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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4年10月) 2024-12-02/jiangxi/2024/1202/2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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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4年6月末) 2024-12-02/jiangxi/2024/1202/2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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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金融为民发展理念,推动《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携手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指导深圳银行自律机制实现“鹏城易汇”跨境政策直通车小程序功能全面上线“i深圳”,让政策信息触达更多市场主体,进一步拓宽深圳市民企业学汇、用汇的渠道,创造外汇政策学用“新体验”。 为打通外汇政策推广落地的“最后一公里”,10月28日,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和深圳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的指导下,深圳银行自律机制开发的“鹏城易汇”小程序正式入驻深圳市统一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APP。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中行深圳分行、建行深圳分行、交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等深圳银行自律机制主要成员单位及用户代表出席活动。 发布会上,深圳工行行长董建军在发布会致辞中表示,“鹏城易汇”小程序是自律机制在监管指导下,打造的服务广大市场主体的便利化外汇信息服务平台,本次成功上线“i深圳”APP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一是小程序成功融入大平台;二是小程序能够惠及更广泛的用户群体;三是小程序有望成就更大的事业。作为小程序专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深圳工行将坚定不移地秉持金融为民的理念,持续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积极稳健的金融支持。 “i深圳”APP是深圳市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多个领域的服务资源,旨在为市民、企业便利提供政务服务及高频公共服务,上线五年来已经成为深圳人常用、爱用的服务平台。“鹏城易汇”从市场主体学外汇用外汇的角度出发,集外汇政策宣传、专家业务咨询和银行产品服务为一体,搭载了“外汇政策”“我要咨询”“我有需求”“政策小岛”和“外汇网点导航”5大功能板块。本次上线“i深圳”APP更是完善了系列功能:一是上线中英双语版“外币兑换网点地图”功能,便利境外用户就近兑换现钞;二是丰富了外汇政策宣传分类板块,新增了境外来华人士专区、活动资讯专区等;三是集成外汇实用工具箱,便利企业查询常用国家、地区、币种的简称和热点问题。 深圳中行从组织架构、队伍支持、内容宣传等三个方面分享了“鹏城易汇”小程序共建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表示作为自律机制牵头行,将与各银行同业一起,继续深化小程序建设,做好触客服务的第一线,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量。 小程序企业用户代表肖女士分享了使用“鹏城易汇”小程序的体验。她表示,小程序提供的外汇政策解读通俗易懂,外汇专家在线咨询功能十分便捷和专业,公司在遇到外汇业务问题时能迅速获得专业支持,让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感受到政策支持的深圳速度和效率。 小程序个人用户代表梁女士分享了自己在购买境外意外险时,通过小程序了解到相关外汇政策的经历。她表示“鹏城易汇”小程序解决了自己跨境商务和旅行的个人用汇需求。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陈元富表示,要进一步加强“鹏城易汇”小程序的服务响应,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统筹好宣传推广工作。各银行可以制定个性化的宣传方案,鼓励一线员工主动使用小程序,形成有问题就上“鹏城易汇”的良好习惯。深圳银行和外汇自律机制应聚焦市场需求,不断优化小程序各项功能,以小程序为切入点,写好金融为民大文章。 下一步,深圳银行自律机制将持续推进外汇政策宣传和“鹏城易汇”建设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数字技术提升外汇服务效率,为更多企业办实事、解民忧,逐步优化和丰富小程序的服务功能,加大宣发力度,让更多用户享受有温度的外汇服务,为金融支持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更多动能。 2024-11-08/shenzhen/2024/1108/1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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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做好山东省分局对济宁市分局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11月29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组织召开2024年第4次专题会议,市分局副局长陈光主持会议,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全体人员参会。 会议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陈光同志指出,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将其作为推动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切实提高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格依法行政。 会上,针对山东省分局对济宁市分局审计发现的问题,两科室负责人逐条剖析原因并问责到人,相关人员汇报了问题整改情况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陈光同志强调,要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可追溯、可验证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今后工作中,要更加注重严谨规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更加注重夯实基础,依靠过硬基本功持续树牢济宁市分局的先进旗帜;要更加注重业务学习,推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工作。 会议梳理总结了2024年以来济宁市分局工作情况,陈光同志对于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根据人员变动和任务调整及时细化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基础工作不出错;二是全面加强总结,突出成效、突出亮点,在总结与“回头看”的过程中不断进步;三是坚持系统观念,提前谋划2025年工作,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2024-12-03/shandong/2024/1203/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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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分局关于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外汇局滨州市分局于11月21日上午举办汇率避险专项活动,以进一步提高滨州市国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企业汇率风险服务能力。滨州市23家国资企业负责人以及中国银行等6家代表银行的分管行长参会,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副局长彭凤祥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首先由中国银行滨州分行的专家讲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2024年版)》,详细介绍了汇率风险管理与套期保值会计;其次,会议邀请到香驰控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身说法,分享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汇率避险经验;随后,由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专家分析了当前人民币与外汇市场形势,讲解汇率避险产品;最后,外汇局滨州市分局国际收支人员向参会企业介绍近年来汇率避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并纠正了企业对汇率避险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会议结束时,滨州市5家代表企业与银行签订汇率避险战略合作意向书,其余企业也分别与银行开展一对一答疑交流。 下一步,滨州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国资委等涉外部门的联动合作,持续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导,不断提升国资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与管理水平,助力涉外企业行稳致远。 2024-12-03/shandong/2024/1203/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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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境内个人办理外汇汇出业务时,应配合银行购汇用途与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2024-12-03/tianjin/2024/1203/2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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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烟台市分局紧扣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便利”和“惠民生”工作主线,充分发挥“鲁贸汇企服务队”贴近一线作用,灵活采用实地走访、党建联学联建、电话沟通、座谈调研等形式按季度对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一企一策为企业解决个性化难题,今年以来,累计走访企业90余家,形成企业尽调报告21篇,帮助企业解决问题40余个,成功实现多类特殊复杂业务在全省(市)范围内首单落地。 针对辖区企业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境外采购部分零部件直接发往境外项目目的地,业务模式复杂,银行展业存在困难的现实问题,烟台市分局主动作为,召集银行和企业开展座谈,梳理业务流程,研究政策措施,指导银行通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形式为企业解决了难题。近日,烟台市分局收到企业赠送的“业务精湛,真情服务,精准便利,惠企利民”感谢锦旗。 2024-12-02/shandong/2024/1202/2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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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11月末) 2024-12-02/shandong/2024/1202/2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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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94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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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分别修改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估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和“(四)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的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6-06-23/guangxi/2016/0623/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