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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13/heilongjiang/2026/0817/2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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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jiangxi/)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由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2026-08-07/jiangxi/2018/1228/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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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银行结汇180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856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60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结汇2663亿美元,售汇2480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8316亿美元,累计售汇15422亿美元。 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83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4770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31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6199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656亿美元,对外付款8058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57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6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8-17/chongqing/2026/0817/3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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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14/chongqing/2026/0814/3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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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17/chongqing/2026/0817/3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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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88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25亿美元,升幅为0.07%。 2026年7月,受全球宏观形势、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呈现动能向新、结构向优的发展态势,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8-07/chongqing/2026/0806/3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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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6-08-18/hainan/2026/0818/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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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8/xinjiang/2026/0818/1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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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介绍2025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进行经济数据的例行发布。我们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2025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贾宁先生,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先生。 现在,先请李斌先生作情况介绍。 2025-07-22 15:00: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李斌: 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利用今天这个机会,我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5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的有关情况,然后和我的同事一起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25年以来,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多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升,全球经济和跨境贸易增长动能减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持续巩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展现出较强的韧性和活力,表现好于市场预期。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涉外收支规模稳步增加,这是从总量的角度来看。上半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7.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4%,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其中,人民币在跨境收支中的比重达到了53%。上半年,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合计2.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规模为历史同期次高。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继续保持活跃。 二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这是从收入和支出的差额看。上半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273亿美元,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净流入态势,其中,二季度净流入环比增长46%。分项目看,上半年货物贸易项下净流入保持高位,外资总体净增持境内股票和债券,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平稳有序。 三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逆差253亿美元,但是从月度看表现出明显的变化。其中,1月结售汇为逆差,2-4月趋向基本平衡,5月和6月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主体的交易行为总体理性有序。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0%,同比保持稳定;衡量购汇意愿的外汇支出售汇率为65%,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 四是外汇市场交易活跃。上半年,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总计达到2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0.2%。其中,即期和衍生品交易量分别是7.4万亿和13.6万亿美元,占比分别是35%和65%。 五是外汇储备规模稳定。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3174亿美元,较2024年末增加了1151亿美元。上半年非美货币对美元升值,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估值变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总的来看,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有力有效应对外部冲击风险,运行总体平稳。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持续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以上就是我向大家简要通报的上半年外汇收支情况。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非常乐意一起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2025-07-22 15:08:48 邢慧娜: 现在请大家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2025-07-22 15:09:07 中国证券报记者: 刚才李局长提到,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表现好于预期,请问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外汇局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谢谢! 2025-07-22 15:12:51 李斌: 谢谢您对外汇形势的关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今年以来,外汇形势复杂多变,风险挑战明显增加。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顶住压力,运行平稳,表现出较强韧性。刚才,我介绍了外汇收支五个方面的特点,下面我再补充三方面内容。 首先,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1.9%,上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7.15-7.35之间双向浮动,既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也发挥了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其次,外汇市场预期保持平稳。从远期、期权等外汇市场指标来看,当前市场对人民币没有明显升值或者贬值的单边预期。市场交易理性有序,人民币走弱时,企业主体逢高结汇增多;人民币走强时,企业逢低购汇增多,总体上看,没有追涨杀跌这些非理性交易行为。 第三,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今年以来,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稳中有增,总体处于合理均衡水平。与经常账户顺差相对应,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呈现逆差,与经常账户顺差规模大体相当,国际收支呈现出自主平衡格局。来华各类投资总体向好。1-5月份,股权性质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311亿美元,同比增长16%;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约330亿美元,逆转了去年下半年净流出态势。对外投资有序推进。1-5月份,股权性质的对外直接投资519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对外证券投资保持活跃。 外汇管理部门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着力维护外汇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我们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通过价格机制来促进市场供求平衡。我们持续优化外汇政策供给,深化外汇领域的改革和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坚决防范市场单边预期发散,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上半年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超过400起,配合公安机关处罚地下钱庄交易对手案件180多起,切实维护良好的外汇交易秩序。总体看,稳市场、稳预期等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谢谢! 2025-07-22 15:13:05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知道,作为开放的大型经济体,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受到了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情况呈现出哪些特点?谢谢! 2025-07-22 15:27:32 李斌: 这个问题涉及国际收支,请贾宁司长来回答。 2025-07-22 15:27: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 贾宁: 感谢您对国际收支的关注。国际收支是对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各类经济交易的汇总和记录。其中,经常账户记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收益情况,资本和金融账户记录跨境投资和融资情况。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可以全面反映一国对外经济发展和经济内外部平衡状况。围绕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的变化,我与大家交流两方面的情况: 第一,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运行稳健。首先,货物贸易顺差是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的主要来源。2020年以来我国货物贸易顺差增加,与内外部因素变化有关。近年来全球商品需求增加,2020-2024年全球商品进口年均增长5.8%,高于2015-2019年年均0.7%的增长水平。受此带动,我国出口增长较快,进口亦呈现增长态势。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进出口同比增长2.4%。其次,服务贸易更加活跃,逆差总体收窄。我国计算机信息服务、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提升,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扩大签证便利化,外籍来华旅行热度提升。受此支撑,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收入稳步扩大,支出平稳增长,逆差总体收窄。今年上半年,服务贸易收入同比增长13%,其中跨境旅行收入增长42%,服务贸易支出增长2%,服务贸易逆差下降14%。再就是,我国投资收益逆差从2022年高位逐步回落,也有助于促进经常账户稳定。今年1-5月,投资收益表现继续向好,外资在华投资收益同比增长17%,我国对外投资收益增长12%,投资收益逆差基本稳定。 近三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在2%左右,今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为1654亿美元,初步估计二季度顺差有所收窄,经常账户顺差与GDP的比值总体看处于合理均衡区间。 第二,我国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相应形成对外资产积累,国际收支保持自主平衡。经常账户顺差意味着我国通过出口商品等从境外获得资金流入,境外机构来华直接投资(FDI)以及购买境内股票和债券等也会带来资金流入。同时,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也会有对外投资等资金运用,由此形成对外资产。从宏观整体和国际收支平衡的视角看,经常账户顺差增长,必然会对应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扩大,因此不能将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扩大简单地理解为资本流出压力增大。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近年来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扩大主要是境内主体对外投资增加,外资来华投资总体仍然保持净流入。 境外机构各类来华投资形成了我国的对外负债,而国内各类主体对外投资又形成了我国的对外资产。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对外负债7.1万亿美元,反映了我们利用外资和吸引境外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成效。同期,我国对外资产10.7万亿美元,资产类型和持有主体多元,资产与负债相抵后,净资产为3.6万亿美元,这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发展成果的反映。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经济内外部平衡态势更加稳固,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将支撑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我先介绍这么多,我们每年3月末和9月末会在国家外汇局官网发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欢迎大家查阅,谢谢! 2025-07-22 15:28:30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我们了解到,外汇局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请问上半年的成效如何?给企业带来的便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2025-07-22 15:29:14 李斌: 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您刚才的问题涉及到很多外资外贸企业,我们一直在努力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融资便利性。近年来,国家外汇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不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加强高质量外汇政策供给,促进外贸和外资稳健发展。我想围绕您刚才问的问题,从三个方面介绍一下上半年的工作情况。 第一,扩大贸易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和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将更多“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纳入到便利化政策范畴,上半年全国共办理相关便利化业务达到7000多亿美元,同比增长11%。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的发展,鼓励更多银行和支付机构转变传统贸易审核方式,通过科技赋能,批量自动审核电子订单,为中小微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来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外汇资金结算服务。上半年全国办理了上述相关业务达到5.1亿笔。 第二,推进跨境投资和融资便利化。这里面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提升外商来华投资便利性。2024年末,我们在19地试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惠及600多家企业,有效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取消外商来华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账户接收前期费用资金,由此大幅缩短资金周转时间,加快投资落地,有关政策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其次,便利跨国公司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调配、管理资金。今年3月,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地区进一步扩大到天津、湖北、新疆、厦门等16个省市,并允许跨国公司在银行直接办理部分资本项目变更业务,据反馈,可以缩短约50%的业务办理时间。我们还在6月发放了30.8亿美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投资境外金融产品的需求。 第三,稳步拓展外汇展业改革成效。通过外汇展业改革,把银行识别客户、审核资料、监测风险等业务“前置”,支持银行对优质的一类客户实行凭企业指令即可办理外汇业务,改变了以往需逐笔审核单证的办理方式,业务办理平均时间缩短50%以上,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并减轻了银行事中审核压力。今年上半年,新增6家银行启动外汇展业改革,到目前为止,参与改革的银行总数已经达到22家,机构类型覆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拓展到全国。参与银行目前共评定出一类客户2万多家,这比2024年末增加23%,今年以来为客户凭指令即可办理跨境收支业务超过200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加强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赋予诚信合规主体更高便利度,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我先回答这么多,谢谢! 2025-07-22 15:29:32 经济日报记者: 最近我们关注到《国家外汇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以及后续的安排?谢谢! 2025-07-22 15:45:09 李斌: 这个问题请资本司肖胜司长回答。 2025-07-22 15:46:3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 肖胜: 谢谢您的问题。近日,朱鹤新局长宣布了多项支持性的改革政策。您问到的通知也是落实上述政策的举措之一,包括投资、融资和支付等三个方面9项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次改革将推广到全国。这里我重点介绍以下3项政策情况。 第一个政策是便利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我们通常简称为“科汇通”。就是允许境内科研机构在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即可接收境外汇入的资金并使用。前期,北京、合肥、武汉、深圳等16个城市实施“科汇通”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这次改革将会把改革的试点进一步推广到全国,进一步畅通境外资金汇入渠道,为推动国际科研合作提供有效政策支持。 第二个政策是便利科创企业跨境融资。前期,我们在全国针对科创企业实施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其中广东、四川等17个省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可以在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省市的额度为500万美元。这次改革将科创企业自主借用外债的额度统一提高到1000万美元,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优中选优企业的便利化额度提升至2000万美元。这将进一步便利科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支持科创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第三个政策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登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资金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减少企业的操作成本和资金的流转时间,提高投资效率。 目前,这个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已经结束,我们正在抓紧梳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后续将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正式发布。谢谢! 2025-07-22 15:46:57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记者: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推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政策,我们感受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成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一个方向,请问在推进本外币一体化方面有什么考虑?谢谢! 2025-07-22 15:47:51 李斌: 谢谢您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来回答您的问题。近年来,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更加活跃,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增多,对本外币交易协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等经营主体而言,本外币跨境收付都是计价结算工具,只是币种选择不同,本质上都是国际偿付手段。明确“相同业务、相同管理”要求,可以让银行、企业更好理解执行政策,也可以让跨境资金运营管理更加高效便捷。为此,国家外汇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积极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和业务流程整合。 第一个方面,在政策制定中体现本外币一体化思路。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比如,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我们逐步构建起标准和规则一致的资金池政策,以整合本币和外币资金池,更好满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需求。比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政策,允许企业对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股份减持和转让所得可以自由选择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调回,由此可以助力企业高效融资、灵活用资。再比如,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熊猫债等业务的资金管理政策,均实现了本外币管理规则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个方面,在跨境业务流程中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我们通过业务整合、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实现“一套规则、一站办理”。所谓“一套规则”就是,对本外币跨境业务构建统一规则,实现数据标准、跨境规则的统一,由此降低银行账户开立、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操作难度。“一站办理”是指,无论是使用本币或外币,在办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债权债务业务登记时,均可在外汇局或银行实现一站式办理,有效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深化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助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涉外营商环境。谢谢! 2025-07-22 15:48:03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我们了解到,上半年外资购买人民币债券和股票总体是增多的,想问一下,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另外,对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走势有什么判断?谢谢! 2025-07-22 15:48:22 贾宁: 谢谢您的提问,我先介绍一下近期外资配置人民币股票和债券的总体情况。2025年以来,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总体较为稳定。外资投资人民币债券规模上升,目前外资持有境内人民币债券存量超过600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近期外资投资境内股票总体向好,上半年外资净增持境内股票和基金101亿美元,扭转了过去两年总体净减持态势。尤其是五六月份净增持规模增加至188亿美元,显示全球资本配置境内股市的意愿增强。 我们判断,未来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仍具有较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空间。目前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股票的市值占比约为3%-4%左右,受多重积极因素支撑,预计外资仍会逐步增配人民币资产。 首先,经济基本面稳健为外资投资中国创造了稳定宏观环境。随着扩内需政策效果显现,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有望进一步巩固。近期,多家国际投行表示看好中国发展机遇,将中国资产评级由中性上调至超配。 其次,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为外资投资中国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我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拓展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外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的便利性明显提升。同时,我国已建成比较齐全和有深度的金融市场体系,债券、股票市场的市值均位居全球第二,金融产品丰富、流动性强,为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提供了多样化选择。 第三,全球资产多元化配置需求为外资投资中国创造了良好发展机遇。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投资者普遍认为,需要在全球开展更加多样化、分散化的资产配置。人民币币值稳定,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比较独立的收益表现,已成为全球投资者分散风险的重要资产和增厚收益的重要配置标的。近期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对全球75家央行调研结果显示,30%的央行表示将增配人民币资产。 总体看,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持续推进,境内金融市场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人民币资产将更具吸引力。谢谢! 2025-07-22 15:48:40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关注到,近期国务院部署自贸试验区试点措施的复制推广工作,请问外汇局在这方面下一步还有哪些举措?谢谢! 2025-07-22 15:56:12 李斌: 请肖胜司长来回答这个问题。 2025-07-22 15:57:13 肖胜: 谢谢您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工作的关注。国家外汇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的相关建设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高水平开放政策举措。2022年,国家外汇局在上海、广东、海南、宁波等四地自贸试验区的部分片区开展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之后又将部分试点政策扩大至北京、江苏等省市。 近期,为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国家外汇局计划将一批创新政策推广至全国更多自贸试验区。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试点。这方面政策主要包括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等5项政策,主要是优化业务审核方式,减少单证要求,简化办理流程,支持企业更加便捷地开展跨境贸易。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跨境投资和融资高水平开放。这方面政策包括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管理试点,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等5项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渠道,提高投融资效率,助力稳外资和推动高水平开放。比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外汇管理试点政策,主要是进一步支持和便利境外长期资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来华开展产业、实业投资,从而更好助力我国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发展。 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继续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外汇创新政策,引领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提升金融外汇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开放条件下的跨境监管能力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2025-07-22 15:57:31 邢慧娜: 继续举手提问,最后一个问题。 2025-07-22 15:58:58 证券时报记者: 请问,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复杂多变,外部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如何看待下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走势?谢谢! 2025-07-22 15:59:09 李斌: 感谢您的提问。在开放条件下,一国外汇市场会受到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总的来看,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这三个有利因素将支持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有条件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首先,我国经济基本面稳健,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基础坚实。今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3%,经济结构更加优化。二季度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等内需对国内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为77%,环比提高17个百分点。我国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国内经济保持稳中向好,将为外汇市场稳定运行提供坚实支撑。 第二,我国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稳固。我国坚持维护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经贸合作伙伴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将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投融资渠道持续拓宽,有助于推动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协调发展,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不断提升,应对外部冲击能力增强。从宏观层面看,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可以及时释放外部压力,促进供求平衡。从微观层面看,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断提高,人民币跨境交易稳步增长,上半年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均达到30%左右,都是历史新高。外汇风险敞口降低,有助于市场保持理性交易。从政策层面看,外汇市场积累了比较丰富的逆周期调节经验,也有丰富的政策工具储备,外汇领域监管效能稳步提升,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我们有信心、有能力继续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大家! 2025-07-22 15:59:32 邢慧娜: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李斌副局长和两位司长,感谢各位媒体的参与。大家再见! 2025-07-22 16:04:51 (原文载于国新网) 2025-07-22/liaoning/2025/0722/2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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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7/jilin/2026/0814/2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