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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外汇业务行为,确保全市外汇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白银市中心支局近日对辖内某银行白银分行国际收支及服务贸易业务开展了现场核查。 根据核查任务安排,此次核查主要对该行大额服务贸易跨境收支业务以及2018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前,中心支局已于前5个工作日下发了《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便其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核查过程中,核查组认真查阅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等相关业务资料,并对有疑问的业务及时与相关业务人员沟通核实。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及时整理核查发现的问题,并就所需纸质资料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此次现场核查对于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规范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进一步增进了中心支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的沟通联系,便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外汇管理工作。 2019-04-15/gansu/2019/0415/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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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分局下发的关于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申报调查问卷,金昌市中心支局近日成立前期调研小组,赴金川公司开展前期调研。 金昌市中心支局国际收支岗位人员就调查问卷相关内容对企业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有关注意事项、工作具体内容、数据采集要求和企业进行了良好沟通。调研组负责人对该项工作的深远意义和后续申报工作具体内容做了深刻阐述,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企业表示会深刻领会该项工作内容实质,积极与外汇局就后续工作保持紧密联系,为外汇局国际收支直接申报工作提供助力。 2019-04-17/gansu/2019/0417/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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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19/gansu/2019/0319/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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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1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 2019-05-09/gansu/2019/0509/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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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6.“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19-05-09/gansu/2019/0509/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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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3.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019-05-09/gansu/2019/0509/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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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7.“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19-05-09/gansu/2019/0509/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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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19-05-09/gansu/2019/0509/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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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1.“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19-05-09/gansu/2019/0509/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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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19-05-09/gansu/2019/0509/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