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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 2016-03-04/qinghai/2016/030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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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全辖名录企业2012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期间外汇收支情况进行了核实,共清理出102家名录企业在连续二年当中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之第三款“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注销102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见附件)。 各相关企业如对此次名录企业注销有异议,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异议申请。 联系人:陈生元 联系电话:0971-6126169 附件:青海省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名录内企业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货物贸易名录企业注销名单 2014-08-14/qinghai/2014/08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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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3: 废止文件目录 2015-05-13/qinghai/2015/05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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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2016-03-17/qinghai/2016/031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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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海辖区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 2014-06-10/qinghai/2014/061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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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自行制定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汇管[2003]28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推荐办法>的通知》(青汇管[2010]49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宣布失效的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汇发[2013]11号) 2014-10-30/qinghai/2014/10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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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清食展”外汇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做好“2015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各项筹备工作,根据本届展会总体方案和各部门分工情况,我分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高度重视展会期间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认真解读个人外汇政策,特别是业务量大的个人网点,要确保政策执行力。 二、各行营业网点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外币兑换服务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展会期间境外客商建立快速、便利的外币兑换通道。 三、各行在展会期间设立的外汇临时兑换点,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手续,为客商提供最大便利。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张文娟 联系电话:6126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15年5月5日 2015-05-06/qinghai/2015/050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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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青海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合署办公,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2个处室,辖属7个分局。分别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基本职能: (一)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省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四)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2-03-31/qinghai/2017/073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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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分局行政审批业务实行统一窗口受理。 办理地点:西宁市昆仑路3号人民银行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0971-6126143 监督电话:0971-6126148 2016-04-26/qinghai/2016/04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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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2015-11-19/qinghai/2015/111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