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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1笔,金额合计4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67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9笔,金额合计55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4笔,金额合计108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7笔,金额合计31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7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云南籍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107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北籍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3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XU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7月,XU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1-14/guangxi/2022/0114/2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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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取得积极进展,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强化风险为本的意识,各级监察、司法、侦查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培训,从修订反洗钱法和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情报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强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协查、增强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各地实际和部门职能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构建完善国家洗钱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完) 2022-01-26/guangxi/2022/0126/2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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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传导,2022年1月1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组织举办了2022年北海市头部企业工作推进会,北海4家头部企业和北海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合计12人参加了会议。推进会上,北海市中心支局与头部企业研讨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案例,就便利化试点业务、贸易新业态、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等新政策开展了专题培训,并根据头部企业反映的外汇服务需求进行针对性的业务诉求解答。下一步,北海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大对头部企业的外汇服务力度,加强沟通,加大政策传导,适时推动本外币跨境业务创新取得突破。 2022-01-14/guangxi/2022/0114/2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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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机制,引导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梁建静局长带队走访灵山县桂合丝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调研组通过座谈、参观生产线等方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融资支持等情况,并向企业积极宣传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倡导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优先使用人民币、合理使用外汇衍生工具等, 助力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稳步保障生产经营。 2022-01-19/guangxi/2022/0121/2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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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百色辖区银行个人外汇服务水平,提升个人用汇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1月1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调研。调研期间,百色市中心支局指导银行落实个人便利化政策措施,推动部署“个人外汇业务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保障2022年春节期间个人外汇业务平稳运行。 2022-01-14/guangxi/2022/0114/2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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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协作、加大打击地下钱庄力度,2022年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中心支行反洗钱、支付结算部门与崇左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展打击地下钱庄座谈交流会,围绕打击地下钱庄涉及的法律法规、线索移交、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初步达成汇警联合行动、信息共享的共识。 2022-01-19/guangxi/2022/0119/2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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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 附件: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22-01-11/guangxi/2022/0119/2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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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内地市中心支局、县支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9/guangxi/2022/0129/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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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8/guangxi/2022/0128/2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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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2-01-28/guangxi/2022/0128/2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