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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分局局长带队赴南溪区开展专项调研督导,聚焦县域外贸企业诉求、外汇直联点履职质效实地督导、现场帮扶。 调研组首先实地走访南溪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该企业是县域农产品出口小微企业,正处于首次开拓海外市场的起步阶段。调研组详细了解企业特色豆制品外销布局、海外订单、跨境结算全流程经营现状。企业反映,首批出口业务受出海经验不足、汇率大幅波动、外销回款周期长,经营成本和利润难以稳定管控,亟需外汇政策辅导、汇率避险配套金融支持。针对企业现实诉求,市分局现场精准施策,面对面讲解汇率避险政策及实操工具,同时指导企业运用出口订单融资产品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切实化解农产品出海经营风险。 随后,调研组前往中行南溪支行外汇直联点,对照外汇直联点标准化建设要求,逐项核查县域外汇政策落地、涉外企业服务等工作落实情况。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县域外汇政策覆盖面不足、面向中小微涉农企业精细化服务缺位等薄弱环节,现场督导网点优化服务举措、扩大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充分发挥外汇直联网点前沿阵地作用,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汇率避险政策直达县域涉农市场主体。 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严格对标县域金融服务工作要求,常态化下沉县域银企走访,持续建强外汇直联网点基层服务载体,帮扶县域涉农主体稳健出海,助力更多宜宾特色农产品走出国门、拓展国际市场。 2026-07-31/sichuan/2026/0731/3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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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统筹发展与安全、助力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推动“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直达县域企业,近期,眉山市分局深入眉山天府新区、仁寿经开区,对涉外重点企业开展“稳贸强资 汇惠眉州”汇率避险暨跨境投融资政策宣讲活动。仁寿县国资局负责人,眉山市辖区6家银行机构行领导、1家证券公司负责人,10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强化组织统筹,精准摸排企业需求。活动前,市分局全面梳理辖区企业外汇领域问题需求,聚焦“汇率避险+跨境投融资”两大内容,选取辖内2家城投企业、7家货贸企业、1家服贸“专精特新”企业等10家涉外企业作为本次宣讲对象,做到情况摸清、需求找准、靶向对接,为后续精准宣讲服务打好坚实基础。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开展政策宣讲。市分局系统讲解了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绿色外债等跨境投融资政策,提醒企业务必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梳理介绍了汇率避险常用工具,用通俗语言帮助企业正确认识汇率避险、了解常用避险工具,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汇聚专业力量,精准解答企业诉求。市分局聚焦企业需求,充分整合辖区银行、证券等多方专业资源,组建金融外汇专家服务团,“一对一”为企业作跨境资金收付辅导,宣讲适配融资方案,助力涉外企业进一步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下一步,眉山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银企”协同机制,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与精准服务,推动外汇政策直达县域、直达企业,切实提升企业外汇服务获得感。 2026-06-16/sichuan/2026/0616/3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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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外汇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三条 开展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对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闭环惩戒。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告知书,书面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被不起诉人应当主动配合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二)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 (三)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 (四)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五)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前,应当与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就案件管辖、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证据转化等进行沟通。 第七条 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或者难以确定有管辖权的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由该外汇管理部门报请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检察意见。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无对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八条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层报与该外汇管理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异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外汇管理部门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提出检察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不一致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一)不起诉决定书; (二)证明外汇违法事实以及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及清单; (三)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 (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签收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履行立案审批程序;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商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以及相关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外汇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据以定性和处罚的证据客观、充分,调查取证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外汇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具有其他案件终结情形的,作出案件终结决定; (四)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者侦查,并反馈移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附相关法律文书;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回复办理情况,并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对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扣押在案的涉案外汇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做好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踪检察意见后续处理情况,存在分歧的,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外汇管理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具有不予回复、不予行政立案、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督促其纠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其他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外汇违法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外汇违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作为违法线索移送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9-29/sichuan/2026/0929/3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