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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邮编:518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业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0755-25859736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保险机构外汇业务 支付机构等新业态外汇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不含购房、证券投资、理财、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项目的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0755-22192853 (投资业务)验证询证业务办理 (投资业务)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外债业务)企业外债 (外债业务)对外担保业务 (外债业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 (市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办理 (市场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办理 (市场业务)个人项下外汇业务办理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0755-25590240-892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审批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外汇检查业务 外汇案件举报电话 0755-25590240-509 外汇信息系统代码业务 外汇信息系统代码业务 0755-25841865 综合事务(投诉举报) 0755-25841865 0755-25191853(传真) 2017-09-15/shenzhen/2017/0915/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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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0月30日) 2017-11-01/shenzhen/2017/11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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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截至2017年10月18日)。 附件1: 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截至2017年10月18日) 2017-10-18/shenzhen/2017/1018/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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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截至2017年10月18日)。 附件1: 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截至2017年10月18日) 2017-10-18/shenzhen/2017/1018/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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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0月30日) 2017-11-01/shenzhen/2017/110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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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10月30日) 2017-11-01/shenzhen/2017/110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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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4月26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 2018-04-26/shenzhen/2018/042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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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pdf 2018-05-02/shenzhen/2018/0502/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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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核定的深圳市分局参与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汇发〔2016〕1号文)2018年度调查样本企业公布,详见附件1(月度调查样本)和附件2(年度调查样本)。请各企业及时查看名单,确定填报类型,并与我分局联系填报事宜。联系电话:25840132,25590240-871,894。 附件1: 2018年贸易信贷月度调查企业样本 附件2: 2018年贸易信贷年度调查企业样本 2017-12-29/shenzhen/2017/1229/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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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876亿元人民币,支出13357亿元人民币,顺差519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676亿元人民币,支出10696亿元人民币,顺差1979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01亿元人民币,支出2661亿元人民币,逆差146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14亿美元,支出2035亿美元,顺差7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31亿美元,支出1630亿美元,顺差30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3亿美元,支出405亿美元,逆差22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19 79 13,876 2,114 -13,357 -2,035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79 302 12,676 1,931 -10,696 -1,630 2.服务贸易差额 -1,460 -222 贷方 1,201 183 借方 -2,661 -405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6 贷方 105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40 6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340 -52 贷方 219 33 借方 -559 -85 2.4旅行差额 -1,140 -174 贷方 233 35 借方 -1,373 -20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8 -9 贷方 20 3 借方 -78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8 -18 贷方 31 5 借方 -149 -2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30 20 借方 -128 -2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3 10 贷方 306 47 借方 -242 -3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5 1 借方 -16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9 1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11-01/shenzhen/2017/1101/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