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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也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4-30/gansu/2019/0430/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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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2019-02-13/gansu/2019/0530/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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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5月10日,在全市第16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现场,张掖市中心支局开展了外汇政策知识宣传活动。 工作人员向市民普及外汇管理知识、散发宣传资料,积极向社会大众宣传国际收支申报相关政策、个人外汇相关知识,让公众了解个人外汇用汇额度及汇率变动影响情况,进一步消除市民对外汇知识的陌生感。还介绍了旅游或留学购汇注意事项、出借身份证和个人年度购汇的后果以及跨境融资诈骗行为的危害性和典型手法,有效提高了公众对非法炒汇、他人借用额度分拆结售汇行为的警惕性。 2019-05-14/gansu/2019/05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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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心支局精心组织,统一部署行动,有效利用“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联合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武威市南城门广场开展了外汇政策知识宣传活动。 在宣传活动现场,中心支局与各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向过往群众发放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普及外汇业务知识宣传画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册”以及有关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个人外汇、外汇违法行为及处罚等宣传资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一对一”现场解答了群众提出的问题。本次活动累计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50余人次。 2019-05-17/gansu/2019/0517/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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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上午,“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在金昌市镍都大厦门前隆重举行,金昌市中心支局及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了现场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重点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外汇政策知识,向社会公众讲解违反外汇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主要危害和办理外汇业务中的注意事项,对居民在办理外币结算、外汇收支、结售汇等业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征集,并耐心向过往群众讲解了相关知识,解答了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外汇相关疑难问题。 2019-05-16/gansu/2019/0516/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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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外汇风险防范意识,打击和防范外汇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5月15日,定西市中心支局通过“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大型集中宣传平台,开展了外汇违规违法警示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定西市中心支局立足辖区外汇业务实际,以外汇违法违规现象和非法网络炒汇行为等方面的解读和警示为主要内容,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以及现场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了违法违规用汇的危害,普及了依法合规使用外汇的政策知识。 2019-05-16/gansu/2019/0516/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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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05/gansu/2019/0605/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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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贯彻甘肃省分局张庆昉局长提出的“大学习、深调研、严落实、强质效”工作要求,提高全省外汇管理系统、银行和企业的外汇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甘肃省分局于近期组织辖区5家中心支局、13家银行、1家保险公司和2家企业共计54名外汇从业人员在浙江大学举办了甘肃省2019年综合实务培训班。 培训班举办前,针对我省中心支局、银行和企业对期货市场、外汇衍生产品相关业务不熟的现状,精心选择股指期货、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以及汇率风险规避等实际业务作为学习培训内容。 培训课上,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部总监,方正期货公司、永安期货公司经理向参训学员认真讲解了课程设定的内容,同时参训学员还前往金融实验室进行了期货实务模拟操作,现场观摩了银行结算业务等。 培训结束后,甘肃省分局还组织学员开展了主题党日活动,参观了中共一大嘉兴南湖革命纪念馆,增强了参训人员的党性修养。 2019-05-24/gansu/2019/0603/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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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外汇局 2019年5月27日 2019-06-04/gansu/2019/0604/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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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以来,中美经贸摩擦日渐激烈,为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贸摩擦对辖内涉外企业的影响,金昌市中心支局近日深入金川公司就相关问题与企业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探讨。此举既是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的积极举措,也是对辖内支柱企业的一次现场把脉。会后,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会积极配合外汇局的后续调研,希望外汇局就外汇政策与汇率波动加强现场指导,共同从政策口径和经营管理口径助推企业稳健经营。 2019-05-23/gansu/2019/0523/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