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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失效及与交易无关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单为某企业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2.98万元人民币。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24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95.8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企业境外贷款已经发生不良、明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16.26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六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7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资金性质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六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4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凭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合计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办理分拆购付汇,金额合计1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办理跨境付款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等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处以罚款6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692.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6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2296.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0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广东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市睿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371.1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四川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2月至8月,邓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多次将人民币与港币相互兑换,违规金额合计1362.35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4.36万元人民币。 案例26:广东籍许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案例27:河北籍赵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5.3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6万元人民币。(完) 2018-07-24/safe/2018/0724/9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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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8年6月29日) 2018-06-29/safe/2018/0629/9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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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http://www.gov.cn/xinwen/2018-07/02/content_5303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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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http://www.gov.cn/xinwen/2018-07/10/content_53053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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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http://www.gov.cn/xinwen/2018-07/06/content_53041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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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http://www.gov.cn/xinwen/2018-06/30/content_53024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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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http://www.gov.cn/xinwen/2018-07/19/content_53077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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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http://www.gov.cn/xinwen/2018-06/14/content_52987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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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人民银行、外汇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总结人民银行、外汇局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19年重点任务。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徐加爱作了讲话。人民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易纲主持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同志到会指导,审计署金融审计一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郭树清指出,2018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银行党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展现出新担当新作为新气象。系统各级党组织普遍增强了管党治党的自觉性,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建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一年来,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在实践中深化了对新形势下中央银行党建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一是坚持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确保金融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统筹做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坚持危机意识和底线思维,是应对错综复杂经济金融形势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四是坚持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是做好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根本前提。五是坚持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是履行好中央银行新使命的重要保障。六是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导向。 郭树清强调,人民银行系统内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要深刻警醒,逐一排查整改。2019年,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忠实践行“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一是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二是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体制机制建设。三是更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四是不断增强自我革命意识和斗争精神。五是切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六是坚决惩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 潘功胜在讲话中指出,2018年,外汇局党组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增强服务实际经济本领;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压力层层传导到位;大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服务实体经济便捷和高效;加强组织和领导,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着力锻造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2019年,要强化政治引领和责任担当,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是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防范化解外汇市场重大风险。三是始终坚持好干部标准,培养政治坚定业务高强勇挑重担的干部队伍。四是不断深化标本兼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五是巩固作风建设成果,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 徐加爱在讲话中通报了2018年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对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质、精髓要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从严管党治党”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切实增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二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三个一以贯之”这一明确要求,坚决扛起“两个维护”这一重大政治责任;三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政治立场,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四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稳中求进这一工作总基调,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五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全面从严治党根本任务,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六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四个自我”的精髓要义,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这一基本要求。对做好2019年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二是从政治建设的高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三是做实做细日常监督、长期监督,着力提高监督全覆盖质量;四是以强监督促进严管理,进一步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五是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六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本次会议采取电视会议形式召开。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外汇局党组成员,人民银行、外汇局各司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直属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各巡视组负责同志,机关各支部纪检委员参加会议。(完) 2019-02-19/safe/2019/0219/11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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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更新后《目录》共收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2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 2019-01-18/safe/2019/0118/11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