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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百色监管分局在梦之岛购物广场开展“金融惠红城 消保护民心”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设立咨询台、摆放展板、发放折页等方式,宣传外汇便利化政策、防范和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内容,提高市场主体合规用汇意识。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接受咨询20余次。 2025-09-17/guangxi/2025/0930/3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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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来宾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10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宾市分局刘平局长率队开展“助企业、稳外资外贸”专项走访调研活动,实地走访广西汇元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切实了解企业对外贸易中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从外汇管理专业领域对企业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企业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5-10-16/guangxi/2025/1016/3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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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28日,河池辖内广西伟创瑞电子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第四批5家“汇小二”特色金融服务点顺利挂牌,河池市分局参加对工行和中行的挂牌活动。挂牌仪式期间,各涉外银行组成“汇小二”金融服务队,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及外汇政策诉求情况,并介绍最新投融资便利化新九条和贸易便利化新九条、外汇套保补贴等多项外汇政策,特别是向企业推介和演示“汇小二”智能体的咨询服务功能,着力践行“汇小二”专业、贴心、高效的金融服务功能。 2024年以来,河池市分局辖内商业银行已成立“汇小二”涉外金融宣传队6个,设立特色服务点16家,实现有色金属、藤编、玩具等河池重点行业全覆盖,并逐渐向其他特色外贸行业延伸,通过政策传导、定期走访、结对帮扶、党建共建、搭建线上服务平台等“五位一体”工作举措,推动“汇小二”涉外金融服务品牌提质增效。下一步,河池市分局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2025-12-02/guangxi/2025/1202/3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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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积极贯彻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于2025年12月17日联合兴业银行,走进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组织开展了外汇管理政策宣导活动。 本次活动聚焦青年群体跨境金融知识需求,进行涉外金融知识宣传,创新运用“汇小二智能体”智能问答系统,结合现场讲解和互动答疑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师生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个人用汇便利化措施、汇率风险防范意识等内容。活动注重政策传导的准确性与服务的贴近性,实现政策宣传与校园群体的“零距离”对接,有效提升了青年学子对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认知度和合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下一步,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政策宣传的深度与广度,着力构建多层次、精准化的政策传导机制,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服务地方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2025-12-18/guangxi/2025/1218/3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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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服务跨境旅游业,于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桂林市分局联合交通银行桂林市分行“汇小二”金融服务队前往桂林唐朝国际旅行社和广西爱游国际旅行社开展专题调研与上门服务。回访跨境金融服务点挂牌后的银行服务情况。同时,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模式与政策诉求,积极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针对企业提出的汇率波动大的问题,现场协调银行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定制版产品方案。本次调研通过“AI专家+真人指导”的组合服务模式,提升了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助力企业稳健经营。 下一步,桂林市分局将持续跟踪旅行社需求,加强汇率避险宣传,推动银行创新优化金融产品,全力支持跨境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 2025-12-12/guangxi/2025/1212/3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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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分局积极参与“八桂聚力 反诈有我”2025年广西青年反诈联盟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当天,贵港市分局在贵港市中森广场现场设置宣传台位,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针对易发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虚假跨境投资等诈骗套路,向群众讲解真实案例,普及个人用汇政策,通过案例展板、宣传手册和现场讲解,让“合法用汇、理性投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公众合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下一步,贵港市分局将加强外汇知识普及和风险警示宣传工作,持续创新宣传形式和扩大宣传覆盖面,维护辖内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5-12-09/guangxi/2025/1209/3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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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的指导下,桂林银行崇左分行第四批特色金融服务点—广西德天化工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崇左市分局、桂林银行崇左分行、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挂牌仪式。挂牌仪式后,各方开展座谈交流,深入了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及外贸出口情况,针对企业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等方面的需求进行一对一解答。企业负责人表示,“汇小二”智能体不仅能高效解决外汇业务难题、及时掌握政策动态,还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是企业发展的好帮手! 下一步,崇左市分局将有序推动涉外金融“两区建设”,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助力企业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02/guangxi/2025/1202/3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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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分局前往梧州综合保税区参加专题座谈并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宣讲,共20余家企业代表参会。本次活动以“宝石为媒 以展助力”为主题,在梧州宝石节开幕之际,通过现场展示交易、跨境直播、政策宣讲等形式,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业务交流和政企对接平台。活动中,梧州市分局解读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和汇率风险管理政策,现场演示智能体政策答疑、汇率查询等各项服务功能,帮助企业解决跨境业务中遇到的堵点难点。下一步,梧州市分局将持续优化特色金融服务,引导企业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提高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意识,助力梧州辖区涉外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5-12-15/guangxi/2025/1215/3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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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分局召开外汇重点工作推进会,会上,首先与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围绕蓝色外债业务开展深入交流,了解其存量客户中蓝色企业的融资授信情况及境外融资需求,督导该行与蓝色企业精准对接,根据企业特点制定个性化方案,推进蓝色外债落地,降低蓝色企业融资成本,响应蓝色金融发展。最后,对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开展外汇展业改革辅导,解读展业政策,辅导做好制度设计和系统建设,并了解该行展业试点的进展、成效与困难,为该行展业改革提供工作保障。 2025-12-18/guangxi/2025/1218/3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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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5/guangxi/2021/1105/2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