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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3年3月末) 2023-06-30/qingdao/2023/0630/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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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6月30日) 2023-07-03/qingdao/2023/0703/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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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1.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1万亿美元)。 2023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1.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9万亿美元)。 2023-06-26/qingdao/2023/0626/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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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了淡马锡董事长林文兴(LIM BOON HENG)一行。双方就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全球及中国投资机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2022-06-27/qingdao/2022/0627/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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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3-07-04/qingdao/2023/0704/2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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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前海、河套片区以及深圳市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现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深外管〔2023〕16号)印发。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深外管〔2023〕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7月4日 附件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通过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的业务,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二章 业务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 (六)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七)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第六条 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 第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 1);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7.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所在地外汇局应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 第九条 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资本项目变更、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 第十条 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办理期间,拟对第九条以外的事项进行调整的,主办企业应在调整前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等变更的,应照第七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作为申请人提交。 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应在收到备案通知书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资金池业务。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提交申请书和原备案通知书原件,申请书应写明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完成备案手续,并收回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第三章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外债业务。 第十四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外债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外债业务。 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借入外债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外债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四章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八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归集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按境外放款相关规定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调节。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各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集中额度调整频率每年最多一次。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各成员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第十九条 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集中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成员企业自行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未集中额度内通过成员企业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 第二十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第五章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第二十六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归集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从境外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等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向境外融出的境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 4.结汇划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它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归集的外债项下涉外收付款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二十八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下拨至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使用应符合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目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成员企业)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及非自用房地产。 第三十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合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三十一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在成员企业需自行支付的情况下,可由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相关业务应遵守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和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购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分证明且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对资金池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备案通知书内容开展业务。 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通过境内银行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当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RCPMIS报送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基础信息、跨境收支(本外币)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并留存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2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跨国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池业务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采取下列措施确保管理职责履行: (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具体情节,对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跟踪分析监测。 (三)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合法合理需求,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未按本规定、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池业务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外汇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关 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 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本单位义务以及外汇局监管要求。承诺将: 一、依法合规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满足下列要求前提下,享有按照政策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签署本确认书,严格按照要求办理业务,合规经营等。 二、按外汇局、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业务数据;不使用虚假合同或者构造交易办理业务,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 三、理解并接受外汇局、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和业务进行适时调整。遵守外汇局、人民银行关于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调整要求。自行承担由于外汇局、人民银行调整政策以及本单位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相关损失。违反政策及相关要求的,接受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的包括行政处罚、暂停或终止业务、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四、本确认书适用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和人民币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五、本确认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成员单位,自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人民银行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银行在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银行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按照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便利措施办理相关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人民银行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并依法予以告知。 外汇局、人民银行依法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银行违规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2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 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20××〕×号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申请》(××字〔××〕××号)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号)和××等规定,同意对××公司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予以备案。 同意你公司作为××公司(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含××家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经常项目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你公司可集中调配的外债额度××亿元人民币;可集中调配的境外放款额度××亿元人民币。 (其他需备案或特别关注、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 ××年××月××日 2023-07-04/shenzhen/2023/0704/1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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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至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会同山西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成功举办了两场外汇政策与实务大宣讲活动,是近年来覆盖面最广、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有效缓解了外汇经办银行和涉外企业对外汇政策学习把握不到位、办理业务不顺畅等政策传导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本次活动也是落实主题教育要求、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 本次宣讲活动有五个特点:一是问题导向。在大宣讲活动举办之前,外汇局山西省分局“问需于市场”,结合调查问卷准备宣讲内容,对银行侧重外汇服务规范性,对涉外企业侧重“送政策”,宣讲内容更具有针对性、精准性,靶向施策。二是“三个全覆盖”。宣讲对象覆盖了全省800余个外汇业务银行网点、全省2600余家涉外企业、150余名外汇管理条线人员。三是兼顾双重目标。以主分会场+腾讯直播方式组织,最大限度覆盖有培训需求的外汇从业人员,同时保证外汇业务不中断。四是直达基层。省市县三级设立分会场40余个,其中一半设在重点县域,方便县域银行、涉外企业参加。五是汇银共办。由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发起,山西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搭台”,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具体承办,全省汇银各级机构合力服务涉外企业。 开班仪式上,陈涤非副局长强调: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外汇政策传导的重要意义。外汇政策传导关系着银行和企业、个人是否能够不打折扣地执行政策、关系着市场主体是否能够切实享受政策改革的红利,也关系着外汇领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二是要强化组织推动。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各省级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头和组织领导作用,从上至下、持之以恒地抓好外汇政策的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三是要想“好招、实招”,确保外汇政策传导取得实效。政策传导应杜绝急于求成、脱离实际,不搞形式主义,要细水长流、求真务实,确保政策传导和落实取得实效,四是外汇局和银行需密切配合。外汇局要抓好从源头上起到正确引导、正确指导的作用,要运用定期督导、常态化明察暗访、考核机制、奖惩机制等方式,引导银行重视政策传导、准确执行政策,及时纠偏一些错误的观点和做法,确保银行敢办、会办、快办;银行要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培养一批与业务发展相匹配、数量有保证、专业性强的业务骨干,要履行好政策落地见效“最后一公里”的主体责任。 本次“大宣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一是形成了政策传导良性循环。进一步畅通了企业和外汇局、和银行之间的沟通渠道,使外汇政策活水从外汇局流出、流经银行、流到企业,有利于解决企业外汇领域问题。同时,企业的诉求也能反流回来,可以直接向山西省分局反映相关困惑及意见建议。二是深化了外汇政策常态化传导机制。本次活动是山西省外汇政策宣传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为全省外汇局和银行做出的一次示范,有助于建立健全外汇政策常态化学习和传导机制,变“被动学”为“主动学”,变“选择学”为“全面学”,变“偶尔学”为“经常学”,提升外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步使市场主体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政策。三是开通了线上互动渠道。通过“山西省级自律机制”微信公众号开通了线上留言渠道,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将定期通过公众号进行政策答疑,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相关政策诉求,与市场主体良性互动,提升对外汇改革的获得感和外汇政策的满意度。 下一步,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将持续通过“线上+线下”“传统媒体+新型载体”“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持续深化政策宣传工作,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防范外汇风险,推动山西省外汇市场和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年内还将开展一系列“送政策上门”小型专场活动,包括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结算数字化业务、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等,力争实现外汇政策“靶向传导、精准滴灌”。 2023-06-30/shanxi/2023/0630/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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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外汇服务暖粤企”专项活动,推动广东外汇管理工作提质增效,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郭云喜副局长带队到广州和东莞开展“外汇服务暖粤企”专项调研,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相关处室、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主要负责人参加。 调研组一行走访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跨境业务情况,听取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外汇管理政策的诉求和建议,并现场进行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 调研组到东莞分别召开“外汇服务暖粤企”企业座谈会和金融机构座谈会,深入了解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跨境贸易投融资“急难愁盼”问题,认真听取并回应银行、企业对深化外汇领域改革的政策诉求和建议。郭云喜副局长指出,企业等市场主体要准确把握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大政方针,树立“越诚信,越便利”的经营理念,用好用足外汇便利化政策。 郭云喜副局长对如何做好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坚持外汇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大兴调查研究,通过“深调研、听诉求、讲政策、促便利、解难题、推发展”,有力有效开展好“外汇服务暖粤企”专项活动,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成效。二是要持续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让政策红利直达基层、惠及实体。三是要坚守风险底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督促银行机构落细落实“展业三原则”,进一步平衡好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关系。 2023-07-06/guangdong/2023/0706/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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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中心支局联合市金融工作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宣传活动在全市各县区同步开展,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宣传方案,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任务分工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并有机融入主题教育,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二是聚焦重点领域。针对近年来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虚拟货币跨境交易、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解剖犯罪手法,宣传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让“依法合规用汇、远离非法集资”的理念深入人心。三是拓宽宣传阵地。强化线上线下宣传协同,将防范非法集资短视频及奖励举报途径投放到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交线路等,扩大宣传影响力。发动一线部门、社区志愿者等基层力量,推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单位、进网点、进广(商)场,实现非法集资风险高发领域与易感人群全覆盖。四是创新宣传模式。依托地方特色文化,将防非处非宣传与民风民俗融合,积极开展知识问答、文艺表演、作品评选等具有广元元素的趣味活动,将国家政策、防非处非知识转化为让人耳熟能详的地方民俗歌谣,提升宣传的精准性、互动性,增强防非处非宣传实效。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手册近2万份,参与群众达3000余人次。 2023-07-07/sichuan/2023/0707/22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