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员参加总局个人外汇政策执行及系统应用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就辖内上半年个人系统运行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拆业务监测工作经验等发言交流。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29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指导建行省分行、交行省分行就G20期间为会务指定酒店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外币现钞结汇便利。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296.html
-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1日 2014-07-02/zhejiang/2014/0702/35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4-12-10/zhejiang/2014/1208/359.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为方便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持批复文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持批复文件选择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两个账户之间人民币资金可自由划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三、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收: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人民币款项;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或存入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 支:客户结汇划出的人民币款项或支取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所需人民币款项;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所得的人民币划出至该行一般人民币账户的款项。 四、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20%,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五、外资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日常开支账户等其他人民币账户分开管理。 六、外资银行应在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并获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后,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批准文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关闭在该机构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同时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区内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月13日 2015-02-12/zhejiang/2015/0212/353.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浙江、广东、福建和深圳四省市试行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在总局政策支持下,2013年11月4日,我分局辖内温州中心支局成功办理了我省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 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的试行,是外汇局简政放权的新举措,是对资本项目项下或有债务管理的创新。该项试点既能够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够解决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难的问题。辖内银企反映该试点政策进一步消除了中、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差异,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备案制”管理思路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大大便利了银企,节约了企业社会成本。 温州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前沿阵地,也是华侨集中的地区之一,华侨在境内经营经常涉及跨境担保的问题,尤其是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受制于政策局限难以开展,试点的实施为此提供了便利渠道。我分局前期对辖内有需求的银行和企业进行了摸底,接总局《通知》后,我分局及时宣传、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试点业务。由于前期准备充分,11月4日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成功地为辖内某公司办理了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销售各类皮鞋、皮具的贸易型企业,在招商银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由1家酒店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名下4套房产作为担保。在试点政策下,企业以某境外个人名下位于上海的一处价值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房子作为追加担保,有效地解决了境内担保不足的难题,满足了该企业的融资需求,成为我省第一家总局试点政策的受益者。 下一步,我分局将全面开展对辖内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的试点政策培训,充分发挥试点政策的效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支持浙江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013-11-06/zhejiang/2013/1106/410.html
-
进入今年7月份以来,杭州出现了历史罕见的连续高温天气。为了在酷暑中做好企业宣传咨询工作,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外管的贴心服务。8月15日,浙江省分局李虹副局长率领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由杭州市外经贸局牵头的外经贸企业网上政策咨询会“外汇管理”专场,利用网络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此次咨询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参与企业超过1500家,短短两个小时内有70多家企业提出问题。主要涉及贸易信贷报告、名录登记、总量核查指标、现钞结汇、转口贸易收支、外资登记、外债额度管理和结汇等问题。 据主办方反映,这是迄今为止最火爆的一次网上咨询会。李虹副局长表示:以往,企业有问题只能通过外汇局的热线电话或现场讲座来寻找答案。通过网上咨询,企业在办公室就能通过QQ畅所欲言,既节约时间,又不耽误工作。对于当天来不及解答的问题,也欢迎企业继续在QQ服务平台上提问。 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要沿着群众习惯走、方便走的路走到群众中、融入群众中。浙江省分局利用企业习惯并方便使用的网络工具,直接指导企业的业务操作、耐心解答企业的问题,是外汇局优质服务、务实行政的一次探索,也是贴近基层、服务社会的一次尝试。下一步,浙江省分局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013-08-20/zhejiang/2013/0820/407.html
-
2013年6月 19日,浙江省外汇局李虹副局长赴绍兴调研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工作,先后走访了浙江龙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情况介绍。李虹副局长对两家企业通过成功实施跨境资本运作和海外并购实现做强做大表示赞赏,她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内部管理规范、有跨境资金运作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将优先考虑进行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等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她也希望企业继续加强与外汇局、银行的联动,用好金融外汇政策,促进转型升级。 2013-08-05/zhejiang/2013/0805/406.html
-
民营经济一直是推动浙江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浙江全省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生产总值、80%以上的外贸出口和90%以上的就业岗位。为服务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多年来,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通过扩大经营主体,争取新业务试点,搭建业务交流平台,组织汇率避险主题宣传活动等载体,努力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做大做强外汇业务,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2013年,浙江省分局积极调研,在掌握辖内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开展现状的基础上,了解其存在的制约因素和潜在风险,并希望推进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发展外汇业务的支持力度,为政策制定和改革发展提供参考。 2013-10-31/zhejiang/2013/1031/409.html
-
7月26日—8月13日,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积极参加2013年浙江省省级单位商务促进政策培训会。在12天的培训中,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冒着高温酷暑,赴10个地市及省级单位参与了12期培训班,为企业介绍当前外汇形势、解读总局政策内涵、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通过送服务上门、送政策到手这一形式,推动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扎实深入开展。 培训期间,浙江省各地的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各县(市、区)的商务部门和企业均积极派员参加,企业代表场均超过300人,全省累计参加培训的人数超过4000人。据了解,绍兴电视台、舟山电视台、庆元电视台等地方媒体均对培训班进行了新闻报道。 2013-10-22/zhejiang/2013/1022/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