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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人民币国际化10周年的峥嵘岁月、自律机制成立3周年的发展历程,向社会公众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在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的指导下,海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在辖区开展了“人民币国际化10周年”和自律机制成立3周年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由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统筹安排,19家银行成员单位通力合作,以H5或微视频的形式在银行各网点开展广泛宣传。 2019-06-18/hainan/2019/0618/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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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组织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视频培训。为便于银行及时了解《办法》修订情况,顺利开展工作,海南省分局组织辖区21家外汇指定银行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会后,海南省分局强调各银行要高度重视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2019-06-05/hainan/2019/0605/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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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有额度限制吗? 答:有额度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的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2019-06-18/hainan/2019/0618/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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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等相关要求,海南省分局2019年1至5月份共受理并办结行政审批286件,其中国际收支类44件、经常项目类219件、资本项目类23件。 2019-06-25/hainan/2019/0625/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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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选择实物出资需要提交那些证明材料? 答:以下证明材料供参考,一是由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单(未对外付汇);二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附于进口报关单(未对外付汇)的验资报告;三是由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商品质检证明。 2019-05-31/hainan/2019/0531/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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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可以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的规定,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2019-06-18/hainan/2019/0618/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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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有额度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的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和人民币卡每卡每日均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 2019-06-25/hainan/2019/0625/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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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在境外有套房产,能不能出售后将外币汇入? 答:目前境内个人到境外购房属于法规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因此,如无特殊情况,境内个人在境外购房的行为本身不合法,后续也不能将售房款汇入。 2019-06-10/hainan/2019/0610/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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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外汇证券投资类资金可以汇出吗? 答:境内个人不可以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所以个人外汇证券投资类资金不可以汇出。 2019-06-10/hainan/2019/061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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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7-01/hainan/2019/0701/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