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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9/anhui/2026/0819/3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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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4/sichuan/2026/0814/3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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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召开2026年上半年吉林省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调查统计处、国际收支处、反洗钱处有关负责人就2026年上半年吉林省金融运行情况、吉林省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开展情况、外汇收支基本情况及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进展与成效等进行通报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日报、吉林日报、中国新闻网等10余家媒体受邀参加。 2026年上半年吉林省金融运行 “总量增、结构优、成本降”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准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项工作,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全省贷款余额突破3万亿元,“两项收入”同比增长6.3%。 总量指标稳步增长 6月末,全省各项贷款余额30072.1亿元,较年初增加855.8亿元,同比多增124.3亿元。从贷款主体看,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22288.7亿元,较年初新增867.8亿元;住户经营贷款余额2377.1亿元,较年初新增164.5亿元。从贷款期限看,短期贷款余额8780.2亿元,较年初新增153.6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19199.5亿元,较年初新增233.3亿元。 贷款结构持续优化 一是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增强。6月末,全省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0.4%,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长20.6%。二是信贷资源持续向绿色领域倾斜。6月末,全省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3%,其中节能降碳产业、新能源汽车消费贷款分别同比增长28.4%、24.1%。三是养老产业、数字经济产业融资供给不断提高。6月末,全省养老产业、数字经济产业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1.0%、33.4%。四是金融助力乡村振兴力度持续加大。6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6491.4亿元,较年初增加365.4亿元,同比多增166.4亿元。全省谷物、豆类、薯类等粮食生产类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3.2%。五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6月末,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191.1亿元,较年初新增297.2亿元。其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455.2亿元,同比增长13.0%。 社会融资成本低位下行 6月份,全省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8%,同比下降40个基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1%。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近期总行重点工作部署,继续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挥存量政策与增量政策的集成效应,以更加扎实的金融服务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 2026年上半年吉林省 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部署,聚焦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总体目标,充分释放我省金融“五篇大文章”——“1+5+X+N”政策体系效能,持续丰富工作举措,着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以高质量金融服务赋能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 持续优化科技金融生态 一是迭代升级科技金融生态圈。围绕“扩范围、扶主体、优机制、提效能”,迭代升级生态圈至2.0版本。联合省科技厅、长春市人民政府牵头举办吉林省科技金融生态圈启动大会,推动“股、贷、债、保、担”深度融合、协同发力,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综合金融服务。生态圈建立以来,全省“投贷联动”“银担合作”等模式贷款发放超70亿元;银行间市场科创债券发行23亿元。二是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深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投放进一步支持设备更新的通知》的政策要求,组织召开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工作推进会,指导银行机构精准把握政策优化要点、深挖项目主体融资需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2026年6月末,全省银行机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余额115.7亿元,较年初增加38亿元。三是做实做细银企融资对接。联合省科技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科技金融吉林行 银企合作促共赢”主题系列对接活动,活动范围覆盖长春市各县(市、区)、其他8个市(州)及梅河口市,累计举办专场对接活动22场,推动金融资源直达科创一线。2026年6月末,全省科技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371亿元。 积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一是赋能省内绿色项目融资。持续开展“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吉林建设”专项行动,组织银行机构累计对美丽吉林建设、气候投融资、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提供授信超50亿元。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银行机构对EOD项目现场开展入库指导,帮助增强项目成熟度和获贷能力。会同省工信厅建立“绿色工厂”信贷产品和融资需求双向推送机制,根据调度数据,2026年上半年银行机构累计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投放绿色贷款超140亿元。二是创新转型信贷产品。指导银行机构聚焦吉林老工业基地钢铁、煤电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融资需求开展创新实践,在吉林银行投放3.4亿元全省首笔钢铁行业转型贷款基础上,指导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落地全省首笔“农业转型碳标签+ESG挂钩”农业转型贷款,支持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三是推进碳核算工作。推动吉林银行对投向八大高碳行业的对公贷款开展碳核算,逐步提升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识别、量化、管理资产碳强度能力。2026年6月末,全省绿色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72亿元。 切实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 一是着力提升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会同省工商联组织18家银行机构建立“民营企业信贷融资服务顾问团”,强化政策解读与传导,协调解决企业融资堵点问题。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增信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推动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落地首笔小微企业会计增信融资业务。指导全省银行机构积极创新“银税e贷”“政采e贷”等多场景线上信贷产品,增加信用贷款供给。2026年6月末,全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455.2亿元,同比增长13%。二是做实做细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制发《吉林省2026年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工作要点》,明确常态化金融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加强县域信贷政策传导、助力富民特色产业发展等9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探索推广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确定抵押品推荐清单,建立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确权备案、抵押登记等操作流程,推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落地。2026年6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6491.4亿元,较年初增加365.4亿元,同比多增166.4亿元。三是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三张清单”。建立县域金融服务问题管理动态清单,协调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等跟踪解决问题145项;加大政策传导力度,向县级银行机构清单式推送重要政策63条。建立融资对接清单,通过“信贷通”批量推送企业名单及融资需求,组织开展银企融资对接,累计支持县域企业(项目)353个,发放贷款4.6亿元。 全力推动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联合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培育进一步推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举措》,围绕拓展银发经济消费新路径等方面制定36项工作举措,为推动我省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撑。会同省民政厅组建吉林省养老金融服务专委会,共吸纳11家银行机构参加,搭建养老金融供需对接平台。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用好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持续推进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截至2026年6月末,全省累计发放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范围内的贷款155.1亿元,累计支持相关经营主体7478家,全省养老产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4亿元。三是深化养老金融宣传。组织重点银行机构开展养老金融宣传月活动,做好养老金融政策宣传、企业融资需求对接和养老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活动期间,累计开展宣传活动200余场,覆盖群众11.98万人次,进一步营造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 加快激活数字经济动能 一是加快推进金融领域数字化转型。联合省发改委、省政数局开展吉林省金融领域“数据要素×”试点工作,推动试点金融机构26项重点任务加速落地,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二是充分发挥数字化平台效能。联合省科技厅搭建吉林省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制平台,汇聚近7000户科技型企业优质数据,搭建起多维度的企业评价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精准获客提效、贷中数据赋能审批、贷后动态风险监控的“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定制化支持。截至2026年6月末,平台已吸引包括银行、保险等在内的14家服务机构入驻,发布36项金融产品,助力32户企业获得贷款超1.15亿元。三是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指导银行机构深入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利用供应链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以核心企业为依托,积极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026年6月末,全省数字经济产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72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强化部门协作和政策协同,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工作,推动更多创新性、合作性工作成果落地,为实体经济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成效。 上半年我省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创历史新低 2026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持续深化政策宣传和融资培训,精准运用银行间市场产品,帮助企业把握发行窗口,降低融资成本。一是聚焦直接融资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吉林省债券融资项目储备库”,建立“基础培育类、成长提升类、成熟发行类”三级储备库动态管理机制,三级入库企业合计240家。制定并印发《吉林省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增量扩面专项行动(2026-2028年)》,聚焦科创、绿色、民营等重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投承联动、债贷结合”方式加大对发债企业支持力度。二是持续摸排辖内企业发债需求,联合省内主承销商按月摸排企业发债需求,深入走访企业99家,联合省科技厅部署“吉林省科技金融赋能企业发展系列对接活动”4场、举办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发展理念和实践专题培训,一对一辅导企业测算债券发行综合融资成本,助企算好发债“明白账”。三是畅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渠道,召开2026年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增量扩面推进会暨市场监管工作会,制作《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操作指南》《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政策汇编》。上半年,吉林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139.4亿元,同比增长16.6%,加权平均利率2.22%,比上年同期降低0.2个百分点,直接融资成本创历史新低,节约利息支出2788万元,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总行有关持续增强债券市场功能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工作部署,牵头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增量扩面专项行动”,持续开展以“债兴吉林”为主题的吉林省企业债券融资宣传推介行动,积极推介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入“吉林省债券融资项目储备库”,精准对接、高效服务。指导具备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定期对接重点推介科创、民营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鼓励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担保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创债券、绿色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科创专项债,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等拓展信贷资金来源,积极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支持吉林高质量发展精准赋能。 优化外汇服务赋能开放发展 ——外汇局吉林省分局202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发布 今年上半年,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局党组和吉林省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目标要求,砥砺奋进,狠抓落实,推动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持续开展政策宣导,切实将政策红利转化为涉外经营主体发展动能。组织全省开展“春风送暖 惠企长青”宣传月等活动200余次,新闻媒体、公众号等报道68次。围绕“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汇率风险管理”等主题,扎实开展调研、宣传、培训等各类活动18次。 扎实推进外汇金融服务提质增效。组建“梯级化”汇率避险服务工作专班,制定并推动落实《2026年度吉林省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行动方案》。通过实地调研、重点企业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及汇率风险管理方法,汇编形成《吉林省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产品服务手册》。2026年上半年,吉林省外汇套保比率39.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推广应用,1-6月,全省银行基于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累计为企业放款超2亿元人民币。其中,依托吉林中欧班列“长满欧号”场景助力辖内“长满欧”企业获得融资超1亿元人民币,指导银行基于“银企融资对接”场景为辖内企业新增授信超5000万元人民币。 2026年上半年,吉林省跨境收支延续向好态势,并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1-6月,吉林省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总额118.4亿美元,同比增长5.5%。分项目看,经常账户涉外收付款112.8亿美元,同比增长4.9%;资本和金融账户涉外收付款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9%。银行结售汇总额8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4%。 下半年,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将锚定目标、乘势而上,以更实的举措、更高的标准,推动外汇管理改革与便利化政策在吉林大地见行见效。我们坚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外汇服务必将更好赋能吉林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注入更强劲的金融动力。 2026-08-21/jilin/2026/0821/2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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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ugust 1, the SAFE held a seminar on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work for the second half of 2026 via video. Guided by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the seminar conveyed, studied and implemente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Politburo meeting, implemented the requirements set out at the Financial Sector Party-Building Work Conference, reviewed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work since the beginning of 2026, analyzed the current financial and foreign exchange situation, and arranged the key tasks for the following stage. Zhu Hexin, Secretary of the CPC SAFE Leadership Group and Administrator of the SAFE, delivered a work report. Members of the CPC SAFE Leadership Group and Deputy Administrators of the SAFE attended the seminar. The seminar pointed out that since 2026, th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has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e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the Central Economic Work Conference as well as the annual session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dhered to the main line of work of preventing risks,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taken proactive action and adopted comprehensive measures, and made positive progress in all aspects. Firstly, we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ed Party building across th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system. We earnestly studied and implemented Xi Jinping Thought on Party Building an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speeches, carried out an education campaign on fostering and practicing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further advanced full and strict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 Secondly, we continue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foreign exchange services for the real economy. We actively supported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promoted the expansion and quality improvement of the pilot programs for high-level opening-up in cross-border trade, and expanded the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service scenarios for entities such 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businesses. We deepened the reform of cross-border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facilitation, improv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verseas lending by domestic enterprises, expanded the scope of entities eligible for cross-border financing facilitation policies, and allocated a new investment quota of USD 5.3 billion to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DII). We advanced the reform of bank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in an orderly manner, with the reform now basically covering the major banks that handle cross-border business. We improved the service for corporate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and the corporate foreign exchange hedging ratio rose to 35.3% in the first half of this year. We actively supported the development of key regions, and supported Shanghai'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construction. We carried out the assessments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policies and the foreign exchange ecosystem, dynamically optimized and adjusted policies. Thirdly, we maintained the stable and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demonstrated strong vitality and resilience under complex situations. The RMB exchange rate moved in both directions while appreciating moderately amid stability, and cross-border funds maintained net inflows. Fourthly, we continuously consolidated the stringent regulatory environment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sector. We deepened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reinforced the regulation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d effectively cracked down on illegal cross-border financial activities such as underground banking. Fifthly, we effectively safeguarded the safety, liquidity, profitability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assets, with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standing above USD 3.3 trillion. The seminar stressed that th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should conscientiously study and comprehend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speeches delivered at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Politburo meeting, effectively align thoughts and actions with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s scientific assessment of economic and financial conditions as well as its decisions and arrangements, unswervingly implement the decisions and arrangement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uphold "service mindset, open mindset, and security mindset", promote in-depth reform and high-level opening-up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sector, effectively meet the foreign exchange needs of all types of entities, improve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and standards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sector, and strive to establish a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that is "more convenient, more open, more secure, and more intelligent", so as to provide strong support for advancing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ecuring a good start to the 15th Five-Year Plan period. The seminar arranged the key tasks for the second half of 2026. First, to solidly promote Party building. We shall take the study and implement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Party Building 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task at present and in the coming period,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the Party's political building, continue to arm ourselves with the Party's innovation theories,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Party building mechanism, deepen the rectification of issues identified by central inspections, consolidate and expand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education campaign on fostering and practicing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governance performance, build a high-caliber and professional cardre of officials who are loyal, honest and responsible, unremittingly advance full and strict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 and resolutely uphold the "Two Upholds" (upholding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core position on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in the Party as a whole, and upholding the Central Committee’s authority and its centralized, unified leadership). Second, to steadily expand institutional opening-up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sector. We shall promote trade facilitation reform, introduce a package of measures to optimiz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current account, fully roll out the policy facilitating foreign exchange receipts and payments under the high-level opening-up of cross-border trade,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new forms of trade such 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optimize the foreign exchange fund settlement for trade in services, and do a good job in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mediate goods trade. We shall push forward the high-level opening-up of the capital account in an orderly manner, launch a package of facilitation policies for cross-border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promote the nationwid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entralized operation on cross-border funds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 RMB and foreign currencies, issu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domestic foreign exchange loans, and prudently expand financial market connectivity. We shall advance the "five major areas of finance", and optimize foreign exchange services for sci-tech enterprises as well a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We shall continue to advance the reform of bank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guide banks in accelerating its nationwide expansion and adopting a unified approach to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roll out nationwid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form with the policy for the high-level opening-up of cross-border trade. We shall deep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promote multi-party cooperation to reduce the exchange rate hedging costs of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improve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infrastructure services. We shall actively support regional opening-up and development,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Shanghai as a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improve the plan for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upgrading pilot free trade zones through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and support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innovation in the Hainan Free Trade Port and other areas. We shall continue to carry out the assessment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policies and foreign exchange ecosystem. Third, to build robust defenses against external shocks. We shall strengthen the monitoring of cross-border capital flows, continuously improve macroprudential manageme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expectations, and adopt comprehensive measures to maintai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stability. Fourth,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regulation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sector. We shall advance the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We shall enhance the capabilities and standards of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use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big data to improve foreign exchange regulation,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trading conduct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d maintain strong pressure on illegal cross-border financial activities. Fifth, to strengthen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operational and management capabilities and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ism of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operations and management. Sixth, to comprehensively improve the level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We shall refine the statistical system for the balance of payments, advance "digital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and "secur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and accelerate the expl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pplication scenarios for "smart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The relevant responsible comrades of all departments and subordinate units of the SAFE, as well as the responsible comrades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group stationed in the SAFE, attended the seminar on site. The relevant comrades from the Office of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Financial and Economic Affairs, the Office of the Central Financial Commission,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National Audit Office were invited to attend the seminar. The relevant comrades of the SAFE provincial branches attended the seminar at local venues. 2026-08-01/en/2026/0801/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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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银行结汇180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856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60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结汇2663亿美元,售汇2480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8316亿美元,累计售汇15422亿美元。 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83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4770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31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6199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656亿美元,对外付款8058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57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6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8-21/hainan/2026/0821/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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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21/hainan/2026/0821/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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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分局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编:110013),信封上注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boplnsafe@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26年8月21日 2026-08-21/liaoning/2026/0821/2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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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文昌营业管理部逐步构建覆盖“火箭链、卫星链、数据链”的多层次外汇服务体系,全力支持文昌商业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依托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深入文昌国际航天城,不定期为园区企业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开展政策宣讲,重点解读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络台账,推动外汇服务向企业精准滴灌。 二是指导银行机构落实落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等海南自贸港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简化跨境资金结算流程,有力支持企业对外贸易发展。 三是积极运用海南自贸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EF账户)政策,拓宽跨境资金流通渠道。截至2026年7月末,文昌国际航天城园区已有8家企业开立EF账户,共办理业务157笔,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跨境资金结算。 2026-08-21/hainan/2026/0821/2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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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Annual Repor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24) 2025-09-28/en/2020/1221/2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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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Annual Repor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25) 2026-08-21/en/2020/1221/2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