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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48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209亿美元,升幅为0.66%。 2023年4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5-10/hebei/2023/0510/2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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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4万亿美元)。 2023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0.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78万亿美元)。 2023-05-05/guizhou/2023/0505/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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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衡水市中心支局联合工行衡水分行,深入河北冀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惠企惠民、同心向行”专题走访。 衡水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和工商银行衡水分行相关人员向企业详细解读了目前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讲解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下的业务办理流程。 2023-05-10/hebei/2023/0510/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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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ningxia/2022/1103/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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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数据遵循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则与标准,与海关进出口数据差异主要受统计原则、计价方法等多重因素影响,认识并理解两类数据异同有助于科学分析我国对外经贸状况和国际收支形势。近年来,外汇局持续加强企业直接申报数据采集,完善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统计体系,不断提升国际收支平衡表质量。 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与海关进出口在统计原则上存在显著区别,分别从“货物所有权转移”和“货物跨境移动”角度刻画外贸发展状况。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反映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境,只要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就需纳入国际收支统计。它表明了交易双方发生的经济利益交换,通常会对应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货款收付,或者形成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同时,因与国民经济核算原则一致,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被直接用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支出法核算。海关进出口反映商品的跨境移动,关注物质资源进入或离开我国,不考虑货物所有权是否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近年来,在我国贸易业态快速发展、监管方式改革等背景下,货物跨境移动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更为常见。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一是跨国公司“无厂制造”等全球生产安排。为充分利用我国作为“制造大国”和“消费大国”的双重地位,跨国公司委托我国企业制造生产货物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即货物未发生跨境移动但货权已完成多次跨国转让,贴牌后产品零售价远高于我国制造企业的出厂价。上述交易不计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这一现象在电子产品行业尤其明显。 二是来料加工、仓储物流服务等不涉及货权转让的货物进出境。来料加工企业的待加工材料入关和加工成品出关时,海关均按进出境的材料或成品货物全值统计,货权从入境到出境均属于境外,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国际收支仅统计加工企业收取的加工服务费。类似情况还有特殊监管区域仓储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关境均报关并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货权从入境到离境均属于境外,不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三是境外发生的货权转让。如离岸转手买卖中货物购买和转售发生时货物均在境外,由于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无需海关报关,未计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货权前后变化了两次,计入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 此外,统计时的计价原则、计价基础等价格因素也是两类数据差异的重要来源。首先,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买卖均为离岸价格(FOB),剔除了运保费的影响;海关统计的商品进口为到岸价格(CIF)、出口为离岸价格(FOB)。其次,实践中的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计价主要源于企业记账的发票价格;海关进出口计价基于报关主体的货物跨境报关,由于存在代报关、跨境时点货权尚未转移或者在非居民间转移等情形,可能产生报关价与交易成交价偏差较大的情况。如物流、仓储等企业代理进行货物出口报关时,报关价常为境外委托加工客户的海外市场销售价,一般高于其与国内加工企业之间的成交价。 贸易模式变化和复杂性对统计数据源提出更高要求,国际收支统计将不断改善数据来源,将关注重点更多转向一线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模式的不断演进和我国对外贸易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给国际收支货物贸易统计带来了巨大挑战。从企业源头采集的直接申报数据源于企业会计数据和对应的业务信息,权责制和复式记账原则与国际收支统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表“借方与贷方”和国际投资头寸表“流量与存量”的协调。2023年,外汇局将继续稳步推进大中型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持续跟踪研究各类进出口企业涉外业务模式演变,开展专项贸易企业调查丰富数据源,从源头保障数据质量。同时,深化部门间数据合作机制,为准确研判我国涉外贸易状况提供全面、客观的数据基础。 2023-05-09/guangdong/2023/0510/2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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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势头良好。在疫情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表现出较强韧性,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全球占比逐渐提升,已成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规模持续扩大 知识产权贸易快速增长。随着国际经贸格局深度调整,知识产权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日益突出,带动知识产权贸易快速增长。2002至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总额从32亿美元增至578亿美元,年均增速约为15.5%,同期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年均增速分别为12.9%和11.6%。 知识产权贸易以技术引进为主。随着我国产业加快向价值链两端延伸,利用国际创新成果的需求不断增长,逐步形成以先进技术引进为主,专利技术出口快速增长的格局。2002年至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进口规模从31亿美元扩大至445亿美元,同期知识产权的出口规模年均增速达22.7%。 疫情背景下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呈现较强韧性。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全球经济遭遇供需双向冲击呈现低迷态势,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表现出较强的韧性。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约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7%,较201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 二、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竞争力逐步增强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出口的支柱产业。2022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贸易收入113亿美元,占我国知识产权贸易收入总额的85%,主要集中在电子通信领域和网络游戏。医药制造业受政策等因素推动,研发成果加速转化,2022年该行业知识产权贸易收入10亿美元,占知识产权贸易收入总额的8%。 科技创新为知识产权贸易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我国全球创新指数[1]排名由2012年的第三十四位上升到2022年的第十一位。2022年中国申请国际专利7万件,连续三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申请国际专利占全球比重自2010年的7.8%上升到2022年的25%。 三、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健康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 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支持体系,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推动我国跨国企业更多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贸易,助力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2023-05-10/guangdong/2023/0510/2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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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4笔折合6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6.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1.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山西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60.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2.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俞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俞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折合2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江苏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8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周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24.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河南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12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8笔折合69.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45.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江西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1.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8笔折合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3-05-11/jilin/2023/0511/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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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雅安市中心支局成功为辖区某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过该业务,企业可开展境内外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经常项目资金轧差净额结算,并集中外债额度14.8亿美元、集中境外放款额度2.2亿美元,显著提升了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效率,有效降低企业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 靠前谋划,精心培育。一是提早谋划统筹。依托外汇系统筛选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多方了解企业外汇业务需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培育计划。二是汇银企三方联动。组织金融机构及重点培育企业参加政策辅导“线上+线下”会,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外汇政策,督促金融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服务方案。 靠前发力,提质增效。一是建立高效沟通协调联系机制。汇银企通过现场会面、电话、微信群等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协调工作顺畅,企业积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提供优质外汇服务、中心支局全程跟踪督导、四川省分局指导相关工作。二是坚持目标导向,提前准备。为顺利推动业务落地,企业符合条件后,中心支局及时为企业提供资料清单,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为企业查漏补缺提供政策咨询。 靠前总结,举一反三。业务落地后,中心支局及时总结业务办理全流程中的好做法,并将此次业务办理中好的经验融入外汇管理工作思路,推动辖内其他试点业务落实落细。 2023-05-11/sichuan/2023/0511/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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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2年四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2年四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小幅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528亿美元,较2022年9月末减少287亿美元,降幅1.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5%,较2022年9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5%,与2022年9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2022年以来,受美联储加息、全球通胀高位运行以及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1年末减少2938亿美元,降幅10.7%。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1046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度为36%。随着我国疫情防控较快平稳转段,经济运行企稳回升,2022年四季度外债降幅较2022年二、三季度大幅收窄。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2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3.6%,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6%,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10.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8%。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展望2023年,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4-07/fujian/2023/0403/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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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8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52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7641亿元人民币(等值11148亿美元),占45%;短期外债余额为93184亿元人民币(等值13380亿美元),占5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385亿元人民币(等值4363亿美元),占18%;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673亿元人民币(等值815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0367亿元人民币(等值10104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4400亿元人民币(等值9247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687亿元人民币(等值3975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646亿元人民币(等值3826亿美元),占16%;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5564亿元人民币(等值5106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50945亿元人民币(等值7315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56亿元人民币(等值482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1494亿元人民币(等值3086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5133亿元人民币(等值737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6280亿元人民币(等值10953亿美元),占4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4545亿元人民币(等值13575亿美元),占5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2022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3.6%,债务率为66%,偿债率为10.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8%,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2023-04-06/fujian/2023/0406/1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