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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beijing/2024/0705/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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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高速通道”全面铺开 2024-06-26/jiangxi/2024/0628/2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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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599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469亿元,进口15555亿元,顺差391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024亿元,进口3551亿元,逆差152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59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1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0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25亿美元,进口2689亿美元,顺差33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386 336 贷方 21493 3025 借方 -19106 -2689 1.货物贸易差额 3914 551 贷方 19469 2740 借方 -15555 -2189 2.服务贸易差额 -1527 -215 贷方 2024 285 借方 -3551 -500 2.1加工服务差额 74 10 贷方 80 11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62 9 借方 -38 -5 2.3运输差额 -391 -55 贷方 602 85 借方 -992 -140 2.4旅行差额 -1203 -169 贷方 197 28 借方 -1400 -197 2.5建设差额 54 8 贷方 89 12 借方 -35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9 -7 贷方 16 2 借方 -65 -9 2.7金融服务差额 2 0 贷方 20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6 -40 贷方 47 7 借方 -334 -4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2 16 贷方 308 43 借方 -19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2 21 贷方 584 82 借方 -432 -6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 1 借方 -25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6-28/guizhou/2024/0628/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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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6643亿美元,对外负债6702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961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956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153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0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635亿美元,储备资产3469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1%、12%、0.2%、21%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510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740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65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25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6%、0.4%和21%。 按SDR计值,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2990亿SDR,对外负债50621亿SDR,对外净资产22369亿SDR。(完) 2024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9618 22369 资产 2 96643 72990 1 直接投资 3 29567 22331 1.1 股权 4 25644 1936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923 2963 1.a 金融部门 6 4131 3120 1.1.a 股权 7 3899 2944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32 175 1.b 非金融部门 9 25436 19211 1.1.b 股权 10 21746 1642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691 2787 2 证券投资 12 11539 8715 2.1 股权 13 6565 4958 2.2 债券 14 4974 3756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08 157 4 其他投资 16 20635 15585 4.1 其他股权 17 99 75 4.2 货币和存款 18 5073 3832 4.3 贷款 19 8041 6073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93 221 4.5 贸易信贷 21 6172 4661 4.6 其他 22 957 723 5 储备资产 23 34694 26203 5.1 货币黄金 24 1611 1216 5.2 特别提款权 25 532 40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8 74 5.4 外汇储备 27 32457 2451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3 负债 29 67025 50621 1 直接投资 30 35103 26512 1.1 股权 31 32157 24287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946 2225 1.a 金融部门 33 1975 1492 1.1.a 股权 34 1775 134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00 151 1.b 非金融部门 36 33128 25020 1.1.b 股权 37 30382 2294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746 2074 2 证券投资 39 17403 13144 2.1 股权 40 10244 7737 2.2 债券 41 7160 5408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65 200 4 其他投资 43 14253 1076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067 3827 4.3 贷款 46 3791 2863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69 203 4.5 贸易信贷 48 3716 2807 4.6 其他 49 930 70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79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06-28/guizhou/2024/0628/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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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性。政策落地一个月以来,广东辖区(不含深圳)已有近2000家企业享受到便利化新政。 为推动便利化新政顺利落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及时向辖内各银行分发业务操作手册,提供在线业务咨询答疑,并对银行相关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新政实施后,多家银行反馈系统运行顺畅,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外贸企业反映,就近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或通过线上方式向银行提交申请,业务办理十分便利。 2024-07-16/guangdong/2024/0715/2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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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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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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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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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三、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 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46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及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辅导期业务报告”条目部分。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第三条修改为“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1-5 2012-06-30/safe/2012/0630/5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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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中俄贸易创历史新高,但辖内很多涉俄外贸企业缺乏合规安全快捷的收款途径,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困扰。针对目前频繁出现的涉俄收款障碍,资阳市市分局迅速做出反应,立足实际、加强交流、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一是联合业务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对于企业面临的情况复杂、面广层多的涉外问题,市分局积极向商务、海关、税务、经合等业务管理部门转达企业诉求,代为寻找解决渠道,协同发力推进问题化解。二是联动辖内相关银行,优化外汇服务。要求银行向企业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提前告知涉俄业务的办理要求和预计审核时间,做好预期管理。并指导银行机构实地走访涉俄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精准识别企业的具体涉俄业务,保障不受制裁的对俄贸易结算能正常进行,杜绝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三是联系涉俄外贸企业,细化具体需求。梳理搜集辖区相关银行涉俄收汇全流程及资料要求,及时反馈给企业,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不定期对辖区9家涉俄外贸企业逐一开展电话辅导和调研,倾听一线企业具体诉求。四是建立线上交流机制,提升对接速度。推动政银企共同建立涉俄企业微信群,针对涉俄外贸收款情况的“一日一变”,多部门能迅速做出反应,及时沟通协调,大型企业能够通过自身更加优质的渠道帮助带领辖内其他企业找到更高效的收款方式。 2024-07-17/sichuan/2024/0717/2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