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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至11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召开2025年浙江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总结2024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刘玉苓作工作报告。张全兴、冯子兴、杨仁荣、郭锐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4年,面对内外部复杂严峻形势,浙江省人民银行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行总局、浙江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党的建设、机构改革和业务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发挥“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作用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一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浙江“红色根脉”优势,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巡视和审计整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二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力有效。积极营造浙江经济发展的良好货币金融环境,及时落实降准、降息等各项货币政策,支持浙企发债融资。高效落地一揽子增量金融政策,与省级部门协同推动政策在浙江落地见效。强化利率政策传导落实,促进浙江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三是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强。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在浙江逐步建立,全省科技服务业、绿色、普惠小微、数字经济、养老产业贷款余额增速均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用足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快政策工具在浙江落地。区域金融改革示范作用有效发挥。 四是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化解。加强监测评估和风险警示,有力维护浙江金融安全稳定。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序下调房贷最低首付比例,推动建立存量房贷利率常态化调整机制。持续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有力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五是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工作取得新进展。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推动17项政策在浙江落地见效。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应用扩大至全省,汇率避险服务持续优化,外汇支持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人民币跨境应用场景取得新突破,开展首办户拓展、示范户评选、重点户对接行动,多措并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六是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和服务提质增效。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全省建成并运行9个支付便利化优质服务区,外籍来华人员和老年人支付环境大幅改善。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科技赋能,征信服务、现金供应、国库服务、金融业综合统计等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七是机构改革和内部管理履职效能提升。稳妥落实机构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县域金融管理服务,确保县域金融服务质效不减。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树牢底线思维,货币发行、会计营业、安全保卫、网络安全、后勤服务、保密、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会议强调,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稳妥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深化区域金融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贡献金融力量。2025年重点抓好7个方面工作: 一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不断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从严从实抓好巡视和审计整改,建立健全巡视整改工作机制。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二是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围绕“五篇大文章”、“两重”“两新”、新质生产力、消费等重点领域,深入挖掘有效信贷需求,加大投放力度。提升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债券市场对科创、绿色、小微、普惠、消费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浙江经济回升向好。 三是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建立工作体系,深化与浙江省发改、科技、经信、环境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政策衔接、供需对接和业务支持。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深化杭州、嘉兴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统筹推进普惠、绿色、养老、数字金融发展。 四是稳妥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立足宏观审慎定位支持浙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力度。统筹推进央行评级等工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持续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加强金融市场参与机构监督管理。 五是本外币协同支持稳外贸稳外资。持续释放高水平试点政策红利,推动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升级扩围,加大对跨国公司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支持力度,稳妥有序推进展业改革提质扩面。持续深化汇率避险服务,推动融资担保增信政策增量扩面。聚焦贸易投资便利化,在全省开展“跨境人民币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年”活动。 六是进一步优化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和服务。强化履职法治保障,持续优化县域金融服务。久久为功做好支付便利化工作,推动支付便利化优质服务区加载更多实用性强、便民惠民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数字支付之省”建设,优化征信服务供给,深化金融科技应用与管理,不断提升经理国库质效,做好现金服务与数字人民币试点。 七是全面强化内部管理。持续做好机构改革相关工作,确保履职运转高效安全。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水平,确保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2025-01-13/zhejiang/2025/0113/2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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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外汇管理实践及体制改革涉及的经济金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制定外汇管理政策、推动外汇管理改革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编辑出版《中国外汇》等刊物。外汇研究中心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重要的政策和理论研究平台,是指导全国外汇管理分支机构开展外汇领域研究工作的牵头单位,是国内外汇管理、国际金融和开放经济领域权威的智库平台,是传播发布重大政策、分析热点问题的权威渠道。 2020年1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外汇研究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外汇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清华大学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4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收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所学专业与博士后研究方向切合相关,或对所报课题有足够的学科背景支持和一定的研究积累与想法。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博士后科研工作。 (五)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流畅的外语阅读和交流水平。 (六)具备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 二、拟设博士后研究课题方向 提供以下研究方向,申请人可在相关领域自行选定研究题目。 (一)人民币国际化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研究; (二)宏观经济周期与金融周期研究; (三)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研究; (四)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五)国际贸易金融领域法律问题研究。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截止时间: 2025年2月15日(以收到报名邮件时间为准)。 (二)报名材料: 凡申请本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人员,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和报名。电子邮件文件名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聘者姓名。(附件材料以扫描件或图片形式发送) 1.博士后申请表(见附件1)。 2.个人简历。 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个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4.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暂未获得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可提供答辩决议证明);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学术成果证明,包括获奖、专利证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代表作(形式为论文者,需2篇以上)等。 6.两位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或相当水平专家的推荐信(见附件2)。 7.拟选项目研究计划书。 (三)本站将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在北京参加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各占50%,根据笔面试总分择优录取。 四、在站待遇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研究中心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站期间提供博士后住房补贴。 (二)在站期间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三)在站期间户口及档案存放国家外汇管理局,出站后留京按照全国博管办有关规定配合解决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家属户口随迁等。 (四)在站期间相关研究成果优先在社科院核心期刊《中国外汇》发表。 五、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607室,邮编100048 联系人:秦老师、段老师 联系电话:010-68402763 指定邮箱:hr_safeferc@vip.sina.com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博士后申请表 附件2:专家推荐信 2025-01-13/safe/2025/0113/25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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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召开2025年全省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工作情况,安排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24年以来,全省人民银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行党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四位一体全链互动”党建工作机制作用,精准有效落实央行货币政策,积极推动科技金融工作增量扩面,稳步推进重点领域风险化解,不断推动金融服务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金融管理服务质效,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紧中有序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全省人民银行保持了“内稳外为”的态势,得到总行、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 会议强调,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全省人民银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总行、总局工作部署,以高水平金融服务支持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要紧抓党的建设和内控内管,坚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扎实做好中央巡视整改,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央行治理,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态。二是要紧抓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落实,发挥好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不断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撬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贷款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利率管理,推动债券市场稳健扩容,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质效。三是要紧抓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继续实施“共同成长计划+”提质扩面专项行动,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获得感,加大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和银发经济发展力度,坚持科技赋能金融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激发全省发展活力。四是要紧抓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统筹推进地方中小银行风险防控和改革化险,依职责配合做好中小银行风险处置,持续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进一步支持全省提升金融稳定和风险处置水平。五是要紧抓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推进,持续优化省会金融协调职能,进一步加快干部队伍建设和优化县域金融服务。六是要紧抓基础金融服务优化,深入推进法治央行建设,强化金融统计管理工作和国库服务监督履职,提升支付服务管理质效、征信服务监管质效和现金管理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科技安全管理,深化反洗钱监管工作强度,进一步推动全省金融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会议要求,全省外汇管理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及安徽省分行工作会议任务部署,紧扣五个“更加注重”,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一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党建成效。二是推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支持安徽稳外贸稳外资。三是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外汇金融服务,积极支持重要区域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效能。四是强化外汇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区域外汇市场秩序。五是深入开展内控监督,严格保障安全和质量,加大外汇宣传和研究。 2025-01-09/anhui/2025/0109/2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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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24亿美元,较11月末下降635亿美元,降幅为1.94%。 2024年12月,受主要经济体央行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1-13/yunnan/2025/0113/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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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4-01-31/safe/2023/0130/2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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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多项试点政策复制推广到海南全省实施,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全省涉外收付款规模快速增长。全年涉外收付款达1086.3亿美元,同比增长24.4%,涉外收付款规模首破千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 分项目看,经常项下涉外收付款合计578.9亿美元,占全省涉外收付款总额的53.3%;资本项下涉外收付款合计507.4亿美元,占全省涉外收付款的46.7%。 2025-01-13/hainan/2025/0113/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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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5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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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5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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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3/qingdao/2024/0103/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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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zhejiang/2020/0521/1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