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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同主要国际经济机构负责人共同会见记者
2022-12-12
http://www.gov.cn/premier/2022-12/10/content_5731314.htm
习近平同欧洲理事会主席米歇尔举行会谈
2022-12-0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1/content_5729824.htm
天安门下半旗悼念江泽民同志逝世
2022-12-0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2/content_5729955.htm#1
习近平会见突尼斯总统赛义德
2022-12-1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9/content_5731007.htm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三)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二、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 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就以下业务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一)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 (一)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3。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2010-06-29
/safe/2010/0629/22164.html
习近平会见阿尔及利亚总理阿卜杜拉赫曼
2022-12-1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0/content_5731155.htm
习近平会见卡塔尔埃米尔塔米姆
2022-12-1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09/content_5731077.htm
习近平会见阿曼内阁副首相法赫德亲王
2022-12-1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0/content_5731121.htm
习近平会见巴林国王哈马德
2022-12-12
http://www.gov.cn/xinwen/2022-12/10/content_5731119.htm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汇质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 二、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外,不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用于自身小额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质押。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四、以前规定中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境内个人外汇收入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2003-01-06
/safe/2003/0106/2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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