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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首次申请:年度付汇额度的具体币种、数额以及额度的计算依据,再次申请:除首次申请所需内容外,增加上年度付汇额度使用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2.外汇局核发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首次办理时无需提供),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3.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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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需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回购的原因、方案,是否已向国家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报备等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公告的有关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 4.经公告的回购报告书。 5.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若有)。 6.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 2014-07-14/safe/2014/0714/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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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016-04-01/safe/2016/0401/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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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4/23/content_5285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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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8-04-27/safe/2018/0427/8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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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登陆密码的申领及密码的重置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季度通过系统报送所辖地区办理的保险业务行政审批情况,报送时限见附件。 四、各分局应做好有关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要求报送主体及时更正。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保险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或业务部门联系。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68402394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519113 68402663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1: 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2015-12-08/safe/2015/1208/8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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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4496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7102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173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22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6300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011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8338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30107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4536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678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9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91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8085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0440 EUR 欧元 1欧元 1.345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92 GBP 英镑 1镑 1.4997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91 HKD 港元 1元 0.12883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379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9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238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07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862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135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93 JPY 日本元 1元 0.011056 TWD 台湾元 1元 0.03144 KRW 韩元 1元 0.000880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3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使用,上报 2010 年 4 月 1 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10-03-31/safe/2010/0331/5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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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4/28/content_52866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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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4/27/content_5286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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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查阅。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10年,按照《条例》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贯彻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 一、确立组织领导机制。设立外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一位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部门一位司领导参加;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综合司,并部署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规程》(汇综发[2008]190号),深入推进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工作效率。为方便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汇发[2008]12号),就申请材料、答复时限、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为明确机关内部办理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汇综发[2008]134号),将每一个环节的办理责任落实到岗,环环相扣,保证了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稳步推进新版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为进一步满足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需求,我局于2009年启动了新版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为强化新版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我局对新版网站的栏目分布和后台管理等进行了反复研讨和论证。目前,新版局政府网站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进入测试阶段。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外汇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具体业务和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更新后的行政许可项目表;二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些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实施结果,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名单等;三是向社会公布影响较大的外汇违法案件,披露企业违规经营的负面信息;四是全面清理外汇管理法规,并按照业务种类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二)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按照《条例》及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布外汇管理规定;二是向社会公开外汇统计数据,首次按月公布银行代客结售汇、涉外收付款和按季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按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季度公布国家外汇储备规模,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等;三是在立法阶段,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尤其是听取与外汇管理政策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并向其宣传重要政策措施的内容、背景等,如2010年10月,就《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职责、历史沿革、主要领导简历、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等信息;二是公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三是在发布法规时多公布联系电话,便于公众咨询相关情况。 (四)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是定期汇总整理社会公众对于现行外汇政策与管理规定的疑问,进行法规释义及详细解答后,在政府网站上公布。2010年,通过局政府网站,共发布6期《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系统宣传外汇管理有关政策;二是公开了培训、招聘、业务系统维护等信息。 二、 信息公开方式 (一) 传统方式保证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作为官方刊物,对外发布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和措施;二是每年发布《中国外汇管理年报》,向社会公众全面、系统介绍全年的外汇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外汇形势、下一年工作思路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三是以政府网站为信息主动公开的重要平台。2010年,结合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适时对外披露工作进展和成果,在外汇局政府网站分五批通报对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处罚情况,帮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热钱”问题,了解“热钱”流入的危害和有关应对措施。 (二) 媒体宣传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对于社会公众感兴趣的或与其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事件,及时组织和实施新闻发布。2010年,按照“两会”新闻中心安排,适时就“外汇管理与外汇储备”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集体采访,回答贸易投资便利化、“热钱”、外汇储备、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汇率等多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澄清外界一些不实报道,正面宣传外汇管理改革成果。 (三)创新方式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辐射面。一是对于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采取在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触摸屏,制作宣传栏,摆放宣传单、活页夹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对于重大外汇政策的出台,采取制作宣传手册、柜台详解、在银行网点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未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全年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情况。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部分:下一步工作的主要举措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以下方面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一是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利用好我局政府网站、平面和电视媒体等宣传平台,同时注重发挥媒体通气会、专家座谈会等宣传形式的作用,邀请一些有较高知名度或媒体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借用多种渠道向公众介绍外汇管理工作;二是提高外汇统计数据公布频率,按季度公布国际投资头寸表,并实施国际收支数据发布及修正制度;三是加大舆论反馈力度,对媒体普遍报道、社会特别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公众加强沟通,及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回应。 二、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大外汇政策及重要统计数据的解读释义和说明,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 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定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主要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继续大力推进新版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做好新版网站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梳理历史数据以导入新版网站,充实新增栏目内容,安排用户培训等。待新版网站正式上线后,做好日常数据上传、内容更新和相关维护等工作。 五、扎实开展基础性和常规性工作。加强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各项保障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 2011-03-31/safe/2011/0331/5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