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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第三届国际金融领袖投资峰会在香港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出席会议并发言。朱鹤新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持续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巩固和提升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同时,继续推动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4-11-21/guangxi/2024/1122/2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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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铁路北起中国昆明,途经西双版纳磨憨,南抵老挝万象,全长1035公里,自2021年12月3日开通运营以来,推动西双版纳州建成“水陆空铁”立体化口岸体系,助力其成为中老铁路沿线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交融的新纽带。 一是口岸运输能力提升,磨憨铁路口岸货物通关时效居全国铁路口岸前列,运输成本较公路运输减少20%,口岸运输能力增强,进出口企业数大幅增长。二是跨境运输更加便捷,自开通运营以来,中老铁路(西双版纳段)进出口总额持续增长,商品种类日益丰富,从矿产品、橡胶扩展至水果蔬菜、化肥、食品饮料等商品。三是区域经贸合作加深,西双版纳州对老境外投资行业领域日趋广泛,结构不断优化,对老直接投资资金大幅增长。四是跨境资金融通更加便捷,目前磨憨口岸银行6家,网点数量9个,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对老跨境收支大幅增长。五是跨境旅游发展兴旺,中国免签“朋友圈”不断扩容、“144小时过境免签”等便利化政策推动中老铁路客流增势迅猛,西双版纳州旅游项下结售汇总额持续增长。 2024-12-06/yunnan/2024/1206/1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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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江市分局持续优化服务,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不断推动辖区各项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实落细,多层次多渠道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坚持优化服务,推进外汇服务全流程精进。积极推进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试点,推动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开通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融资授信”业务功能,保障企业融资供应渠道通畅。扎实推进外汇业务流程再造,积极做好名录登记改革衔接,现场指导银行办理登记业务,为企业提供名录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一站式”服务。 坚持便利企业,助力外贸主体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指导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推动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等政策落地,切实减少纸质单证流转环节,提升外贸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效率。 坚持靶向帮扶,破解重点企业收付汇难题。对新设立外贸企业提供一对一政策指导,现场讲解名录登记、外汇账户开立、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政策规定,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后续购汇付款环节的政策咨询和业务解答,解决登记开户、购汇付款难题。 2024-12-06/yunnan/2024/1206/1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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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马鞍山市分局主动响应民营中小微企业诉求,联合中国银行马鞍山市分行,来到“中国剪折机床第一镇”—马鞍山市博望区举办“我为企业解‘汇’忧”专题外汇政策宣讲会,博望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区内35家重点外贸企业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来自跨境金融研究院、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外汇局马鞍山市分局的专家分别围绕“当前跨境业务发展机遇及涉俄贸易收款方式概览”、“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与人民币外汇保值产品”以及“最新外汇便利化服务政策”等市场主体关切的热点主题开展了政策宣讲,并就企业现场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现场互动积极,反响热烈。下一步,外汇局马鞍山市分局将持续践行外汇为民理念,不断畅通政策传导渠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惠及更多市场主体,促进政策红利“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024-11-29/anhui/2024/1129/2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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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4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2353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730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5050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998亿美元、2910亿美元、915亿美元、785亿美元和365亿美元。2024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7097亿美元、3750亿美元和1507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30%和12%。(完) 2024-12-06/yunnan/2024/1206/1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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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3234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462亿元,进口16071亿元,顺差5391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42亿元,进口3359亿元,逆差101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75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57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2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3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350亿美元,进口2734亿美元,顺差616亿美元。(完) 2024-12-06/yunnan/2024/1206/1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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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王江、云泽、吴清、傅华、鹤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很高兴参加金融街论坛。借此机会,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一揽子增量货币政策的落实情况 按照中央部署,9月24日,金融管理部门宣布了一揽子支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大家都很关心,也得到了各方面的支持。前天,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召集主要商业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召开座谈会,就金融机构抓紧落实好一揽子政策进行了专门部署。这里我报告一下人民银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降准降息方面,9月27日,已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预计年底前视市场流动性情况,择机进一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0.5个百分点;下调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0.2个百分点;中期借贷便利利率下降0.3个百分点,从2.3%下降到2%。今天早上,商业银行已经公布下调存款利率,预计下周一(10月21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会下行0.2-0.25个百分点。四项房地产金融政策已经全部发布。其中,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是中央决定的一项重要惠民生政策,惠及5000万户家庭,每年减少家庭的利息支出约1500亿元。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两项金融工具,人民银行与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组建了工作专班,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已开始接受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政策文件于今天正式发布实施。 一揽子政策发布实施以来,国内外给予了积极正面评价,有力提振了社会信心,对于促进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发挥了较好作用。我们在政策制定和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当前经济运行需要实施较强的宏观总量支持政策。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有效需求不足,社会预期偏弱,物价低位运行等,市场普遍认为需要推出有份量的宏观政策。按照中央部署,前期人民银行作了深入研究并准备了政策预案。中央果断决策推出一揽子增量政策,体现了稳经济、稳预期、促消费、惠民生的坚定决心,市场作出了积极反应。 第二,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挑战,主要是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基于国际经验和中国过去的实践,需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予以应对。 房地产市场方面,人民银行基于自身的职责,优化调整了四项房地产金融政策,从金融宏观审慎的角度支持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化解和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方面,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制定了助力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两项工具。这两项工具是完全基于市场化原则设计的,在国际上也有成功的实践。其中,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不是央行直接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不会扩大央行的货币供给和基础货币的投放;央行提供的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资金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信贷资金不能违规进入股市仍是金融监管的一条红线。这两项工具体现了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拓展和新的探索。我们将与证监会合作,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探索常态化的制度安排。 第三,中央银行需要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观察、评估金融市场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断或弱化金融市场风险累积。近一段时间,人民银行就长期国债收益率运行多次与市场加强沟通,目的是遏制羊群效应导致长期国债收益率单边下行潜藏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市场高度敏感,会对各种政策和因素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和定价。从宏观和深层次角度看,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是一个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过程,估值修复有助于资本市场发挥投融资功能,阻断市场走弱与股权质押风险的负向循环,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改善社会预期,提振消费和投资需求。 二、高质量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动态平衡 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侧重于短期,在于校正经济增长和经济运行的轨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侧重于中长期,在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增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突出强调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适应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增强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性。 物理学中,平衡是指物体在几个力的共同作用下,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经济运行中的平衡则是各种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相互作用、优化调整的动态过程。这也是各国经济运行的一种普遍现象。 本世纪以来全球经济经历了三轮重要的动态平衡,中国都深入参与其中,并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2001~2007年,中国加入WTO后,低成本要素与全球产业分工充分融合,有效扩大全球供给、促进生产效率提升,起到了抑制全球通胀、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是2008~2017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全球呈现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高债务的“三低一高”特征,需求走弱,中国主动作为,大力度扩大内需,起到了拉动全球经济、避免陷入通缩的作用,十年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定在30%左右。 三是疫情以来,由于供给冲击和需求侧强刺激,全球通胀一度高企,中国供应链体系保持稳定,弥补了全球供给缺口,为全球通胀回落和经济平衡持续贡献了中国力量。 中国经济自身也经历了深刻的结构调整和动态平衡过程。近年来,中国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举措,持续推动经济增长模式从传统的经济高速增长导向转向创新驱动型和质量效益型。供给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比稳步提升。消费的作用持续增强,消费、投资、净出口三大需求占GDP比重由2010年的49%、47%、4%,调整为2023年的56%、42%、2%。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增长,在经济运行中,需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动态平衡。 一是经济增速和经济增长质量的动态平衡。中国巨大的经济体量需要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速,带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短期内可能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影响,需要我们把握好动态平衡,着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是经济增长中内部和外部的动态平衡。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外部平衡得到有效改善,中国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比重,已从2007年的10%左右下降到2011年的2%左右,这些年来这一指标一直处于1%~2%的国际公认合理区间。当前,国际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导致经济逆全球化、国际贸易政治化和工具化,阻碍了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和全球福利增加。我们倡导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坚持扩大双向开放,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三是投资和消费的动态平衡。在历史上的历次经济周期中,我们主要依靠扩大投资、保存供给侧产能来对抗经济下行压力,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投资需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有增有减,更多投向科技创新、基本民生等领域。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增加居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扩大消费,形成“政府培育消费,消费激活市场,市场引领企业,企业扩大投资”的良性循环。 实现经济的动态平衡,需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方向应从过去的更多偏向投资,转向消费与投资并重,并更加重视消费。二是更好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把握和平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提高政策与市场关切的交集度和针对性。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环境,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中央银行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管理部门,也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我们将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加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逆周期调控力度,提升金融支持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为经济稳定增长、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稳步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动态平衡。 一是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框架。这方面的考虑,我在6月份的陆家嘴论坛上已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这里再强调几点。目标体系方面,将把促进物价合理回升作为重要考量,更加注重发挥利率等价格型调控工具的作用。执行机制方面,会持续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在公开市场操作中逐步增加国债买卖。人民银行已与财政部建立了联合工作组,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安排。传导机制方面,要不断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增强与财政、产业、监管等政策取向的一致性,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 二是提升金融服务对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动态平衡的适配性和精准性。进一步加强宏观信贷管理,持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持续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金融市场,支持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推进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现代科技创新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风险和不确定程度高,金融服务需求多元。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更多依赖股权融资,积极、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着力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水平。 三是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将立足宏观视角,着力把握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防范之间的动态平衡,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体系,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密切关注经济金融运行,及时加强逆周期调节,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四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金融新体制。稳步推进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拓展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坚持以市场驱动和自主选择为基础,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与合作,促进中国和全球经济平衡、可持续发展。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4-12-06/shanghai/2024/1206/2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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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2-06/guizhou/2024/1206/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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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安徽省分局紧密围绕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部署,因地制宜开展了大量外汇便利化政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等宣传活动,营造了“学政策、讲政策、用政策”的良好氛围,有效打通外汇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11月27日,外汇局安徽省分局举办安徽省银行机构外汇业务知识技能竞赛决赛,推动安徽省银行机构外汇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 自2024年10月竞赛活动启动以来,全省32家外汇银行机构积极响应、踊跃参与,组织职工对外汇相关政策知识“反复学、从头学、用心学”,全省共有近15000名外汇从业人员参加了初赛线上答题,掀起了一场外汇业务知识技能“比学赶帮超”的热潮。 经过激烈角逐,共有6家银行机构进入决赛环节。决赛现场气氛热烈、紧张有序。知识竞答环节通过选择、判断、问答多个题型结合,综合考察了选手在国际收支统计、外汇市场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外汇信息技术等多个方面的外汇理论和实务水平,展现出安徽外汇从业人员优良过硬的业务素质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风采展示环节,各代表队各显神通,通过情景剧、合唱、快板、演讲等多种观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展现了外汇工作日常、体现了外汇工作成效。 本次竞赛是对安徽省外汇银行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的一次检验和展示,更是对外汇政策的一次有力宣传、对外汇知识的一次生动普及。下一步,外汇局安徽省分局将继续在外汇履职、政策落实等方面发力,带领全省外汇银行共同营造“学外汇、懂外汇、促便利、防风险”的良好氛围,共同建立更加高效、有序、健康的安徽外汇市场,在助力安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更大的担当和作为。 2024-12-05/anhui/2024/1205/2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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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群众法治意识,深入宣传外汇重大政策法规及个人用汇基础知识。林芝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各部门开展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 林芝市分局结合辖区业务特点,将外汇违法行为及个人外汇便利化相关政策规定以形象化的语言印制成汉藏双语宣传册在“宪法宣传周”进行宣传,保障辖区民众了解基础外汇常识,能够识别网络“炒汇”、地下钱庄、非法换汇等非法交易的特点,提高居民警觉,避免居民无意中发生炒汇、非法换汇等违法行为,同时切实将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至基层民众中,加强外汇重点领域法规执行及宣传,为林芝市居民开展金融“扫盲”。 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4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取得了显著的政策普及效果。下一步,林芝市分局将在外汇管理法制宣传工作中,结合工作特点,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全力提升宣传效果。一方面加强与日常工作的融合,开展“外汇知识进乡村”、“外汇知识进社区”等活动,不断提升居民人口法律意识和外汇常识。另一方面创新宣传载体。通过电子屏、微信、银行公众号等平台,纵深宣传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注重在宣传内容上下功夫,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宣传效果。同时,以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为重点,有计划的开展普法教育,结合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积极向辖内涉汇主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2024-12-06/xizang/2024/1206/1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