、全市外贸政策培训班等载体开展共学共研,不断提升解决企业信保、融资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提升服务质效,满足企业需求。加强差异化产品开发,创新信保融资模式,降低企业投保成本,提高融资审批效率,让企业能够便捷、高效地获得融资支持。三是强化银企对接,实现互利共赢。指导银行深入了解出口信保政策和融资产品,充分用好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根据企业需求做好投保、融资相关服务,助力本地外贸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要持续加大对出口信保融资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功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表彰优秀企业等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外贸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5-10-30/yunnan/2025/1030/1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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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银行结汇18809亿元人民币,售汇151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7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8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结汇2647亿美元,售汇2136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8533亿美元,累计售汇17901亿美元。 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840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29亿元人民币。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206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202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812亿美元,对外付款6843亿美元。2025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70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7508亿美元。 2025-10-30/yunnan/2025/1030/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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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新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扎实提升数据申报质量,近日,德阳市分局深入辖内企业,针对贸易信贷调查企业直接申报工作开展现场指导,以实际行动推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质增效。一是重点讲解国际收支统计和直接申报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填报原则和总体要求;二是针对企业在数据梳理、主要报送报表、系统转换及报送方法等关键环节存在的疑问逐一解答;三是通过“手把手”指导,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新要求下的首次填报工作,确保数据报送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下一步,德阳市分局将按照总局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直接申报报送数据质量,通过强化政策宣传、开展专题培训、主动服务企业需求、完善问题解答机制等多项举措,务实推动新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落地。 2025-10-29/sichuan/2025/1029/3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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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5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重点围绕2025年第三季度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北京市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等工作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办公室主任刘欣: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5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将重点围绕2025年第三季度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北京市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等工作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发布嘉宾:货币政策处处长周丹女士、调查统计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刘前进先生、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朱睿女士。 我们也非常高兴邀请到经济日报、人民网、中国网、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商报、金融时报、财联社、第一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新浪财经等13家媒体记者朋友们,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们首先请调查统计处刘前进先生介绍2025年第三季度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   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前三季度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北京地区货币信贷运行平稳,各项贷款增长较快,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低位运行,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是各项贷款增长较快。9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02万亿元,同比增长7.6%,增速比6月末高0.3个百分点。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6%,今年以来保持较快增长;住户贷款余额同比增长6.3%,今年以来增速稳步提升,增速比6月末高0.3个百分点。从增量看,前三季度,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4896.0亿元,同比多增1789.0亿元。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4303.1亿元,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87.9%,同比多增2791.9亿元。住户贷款增加1013.6亿元,同比多增685.9亿元。 二是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有效落实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8月末,北京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去重后余额6.8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分领域看,科技、绿色、普惠、养老、数字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8.8%、22.5%、13.3%、65.7%、10.7%。9月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速分别为32.2%、11.0%、7.9%。房地产开发贷款同比增长10.1%,增速比6月末高0.1个百分点。金融对北京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精准有力。 三是融资成本低位下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加强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9月,北京地区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34%,同比下降36个基点。其中,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52%,同比下降35个基点,有效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四是各项存款保持增长。9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6.66万亿元,同比增长2.9%,增速比6月末高0.5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21028.4亿元,同比多增2430.6亿元。其中,住户存款余额同比增长8.6%,保持较快增长;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同比增长6.0%,为近三年相对较高增速。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总行统一部署,抓好各项货币政策措施执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货币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有效落实好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扎实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首都经济向新向好。谢谢!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刘前进先生。现在有请货币政策处周丹女士介绍北京市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货币政策处处长周丹: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北京市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相关情况。 2024年9月起,人民银行在山西、江西、山东、湖南、四川等地试点开展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目前试点范围已逐步扩大至全国。今年8月,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组织辖内37家主要中资银行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服务对象为北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次,我们以“企业小切口、银行全覆盖”为原则确定试点范围,突出重点。在试点企业选择上,我们聚焦服务首都科创中心建设和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根据北京地区不同规模企业贷款利率分化明显、中小企业贷款成本中非利息费用占比可能较高的特点,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此次试点企业对象。在参与试点银行范围上,为确保企业从银行获得服务的一致性,试点覆盖辖内所有中资银行的线下贷款业务。同时,加强“上下联动”,由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行组织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中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作为试点重点。试点首月,北京地区已完成400笔、18.5亿元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工作,惠及中小型科技企业349家,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透明促公平,以服务促发展,持续深化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稳妥有序扩大明示工作范围,让更多企业享受到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政策红利,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融资环境,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周丹女士。现在有请外汇管理二处朱睿女士介绍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相关情况。   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朱睿: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近期在京落地实施的几项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的新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2025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调研了解银企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资和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个方面9项举措。上述9项举措中,北京已于前期先行先试“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和“科汇通”两项试点政策,本次改革将为北京地区新增7项新举措,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次改革的政策如下:在深化跨境投资便利化改革、吸引外资来华兴业展业方面,再添两项新政策。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资金。新政策可为境外投资者省去登记手续,降低筹办环节的时间成本。二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新规允许并鼓励FDI企业以其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有效提高外资企业资金配置效率,进一步促进利润留存和循环利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和“科汇通”两项试点政策已先后于2024年在北京地区先行先试,试点政策良好,在此不再赘述。 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进一步“提额度”“减材料”。2018年开始,北京市分局在总局指导支持下,在中关村示范区实施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经过多次升级扩围,试点范围覆盖北京全辖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额度提高至1000万美元。本次新规进一步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借用外债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同时,简化登记管理要求,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政策将进一步助力科技企业畅通跨境融资渠道,为企业创新创业引入“源头活水”。 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方面,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提升银行展业自主性。一是适应国内房地产市场新形势新要求,取消资本项目收入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使用限制负面清单由四项缩减为三项。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更加合理分配展业资源,在对广大中低风险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便利化服务同时,加大对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审查力度,进一步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用汇环境。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京购房可实行“先结后补”。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在京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这一政策更加适应“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的房产交易惯例,解决了业务办理痛点,能够更好满足境外个人在京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 近年来,外汇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北京市分局多措并举,多渠道宣传,多维度培训,加强汇银企三方联动,推动各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助力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落实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相关政策,强化政策传导,增强银行金融服务质效,及时跟踪、解决试点过程中问题,使更多主体享受政策红利,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公室主任刘欣: 谢谢朱睿女士。以上是本场发布会的现场发布情况。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北京日报记者: 请问今年前三季度金融总量和结构情况如何?谢谢。   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 谢谢您的提问。前三季度,北京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5661.1亿元,比上年同期多9268.4亿元,较好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从结构来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信贷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大,北京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净发放人民币贷款5316.6亿元,同比多增3489.1亿元。二是直接融资占比高位提升,资本市场在支持北京实体经济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企业债券净融资8484.4亿元,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的占比为54.2%,较上半年提高3.8个百分点,同比多3355.8亿元;股票融资359.9亿元,同比多134.5亿元。此外,北京地方政府债券净融资1187.5亿元,同比多254.9亿元。 总体看,前三季度北京地区金融总量合理增长,融资结构不断优化,有效支持首都经济新兴动能培育壮大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谢谢!   财联社记者: 刚才介绍了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请再详细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谢谢。   货币政策处处长周丹: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可分为利息成本和非利息成本两类。其中,利息成本方面,2021年人民银行即发布公告,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贷款利率明显下降,刚才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也显示企业贷款利率处于历史地位。非利息成本主要指融资费用,包括抵押费、担保费、中介服务费等,涉及多个收费主体,收费名目多、不透明,层层叠加,导致部分企业“体感”的融资成本仍较高。特别是对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来说,融资费用往往是综合融资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金融机构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普遍免除了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由银行自行承担。但部分第三方机构收取的增信费、过桥费、中介费等却仍存在费率高、缺乏统一计算标准等问题。因此,明示包括各类融资费用在内的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是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关键一环。 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的主要内容是,银行会同企业填写《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清单》,即我们通常说的“贷款明白纸”,逐项填写企业获得贷款所需承担的利息和非利息成本,按统一方法折算成年化率,清晰、真实、全面展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是一项惠当下、利长远的工作。一是能提高融资“透明度”,保障企业知情权。“贷款明白纸”详细列明了企业需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和各项非利息支出,并列示了收费主体、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减少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对各项融资费用做到心中有数。例如,辖内某科技型企业规模较小但研发投入较大,以往主要在中介机构帮助下融资。辖内某银行在充分调研了解企业情况后,为该企业提供8000万元综合融资额度,并通过填写“贷款明白纸”详细明示融资成本的构成,帮助企业全面了解银行贷款产品和融资费用来源,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也远低于以往年度。 二是能提高融资“适配度”,推动融资成本下降。通过填写“贷款明白纸”,企业能够更加全面、清晰了解是否充分享受了优惠政策,还有哪些减免空间,能够在信息充分情况下争取政策优惠,或通过议价合理降低融资成本。例如,辖内某银行在与某企业填写“贷款明白纸”的过程中,了解到企业流动资金相对紧张,充分评估后为其提供了无还本续贷方案,并承担了抵押物评估费和房屋抵押登记费,为企业节省近3万元融资成本。 三是能提高银企“信任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贷款明白纸”将散落在合同或协议文本中的各项成本归集到一起,便于银行为企业量身定制服务,增强银企互信,深化合作共赢。例如,某企业被中介机构提出的低息及快速放款等条件吸引,但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发现还存在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抵质押登记费、金融服务费等多项隐形费用。某银行在了解企业需求后为企业提供了授信额度,并与企业共同填写“贷款明白纸”,清楚地显示银行每年可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约57万元,帮助企业避开了非法中介“融资陷阱”。 通过推动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特别是对各类融资费用进行统一明示,有利于提高融资成本透明度、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推动降低融资费用的部门合力,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接下来,我们会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推动工作落地的政策合力。谢谢!   中国网记者: 此次改革在优化银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抽查要求方面有何考虑?谢谢。   外汇管理二处副处长朱睿: 在优化银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抽查方面,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2020年起,外汇局在全国推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时,可凭命令函直接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而是由银行按季度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抽查,对于抽查金额比例有一定要求。相关抽查要求未能充分体现不同银行风控能力的差异和不同客户风险特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红利最大化释放。基于此,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有必要赋予银行更多自主性,由银行根据自身风控能力和客户特征,更加合理分配展业资源。   办公室主任刘欣: 好的,因为时间关系,今天的问题我们就回答到这里。 今天的发布会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3位发布嘉宾围绕他们各自工作领域的重点工作情况做了针对性的介绍和解读。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各位媒体还有问题需要我们回应,也欢迎大家随时跟北京市分行办公室新闻宣传科联系,我们希望在日常也能跟大家保持密切的沟通。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2025-10-31/beijing/2025/1031/2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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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0/beijing/2020/0520/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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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1/beijing/2025/1031/2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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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9/chongqing/2025/1027/3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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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外汇从业人员政策理解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外汇政策执行效能,近日,江油营管部组织辖内4家银行召开外汇政策培训会。培训围绕银行在办理日常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痛点进行解答,涉及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个人结售汇、个人外汇收支、外币现场收付等。同时,对《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等重点政策进行解读,帮助县域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切实掌握政策要点,确保政策精准传导。 下一步,江油营管部将持续关注辖内银行业务动态,通过常态化培训、精准化指导等方式,不断提升外汇政策执行效能,助力辖内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24/sichuan/2025/1024/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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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5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5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基本稳定。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368亿美元,较2025年3月末微降0.6%。二是外债结构边际改善。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2.1%,与2025年3月末持平;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2.4%,较2025年3月末上升0.2个百分点。总的来看,我国外债规模及币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期限结构有所优化。   2025-10-23/neimenggu/2025/1023/2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