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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87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87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613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255亿元人民币。 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44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88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183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3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9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5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6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9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93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6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2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9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7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57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2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2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66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45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0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2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53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132亿SDR。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3,879 6,448 贷方 2 40,961 76,779 借方 3 -37,082 -70,331 1.A 货物和服务 4 4,294 7,316 贷方 5 36,639 68,664 借方 6 -32,345 -61,348 1.A.a 货物 7 8,167 14,953 贷方 8 32,301 60,088 借方 9 -24,135 -45,136 1.A.b 服务 10 -3,873 -7,637 贷方 11 4,337 8,575 借方 12 -8,210 -16,212 1.A.b.1 加工服务 13 297 581 贷方 14 299 586 借方 15 -2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3 121 贷方 17 80 174 借方 18 -27 -53 1.A.b.3 运输 19 -681 -1,191 贷方 20 499 1,023 借方 21 -1,181 -2,214 1.A.b.4 旅行 22 -3,438 -7,052 贷方 23 1,807 3,432 借方 24 -5,244 -10,484 1.A.b.5 建设 25 44 97 贷方 26 183 384 借方 27 -139 -28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92 -253 贷方 29 71 125 借方 30 -163 -378 1.A.b.7 金融服务 31 19 32 贷方 32 49 98 借方 33 -30 -6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22 -742 贷方 35 12 26 借方 36 -434 -76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06 435 贷方 38 408 815 借方 39 -202 -38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95 445 贷方 41 901 1,854 借方 42 -706 -1,40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5 -45 贷方 44 10 21 借方 45 -34 -6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9 -65 贷方 47 19 38 借方 48 -48 -103 1.B 初次收入 49 -396 -663 贷方 50 3,774 7,050 借方 51 -4,170 -7,713 1.C 二次收入 52 -19 -205 贷方 53 548 1,065 借方 54 -567 -1,27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879 -3,889 2.1 资本账户 56 -2 -9 贷方 57 3 14 借方 58 -5 -24 2.2 金融账户 59 -3,877 -3,88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6,132 -14,183 其中: 2.2.2 .1 直接投资 61 -2,014 -3,076 2.2.2 .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4,185 -7,932 2.2.2 .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170 4,856 2.2.2 储备资产 64 2,255 10,303 2.2.2 .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 .2 特别提款权 66 0 -2 2.2.2 .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3 -380 2.2.2 .4 外汇储备 68 2,242 10,685 2.2.2 .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2,558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6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一季度正式数与二季度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594 987 贷方 2 6,271 11,757 借方 3 -5,677 -10,770 1.A 货物和服务 4 657 1,120 贷方 5 5,609 10,515 借方 6 -4,952 -9,394 1.A.a 货物 7 1,250 2,290 贷方 8 4,945 9,201 借方 9 -3,695 -6,912 1.A.b 服务 10 -593 -1,169 贷方 11 664 1,313 借方 12 -1,257 -2,483 1.A.b.1 加工服务 13 46 89 贷方 14 46 90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 19 贷方 17 12 27 借方 18 -4 -8 1.A.b.3 运输 19 -104 -182 贷方 20 76 157 借方 21 -181 -339 1.A.b.4 旅行 22 -526 -1,080 贷方 23 277 526 借方 24 -803 -1,605 1.A.b.5 建设 25 7 15 贷方 26 28 59 借方 27 -21 -4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4 -39 贷方 29 11 19 借方 30 -25 -58 1.A.b.7 金融服务 31 3 5 贷方 32 8 15 借方 33 -5 -1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5 -114 贷方 35 2 4 借方 36 -66 -11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2 67 贷方 38 62 125 借方 39 -31 -5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0 68 贷方 41 138 284 借方 42 -108 -21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7 贷方 44 2 3 借方 45 -5 -1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0 贷方 47 3 6 借方 48 -7 -16 1.B 初次收入 49 -61 -102 贷方 50 578 1,080 借方 51 -638 -1,181 1.C 二次收入 52 -3 -31 贷方 53 84 163 借方 54 -87 -19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594 -595 2.1 资本账户 56 -0.3 -1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1 -4 2.2 金融账户 59 -594 -59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939 -2,172 其中: 2.2.2 .1 直接投资 61 -308 -471 2.2.2 .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641 -1,215 2.2.2 .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2 744 2.2.2 储备资产 64 345 1,578 2.2.2 .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 .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 .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58 2.2.2 .4 外汇储备 68 343 1,636 2.2.2 .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39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6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21 704 贷方 2 4,450 8,396 借方 3 -4,029 -7,691 1.A 货物和服务 4 466 799 贷方 5 3,980 7,508 借方 6 -3,514 -6,709 1.A.a 货物 7 887 1,635 贷方 8 3,509 6,570 借方 9 -2,622 -4,935 1.A.b 服务 10 -421 -835 贷方 11 471 938 借方 12 -892 -1,773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64 贷方 14 33 64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13 贷方 17 9 19 借方 18 -3 -6 1.A.b.3 运输 19 -74 -130 贷方 20 54 112 借方 21 -128 -242 1.A.b.4 旅行 22 -373 -772 贷方 23 196 375 借方 24 -570 -1,147 1.A.b.5 建设 25 5 11 贷方 26 20 42 借方 27 -15 -3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0 -28 贷方 29 8 14 借方 30 -18 -41 1.A.b.7 金融服务 31 2 4 贷方 32 5 11 借方 33 -3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6 -81 贷方 35 1 3 借方 36 -47 -8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2 48 贷方 38 44 89 借方 39 -22 -4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1 49 贷方 41 98 203 借方 42 -77 -15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5 贷方 44 1 2 借方 45 -4 -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 -7 贷方 47 2 4 借方 48 -5 -11 1.B 初次收入 49 -43 -72 贷方 50 410 771 借方 51 -453 -843 1.C 二次收入 52 -2 -23 贷方 53 60 116 借方 54 -62 -13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421 -423 2.1 资本账户 56 -0.2 -1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1 -3 2.2 金融账户 59 -421 -4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666 -1,553 其中: 2.2.2 .1 直接投资 61 -219 -336 2.2.2 .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455 -867 2.2.2 .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6 532 2.2.2 储备资产 64 245 1,132 2.2.2 .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 .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 .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42 2.2.2 .4 外汇储备 68 244 1,174 2.2.2 .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28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2016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6-08-16/shanxi/2016/0816/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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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683亿元,支出10989亿元,顺差169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214亿元,支出8245亿元,顺差296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69亿元,支出2744亿元,逆差127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25亿美元,支出1668亿美元,顺差25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02亿美元,支出1252亿美元,顺差45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17亿美元,逆差19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693 257 12,683 1,925 -10,989 -1,668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969 451 11,214 1,702 -8,245 -1,252 2.服务贸易差额 -1,275 -194 贷方 1,469 223 借方 -2,744 -417 2.1加工服务差额 106 16 贷方 106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31 5 借方 -12 -2 2.3运输差额 -226 -34 贷方 177 27 借方 -403 -61 2.4旅行差额 -1,171 -178 贷方 582 88 借方 -1,754 -266 2.5建设差额 20 3 贷方 58 9 借方 -38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8 -4 贷方 25 4 借方 -53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24 4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9 -21 贷方 4 1 借方 -143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72 11 贷方 142 22 借方 -70 -1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9 10 贷方 309 47 借方 -240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4 1 借方 -13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4 -1 贷方 6 1 借方 -10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6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8-11/shanxi/2016/081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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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6月,银行结汇8875亿元人民币(等值1347亿美元),售汇9721亿元人民币(等值147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028亿元人民币,售汇918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16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847亿元人民币,售汇53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1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55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0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28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3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6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234亿元人民币。 201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47473亿元人民币(等值7267亿美元),累计售汇58822亿元人民币(等值900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349亿元人民币(等值17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26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03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235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79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9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0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33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5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423亿元人民币。 2016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689亿元人民币(等值2533亿美元),对外付款18270亿元人民币(等值277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81亿元人民币(等值240亿美元)。 2016年1-6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8848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4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9524亿元人民币(等值15233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11040亿元人民币(等值168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08-04/shanxi/2016/0804/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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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83.40亿元人民币,流出65.14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8.2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62.11亿元人民币,流入82.9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79.18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2.77亿美元,流出9.97亿美元,净流入2.80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70.75亿美元,流入12.70亿美元,净流出58.05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6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8.26 流入 83.40 流出 65.1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79.18 流入 82.94 流出 462.1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6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80 流入 12.77 流出 9.9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58.05 流入 12.70 流出 70.75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6-08-16/shanxi/2016/0816/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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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银行结汇7433亿元人民币(等值1113亿美元),售汇9547亿元人民币(等值143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114亿元人民币(等值317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09亿元人民币,售汇83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3亿元人民币,售汇12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9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9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3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3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8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3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41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43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54905亿元人民币(等值8380亿美元),累计售汇68368亿元人民币(等值1043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3463亿元人民币(等值205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968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3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367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22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00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1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62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58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957亿元人民币。 201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125亿元人民币(等值2,265亿美元),对外付款17,258亿元人民币(等值2,58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133亿元人民币(等值319亿美元)。 2016年1-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3,610亿元人民币(等值15,810亿美元),对外付款116,783亿元人民币(等值17,81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3,173亿元人民币(等值2,008亿美元)。 2016-08-26/shanxi/2016/0826/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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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5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209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99亿美元)。 2016-08-26/shanxi/2016/0826/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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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6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34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657亿美元)。 2016-08-11/shanxi/2016/081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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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0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69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838亿美元)。 2016-07-13/shanxi/2016/0713/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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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外汇储备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发展成就的客观反映,是国际收支运行的实际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国际收支在波动中逐渐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告别了高速增长阶段,外汇储备规模在一个时期内有所下降。对于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需要客观分析、理性看待、保持平常心。外汇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发挥好外汇储备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外汇储备规模变化是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结果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国内外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汇储备规模在长期增长后出现了高位回调。但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规模仍处于合理区间。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连续多年保持全球首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战略的不断深化,我国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大势,主动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实现了国民经济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国际收支持续出现顺差。这一时期,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从1992年初的217亿美元,攀升到2014年6月的历史峰值3.99万亿美元。根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末,全球外汇储备规模排名前10位的国家(地区)依次为中国、日本、瑞士、沙特、台湾、香港、巴西、韩国、印度和俄罗斯。其中,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约占全球外汇储备规模的28%,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变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外汇储备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0年至2013年,伴随着国际资本高强度流入新兴经济体,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从2000年初的1547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013年末的3.82万亿美元,年均增幅在26%以上。第二个阶段是2014年以来,伴随着国际资本开始从新兴经济体流出,我国外汇储备在2014年6月份达到历史峰值后出现回落。 我国外汇储备十分充裕。一国持有多少外汇储备算是合理,国际上并没有公认的衡量标准。上世纪50至60年代,最广泛使用的外汇储备充足率指标是覆盖3至6个月的进口;后来,外汇储备功能需求拓展到防范债务偿付能力不足,广泛使用的充足率标准变成覆盖100%的短期债务。2011年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结合各国危机防范的资金需求,提出了外汇储备充足性的综合标准。外汇储备规模是一个连续变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因此对其合理水平的衡量需要综合考虑一国的宏观经济条件、经济开放程度、利用外资和国际融资能力、经济金融体系的成熟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就我国而言,当前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来衡量,我国外汇储备都是相当充裕的,能够满足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 二、外汇储备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当今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和国际大势,在推动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谋求共同发展等对外开放新思想。外汇管理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外开放新思想,积极创新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和运用机制,在宏观政策调控、服务国家战略、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汇储备是我国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稳定器,外汇储备在维持国际支付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抵御危机冲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球流动性宽裕时,市场主体出售多余的外汇资金,推动外汇储备规模增长。在全球流动性紧缩时,市场主体增持外汇资产、减少境外负债的行为,导致外汇储备规模下降。外汇储备实际上发挥了“蓄水池”作用,避免了跨境资金大进大出脱离经济基本面,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充裕的外汇储备也为我国成功抵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严重外部冲击,起到了定海神针的作用,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外汇储备很好地服务了对外开放战略大局。在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开放发展,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外汇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原则,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为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近年来,开辟、拓宽了包括委托贷款、股权注资等各类渠道,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部门提供外汇资金,形成权责清晰、目标明确、层次丰富、产品多样的外汇储备运用机制,着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企业“走出去”、重点领域进出口等领域,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世界经济复苏步伐缓慢、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有利于中国与世界有机结合,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合理运用外汇储备实现了“藏汇于民”。近年来,面对市场主体的购汇需求和持汇意愿,外汇管理部门坚持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切实提升汇兑便利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外汇储备“藏汇于民”。从持有主体看,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外汇储备、中投公司、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对外投资主体,外汇持有主体的多元化取得了显著进展。从2014年第二季度到2016年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外汇储备下降约1万亿美元,居民对外净资产提高约0.9万亿美元,两者基本对应,这是“藏汇于民”的直接体现。从私人部门看,这一时期“藏汇于民”主要是用来满足境内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偿还外债、旅游和留学等用汇需求。从官方部门看,在央行资产方外汇储备下降的同时,负债方也会相应下降,“藏汇于民”并没有改变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复式平衡”。从横向比较看,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在对外资产中的占比在主要发展中国家中位于合理中游水平。从纵向比较看,截至2016年末,我国对外资产中民间部门持有占比首次过半,为2004年公布国际投资头寸数据以来的最高水平;外汇储备资产占比为48%,比2009年末下降近20个百分点。这反映出我国对外经济金融交往正在从以官方部门对外投资为主,转为官方部门与民间部门对外投资并驾齐驱。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无意通过货币贬值提升竞争力,既没有这样的意愿,也没有这样的需要。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流动性,防止了汇率超调和“羊群效应”,维护了市场稳定。中国努力在提高汇率灵活性和保持汇率稳定之间求得平衡的做法对国际社会是有利的,有效避免了人民币汇率无序调整的负面溢出效应和主要货币的竞争性贬值。 三、用好外汇储备,服务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 改革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充分发挥外汇储备在开放型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以及为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新贡献。 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经济金融变量从来都不是线性变化的,而是在周期中波动和发展的,外汇储备规模变动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虽然目前外部环境依然存在较多不确定性,但长远来看,我国经济金融基本面稳中向好,预计跨境资本流动将进一步向均衡收敛。首先,我国经济仍然处于中高速增长区间,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未来经济发展会更有质量、更有效率。我国经济基本面仍将支持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稳定地位,人民币汇率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其次,国内对外债务去杠杆化进程基本完成,我国企业利用外债已在2016年第二季度开始回升。第三,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保持在合理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我国经常账户在未来五年中将继续保持顺差,构成稳定的外汇供给。第四,随着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和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发展不断深化,人民币资产将成为全球金融资产配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境内市场,金融账户的外汇供给将稳健提升。第五,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和资产价格盈亏互补的表现,加上我国外汇储备的多元化布局,将会带来较好的分散化效果,从而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平稳。综合来看,未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 继续优化外汇储备稳定国际收支的重要功能。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宏观政策要稳的政策思路,全面做好稳增长各项工作,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下,外汇储备需要逐步回归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本功能。这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宏观经济稳健运行的必然要求。 外汇储备管理和运用以服务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为己任。自觉把外汇储备管理和运用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更好地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一起来,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促进共同发展。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勇于担当,措施有力,统筹协调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将资金重点运用于保障“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领域,积极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不断提升我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继续坚持安全、流动、保值、增值原则,对外汇储备进行审慎、规范、专业的投资运作,优化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和投资策略,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和惯例,维护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原文刊载于《求是》2017年第13期) 2017-08-25/shanxi/2017/0825/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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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向境外付汇的行为,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湖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籍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案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 该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将89.15万美元转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案例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3笔,金额合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在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账户集中购汇、每笔接近5万美元、本人不到场等分拆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名个人办理了41人名下的个人分拆购汇,金额合计204.5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货主指定收货人而无法转让、提单信息证明该企业没有货权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分别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企业为出口方、应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购汇需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金额合计375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2017-09-15/shanxi/2017/0915/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