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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更好的帮助企业统筹使用国内、国际外汇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甘肃省分局于 6月 15日 组织召开汇、银、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座谈会,就金川公司开办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行了座谈。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领导、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人员,工商银行总行、甘肃省分行、金昌市分行相关业务人员,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甘肃省分局首先简要介绍了总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出的背景、历程及主要内容,并就金川公司申请开办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过程进行了说明。作为金川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两家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分别介绍了各自在金川公司申请开办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金川公司重点表达了公司对开办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迫切需求,并介绍了公司在申请开办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过程中主要做的工作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甘肃省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就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相关政策中的一些难点及重点向银行、企业进行了讲解和要求。最后,银行和企业针对相关政策理解上的一些疑惑点向甘肃省分局进行了咨询,甘肃省分局逐一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对于不能及时给予回复的问题做了记录,甘肃省分局承诺会后会及时与其他分局和总局进行沟通,第一时间向银行和企业进行回复。 2015-06-15/gansu/2015/061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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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14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9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061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2015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8.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88万亿美元)。(完) 2015-12-31/gansu/2015/123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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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审批; (五)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六)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七)外汇行政处罚信息。 2016-08-25/gansu/2016/0825/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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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管理办法》 3.《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建立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差错反馈制度的通知》 2014-05-12/gansu/2014/0512/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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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9月29日) 2016-09-30/gansu/2016/0930/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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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9月29日) 2016-09-30/gansu/2016/0930/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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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9月29日) 2016-09-30/gansu/2016/0930/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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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有限公司 2014-05-12/gansu/2014/051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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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香港基金互认月度报表(2016.10) 2016-11-29/gansu/2016/1129/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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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 2015年 6月 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2月13日 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5-05-18/gansu/2015/0518/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