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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 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10/qingdao/2021/1210/2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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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1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1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1-12-03/qingdao/2021/1203/2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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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10/qingdao/2021/1210/2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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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1年11月30日) 2021-12-10/qingdao/2021/1208/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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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境外建设、运输收入等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二是新增“沪伦通”“跨境理财通”等统计项目,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三是简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统计报送指标;四是调整和完善指标解释,便于申报主体理解和填报。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完) 2021-12-07/qingdao/2021/1207/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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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13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949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18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905亿美元、1920亿美元、915亿美元、628亿美元和232亿美元。2021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4157亿美元、3779亿美元和219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41%、37%和22%。(完) 2021-12-01/qingdao/2021/1201/2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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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1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1.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61万亿美元)。 2021-12-01/qingdao/2021/1201/2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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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14年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结合我国外汇市场实践,于2017年出台《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20年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上述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外汇市场规范运行,外汇局总结前期监管经验,充分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引》,丰富现有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和规范对象包括哪些? 答:《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问:《指引》重点规范哪些内容? 答:《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指引》的出台对银行和外汇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各银行对标外汇市场自律要求,在制度、设备、人员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经营的基础不断夯实。《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问:《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执行《指引》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2021-12-09/gansu/2021/1209/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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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9/gansu/2021/1209/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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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48亿美元,升幅为0.15%。 2021年11月,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世界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持续恢复,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2-09/gansu/2021/1209/1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