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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非银行机构主体(以下简称“机构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整性,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特制定《黑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程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各中心支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联系电话:0451-82302165 附件:黑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程序 2011年3月18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程序 2014-11-08/heilongjiang/2014/110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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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2010-05-28/heilongjiang/2010/0528/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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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 年 3 月 18 日 附件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2016-03-29/heilongjiang/2016/0329/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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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2018-06-20/heilongjiang/2018/0620/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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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3)、《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见附件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5)。 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做好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准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附件2: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 附件3: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 附件4: 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 附件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2011-12-21/heilongjiang/2011/122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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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3-18/safe/2019/0318/12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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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中心支局走访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对外贸易企业,深入调查外贸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倾听企业政策诉求,宣传外汇政策法规,提升外贸企业外汇政策水平。 2019-03-15/sichuan/2019/0315/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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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山市中心支局党员深入帮扶贫困村,开展“送温暖”主题党日活动,通过捐衣捐物等形式,对结对帮扶贫困户进行慰问。 2019-03-18/sichuan/2019/0318/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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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请各分局遵照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总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113;68402448;68402381;68402383 附件: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5-09-02/safe/2015/0902/7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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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长寿中心支局召开纪念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历任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外汇管理科科长以及中心支局在职、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参会。 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吕军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发表的文章《在改革开放中推进外汇管理事业创新发展》,回顾了40年来外汇管理改革发展历程,总结了40年来外汇管理领域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趋势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吕军工会主任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外汇管理干部职工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扎实落实好总局、外汇管理部各项工作部署,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服务于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座谈会上,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系统前辈们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忆往昔、谈发展,献良策,畅谈外汇收支形势发展变化,分享了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切身感受和逸闻趣事,交流下阶段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座谈会还安排了老照片展示,参会人员共同回忆了长寿支局成立15年、长寿中心支局升格近10年来的发展变化和取得成绩。本次座谈会起到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信心的效果,中心支局将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努力推进外汇管理工作再迈新台阶! 座谈会全景 与会代表交流发言 2019-03-15/chongqing/2019/0315/1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