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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设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外汇市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窗口,是联系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枢纽。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外汇市场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为进一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已初现基本平衡态势 近几年,在国内外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跨境资本流动从长期净流入转向一段时期的净流出,我国外汇市场一度经历了高强度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采取宏观审慎政策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在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及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2017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和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小幅回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稳中有升,对一篮子货币基本稳定。 (一)外汇市场供求更加平衡。2017年,银行结售汇逆差1116亿美元,同比下降67%。综合考虑即期、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影响因素,2017年2月以来我国外汇供求向均衡状态收敛,目前处于基本平衡状态。同时跨境资本流动更加均衡。2017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出1245亿美元,同比下降59%。其中,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净流出252亿、590亿、273亿和130亿美元,净流出规模持续下降。 (二)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更趋稳定。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个人的涉外交易行为由单边转向多元,更多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跨境收支和结售汇。2017年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均呈现增长态势,跨境融资继续平稳增加,对外投资、个人购汇有序回落。 (三)外汇储备余额连续11个月回升。截至2017年末,外汇储备余额31399亿美元,较2016年末上升1294亿美元,自2017年2月份以来,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连续11个月回升。 (四)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稳中有升,对一篮子货币相对稳定。2017年,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升值6.2%;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编制的CFETS人民币篮子汇率指数上涨0.02%。 二、未来多种有利因素有助于降低我国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2018年,我国经济工作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韧性将不断增强,有条件继续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在全球经济持续回暖带来外需增长、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市场预期不断改善的背景下,我国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将保持总体基本平衡。 高质量发展模式有助于强化市场的长期信心。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国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将巩固境内外主体在我国投资、经营的长期意愿。 国内经济基本面总体良好仍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稳定性因素。我国经济增速在世界范围内依然相对较高,尤其是经济结构逐步改善,总供求更加平衡,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增强。国内产业链条和配套设施日臻完善,劳动力技术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较好,有助于保障企业顺利经营并获得较高收益。同时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居民消费进一步升级,国内市场潜力巨大,将逐渐成为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加之我国宏观政策目标明确、体制机制灵活,金融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外汇储备充裕,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强。 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范围和层次、有序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将吸引更多长期资本流入。金融市场相关改革和对外开放稳步实施,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资本市场更加积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形成更加便利、均衡的资本流出入局面。 国际经济金融运行保持平稳,外部环境将总体有利。2018年,全球经济总体上将延续复苏态势,IMF预计全球经济增速为3.9%,较2017年增速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美国消费和就业形势总体乐观,特朗普税改有助于推动美国经济,推高市场通胀预期;在内需增长势头增强和外部需求上升的推动下,2018年1月欧元区制造业PMI指数创下最高记录,德国、意大利、荷兰等欧元区经济体增长率有望进一步向好,总体上欧元区或将在2018年呈现超预期持续向好势头;日本GDP已连续7个季度正增长,日本制造业PMI指数连续16个月保持在荣枯线以上,日本央行近期提高了2018年经济增速预测区间;受益于全球经济复苏、大宗商品价格走强、国内改革成效初显等有利因素,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金砖国家的进出口较快增长,制造业PMI指数有所上升,总体经济表现也较为乐观。 当然也要看到,影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一是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可能趋同,产生共振效应,加之美国税改、基建投资、贸易保护主义等因素,可能对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资本流动造成一定影响。二是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基础仍不牢固。国际市场避险情绪处于历史较低水平,但部分发达国家股市持续高涨后的回调风险、部分地区政治风险和地缘政治冲突等都可能使市场避险情绪产生变化,加大跨境资本波动。三是国内经济金融部分领域风险依然存在。当前,化解经济金融重大风险仍处于关键阶段,企业杠杆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房地产市场、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问题尚在解决过程中,相关风险暴露和处置过程都可能对市场情绪和信心产生影响。 三、推动均衡管理,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随着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趋于平衡,前期采取的宏观审慎政策已全部恢复中性。未来我国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将成为常态,总体上仍将保持基本平衡。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均衡管理:一是在管理目标上,理性看待外汇储备增减,更强调在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基础上,实现国际收支动态平衡。二是在管理理念上,坚持政策中性原则。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强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政策标准的一致性:既支持合法合规资金流出,也支持合法合规资金流入。三是在外汇执法上,强调真实合法合规,强调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对违法的流出、违法的流入都严厉打击,重点打击地下钱庄、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一)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用汇需求。二是服务贸易强国建设,支持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继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三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新框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规范和引导,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一是推动证券市场双向开放。继续推进境内股票、债券市场开放,完善“债券通”,研究“沪伦通”,支持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在更大空间配置资产的便利性。扩大境内商品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二是建立健全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增加外汇市场深度,扩大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工具,拓展交易范围,推动市场开放,满足不同主体的避险需求。三是加强市场主体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意识,综合运用各类外汇市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做好汇率风险管理。 (三)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构建银行部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丰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箱,包括以降低跨境资本大幅波动为目标的管理工具,如风险准备金;以银行和短期资本流动为重点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短期波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 (四)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框架。一是保持政策跨周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依法依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持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二是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履行反洗钱、反避税、反恐怖融资等审查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价格操纵、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三是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加强穿透式监管。四是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五)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一是继续加强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跨境资本流动政策的协调配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外汇储备保障对外支付、维护汇率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能力建设,不断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服务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对外战略,统筹开展多元化运用,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向纵深发展。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坚持均衡管理的理念,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原文刊载于财新网) 2018-05-22/shanxi/2018/0524/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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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3-09/shanxi/2018/030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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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2018-03-26/shanxi/2018/0326/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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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2018-03-26/shanxi/2018/0326/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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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5号(即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楼) 邮编:030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之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地址 2023-08-22/shanxi/2017/1227/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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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3-09/shanxi/2018/0309/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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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累计24万亿美元。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基础和主要的衍生产品,《通知》从丰富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入手,继2016年放开远期结汇差额交割后,允许远期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至此远期结售汇在市场定价、交割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开放,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外汇市场支持与保障。 2018-05-22/shanxi/2018/0524/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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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考虑减缓或暂停增持美债,请问该消息是否属实? 答:我们也是通过一些媒体的报道才得知该消息。我们认为,该消息有可能引用了错误的信息来源,也有可能是一条假消息。 中国外汇储备始终按照多元化、分散化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保障外汇资产总体安全和保值增值。与其它投资一样,外汇储备对美国国债的投资是市场行为,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需要进行专业化管理。无论是对外汇储备自身还是对所参与的市场而言,中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部门都是负责任的投资者,相关投资活动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中国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 2018-04-13/shanxi/2018/0413/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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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运城市中心支局联合市商务局对辖内外商投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培训,旨在加深辖内直接投资登记主体对填报数据的理解,提高对存量权益登记的认识,强化登记的自觉性,为2018年登记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共有40家企业和银行的会计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 在培训中,外汇局对近期对外贸易与投资形势进行了通报,就存量权益登记报表及商务局联合年报中的数据校验、衔接和对应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商务局则对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和文件进行了重点解读,就联合年报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具体说明。 2018-05-22/shanxi/2018/0524/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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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外汇局忻州市中心支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围绕总分局“稳外资、稳外贸”中心工作,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着力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时开辟外汇业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实地掌握实情,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达标达产,提质增效,全力做好外汇领域的“六稳”、“六保”工作。主要工作概括为五个结合: 一是把“稳外贸、稳外资”与传导便利化政策相结合。 外汇局忻州市中心支局把“五部委”联合发文和省分局的相关文件及时转发到银行和企业,自身制定了全市外汇领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编制“忻州市外汇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制政策概览”,下发银行和企业,指导辖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 二是把“稳外贸、稳外资”与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相结合。 按照“绿色通道”的要求,为企业办理“特事特办”业务2笔,“急事急办”业务6笔,做到有诉即办,应办尽办。主动对接,推动21户外资名单企业里6户再贷款再贴现1707万元授信贷款,快速发放到企业。 三是把“稳外贸、稳外资”与实地调研、掌握实情相结合。 国家电投山西铝业集团作为忻州最大的进口企业,上半年进口额实现近亿美元,改变了忻州历史以来进出口顺差的格局,同时该企业存在较大的进口付汇差额,为了弄清原因,外汇局忻州市中心支局深入企业了解差额原因情况,掌握经营实情,解读外汇政策。在规范业务的同时,对企业实施了“一企一策”服务,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四是把“稳外贸、稳外资”与重点工作相结合。 区块链服务平台在外汇领域中贸易融资业务的应用,是一项便利化措施,对解决中小外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非常关键。外汇局忻州市中心支局全力推动,上半年,5家国有银行和35家外资企业进入平台,达成融资意向680万元,中国银行率先运用区块链平台办理融资贷款98万元。 五是把“稳外贸、稳外资”与提高外汇服务相结合。 外汇局忻州市中心支局开通对外服务电话,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对于通过服务平台办理业务的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从登记到完成进行指导,并下发平台应用手册,方便企业使用平台,争取达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的目的。对来外汇局办业务的人员做到尽职尽责,做好政策解读,为企业提供便利,搞好外汇业务。 2020-09-07/shanxi/2020/0907/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