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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指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指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定出台《指引》,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和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出台《指引》,就是把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具体工作规范。 第二,推动外汇领域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有效”对接。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办理了一批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秩序。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衔接过程中,遇到移送机制不健全、处罚要件不统一、管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亟待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将实践中的共识固化成制度规范,进一步预防、纠正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总结固化实践经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202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在管辖协商、证据移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做法。2025年5月,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办案规则。在此基础上,两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指引》,力求为一线办案提供清晰、统一、可执行的操作指引,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重点破解了哪些实践难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部流程,重点围绕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指导。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案件移送条件。《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相关外汇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对象、刑事案件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外汇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依据、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未因同一行为已受到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 二是明确管辖权处理规则。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指定管辖、级别管辖规则,以及难以确定管辖权的,两部门如何对接申请指定管辖等。 三是明确证据移送及审查转化规则。《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移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除制发《检察意见书》以外,还应随案移送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及清单、被不起诉人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相关刑事证据材料可在行政处罚中转化使用。 四是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在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五是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在确立协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指引》还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络。 问:下一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如何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落实《指引》为抓手,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一是抓学习贯彻,推动《指引》落地见效。最高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联合部署,组织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检查执法力量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引》确立的规则和程序,确保一线办案人员会用、用好。同时,通过择机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向社会释放“违法必追责”的鲜明信号,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紧盯办案质效,严格把握“可处罚性”。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要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及时通报反向衔接案件办理情况,坚决防止“一移了之”“当罚不罚”,形成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 三是深化机制协同,凝聚执法司法合力。鼓励各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督办等对口衔接机制,确保案件移得出、接得住、办得下。针对跨境对敲、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外币兑换等新型违法形态,加强联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处罚裁量中的共性问题,明确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2026-10-12/ningxia/2026/1012/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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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179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793亿元,进口22386亿元,顺差6407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3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43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9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3亿美元,进口3299亿美元,顺差94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407 944 贷方 28793 4243 借方 -22386 -3299 1.货物贸易差额 7890 1163 贷方 26341 3881 借方 -18451 -2719 2.服务贸易差额 -1483 -218 贷方 2452 361 借方 -3935 -580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8 贷方 78 12 借方 -25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04 15 借方 -57 -8 2.3运输差额 -392 -58 贷方 570 84 借方 -962 -142 2.4旅行差额 -1100 -162 贷方 315 46 借方 -1416 -209 2.5建设差额 82 12 贷方 131 19 借方 -50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27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6 4 借方 -26 -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6 -27 贷方 72 11 借方 -258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9 贷方 378 56 借方 -314 -4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 1 贷方 721 106 借方 -716 -10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0 3 借方 -30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0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10-12/ningxia/2026/1012/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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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健全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经济金融安全。 《指引》共18条,涵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全流程,重点对移送条件、管辖衔接、证据移送和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长效机制建立等实践中关注的问题作出规范。 在移送条件方面,《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反向衔接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照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被不起诉人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 针对此前反向衔接案件遇到的跨地域、跨层级等管辖难点,《指引》明确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案件移送程序,特别是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的程序操作。 在证据使用方面,《指引》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指引》进一步健全了案件处理方式与结果反馈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推动检汇双方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业务交流,凝聚外汇领域违法行为治理合力。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非法买卖外汇、逃汇、骗购外汇等重点领域,对不起诉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案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全面、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双方将相互通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日常沟通联络。 2026-10-12/ningxia/2026/1012/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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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为某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业务,指导企业通过“外汇利润直接划转”模式替代传统的“先汇出再汇入”流程,大幅缩减了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文印发),明确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在境内开展再投资,资金无需绕道境外,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该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资金周转成本,为外资企业持续深耕中国市场提供了切实便利。 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持续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积极宣介外汇管理改革政策,保障各类外汇政策精准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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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21443亿美元,对外负债1472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6717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754亿美元,外币净资产7470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694亿美元,债券资产667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307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55%、31%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7077亿美元,美元资产983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4533亿美元,分别占33%、46%和21%。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10841亿美元,占比51%;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10602亿美元,占比49%。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472亿美元,债券负债239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86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1%、16%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831亿美元,美元负债2784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11亿美元,分别占比53%、19%和28%。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216亿美元,占比3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510亿美元,占比65%。(完)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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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外汇局许昌市分局召开2026年上半年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总结督导会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解读会。许昌市分局副局长刘旭鹏、外汇局相关人员、辖区各银行分管外汇业务行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议总结了2026年上半年许昌市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整体情况,剖析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河南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进行了解读。辖内各银行主管行领导围绕如何提高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质效进行了交流座谈,并对下半年工作目标逐一表态发言。 会议强调,做好下一步工作要落实好四“要”:一是要树立金融为民理念,持续宣传不间断,以“服务下沉、产品上架、覆盖扩围”为抓手,引导企业财务人员摒弃“赌汇率”投机心态,树立“风险中性”意识,聚集主业、套保避险。二是要守牢外汇合规底线,尽职审查严把关,严格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做好尽职审查”原则,坚持实需导向办理代客衍生品业务,坚决杜绝将衍生品业务异化为投机炒作工具,实现“促便利”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创新工作方法,精准滴灌是关键,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推动服务模式从“企业找服务”向“银行送服务”转型。四是要做好开放试点,笃行实干勇争先,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积极申请成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主动为优质企业提供便利化业务支持,并建立常态化汇报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落地生效。 2026-07-22/henan/2026/0722/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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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21804亿美元,对外负债8355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8249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584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15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15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6005亿美元,储备资产3786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9%、18%、0.4%、21%和3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4170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623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1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40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 按SDR计值,2026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9819亿SDR,对外负债61614亿SDR,对外净资产28205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附件:2026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概览表)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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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3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7.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21万亿美元)。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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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10-10/shanghai/2026/1010/2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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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10-08/hubei/2026/1008/2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