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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酒泉市分局召开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要求,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全会精神落实落地。 会议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内容,认真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大家一致认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引领性,为做好“十五五”时期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要求,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金融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六个坚持”原则,时刻谨记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会议强调,要将全会精神嵌入外汇管理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清单,落实于具体的业务履职,扎实做好四季度工作,坚决完成好全年工作任务。围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汇率避险管理服务、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县域外汇金融服务、基础工作质效提升等重点工作,各条线岗位人员纷纷作了交流发言,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与措施。全体人员表示,将时刻谨记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高质量外汇管理与服务助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实现“十五五”规划蓝图贡献更大力量。 2025-11-12/gansu/2025/1112/2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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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临夏州分局指导下,中国银行临夏分行为辖内某企业成功办理4.49万美元资本金线上结汇业务,标志着首笔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在临夏落地。该业务通过场景办理流程和服务“线上化”,节约企业脚力成本,显著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业务便利性。 为推动试点工作落地,临夏州分局积极采取措施有力传导政策,召开外汇指定银行座谈会动员部署,加强业务督导压实责任,积极与银行上级行交流合力推动,联合银行实地走访企业掌握诉求并宣传推广政策,指导银行筛查确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主体,汇银联动确保试点政策顺利落实。 下一步,临夏州分局将不断畅通汇银企工作联动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推广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使辖内更多符合条件的主体尽知尽享便利化政策。 2025-11-12/gansu/2025/1112/2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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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5年9月30日) 2025-11-12/guangdong/2025/1113/3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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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7/hubei/2025/0917/2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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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攀枝花市分局联合市商务局成功举办“攀商出海”跨境电商专题培训。本次培训聚焦跨境电商发展新趋势,围绕外汇管理政策解读、业务实操指导与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措施,为全市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及新兴市场主体送上“政策大礼包”,助力企业“走出去”、品牌“闯世界”。 培训会上,市分局系统解读了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最新政策,重点介绍名录登记、资金收付、国际收支申报、贸易信贷报告等核心内容。通过案例分析与政策对比,有效破解跨境电商企业“不懂政策、不敢出海、不会结算”的痛点。本次培训突出“精准化、实战化、本地化”三大特色,实现政策、金融、平台“三端贯通”,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境金融服务,建立了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台账。针对攀枝花钒钛、水果等特色优势产业,量身定制跨境收汇与风险管理方案,推动“攀货出海”与“汇路畅通”同频共振。参训企业反响热烈,发展信心显著增强。 下一步,攀枝花市分局与市商务局将持续深化协同联动,以“政策+服务+平台”三位一体模式,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为攀枝花建设川西南滇西北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注入强劲动能。 2025-11-12/sichuan/2025/1112/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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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6-16/jilin/2022/0616/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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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33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47亿美元,升幅为0.14%。 2025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11-07/sichuan/2025/1107/3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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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33亿美元,较9月末上升47亿美元,升幅为0.14%。 2025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11-13/neimenggu/2025/1113/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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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4437亿元人民币(等值2436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4009亿元人民币(等值10339亿美元),占42%;短期外债余额为100428亿元人民币(等值14029亿美元),占58%。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4%。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166亿元人民币(等值4214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6521亿元人民币(等值911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75126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5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624亿元人民币(等值8748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123亿元人民币(等值3230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7353亿元人民币(等值3821亿美元),占16%;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992亿元人民币(等值4749亿美元),占19%;债务证券余额为60875亿元人民币(等值8504亿美元),占3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561亿元人民币(等值497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049亿元人民币(等值2382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8484亿元人民币(等值1185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0801亿元人民币(等值12685亿美元),占52%;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3636亿元人民币(等值11683亿美元),占48%。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9%,欧元债务占8%,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5%,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4%。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5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5年6月末 2025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166 4214 短期 1135 15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35 159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9031 405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5252 3527 贷款 3779 52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6521 911 短期 2398 335 货币与存款 1302 182 债务证券 1096 15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123 576 SDR分配 3561 4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62 79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5126 10495 短期 60649 8473 货币与存款 32677 4565 债务证券 15023 2099 贷款 12384 173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65 79 长期 14477 202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0914 1525 贷款 3492 48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2 10 其他部门 45575 6367 短期 32432 4531 货币与存款 14 2 债务证券 172 24 贷款 1070 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874 3754 其他债务负债 4302 601 长期 13143 183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284 1018 贷款 2397 33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79 67 其他债务负债 2983 417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7049 238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212 1287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62 204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375 891 外债总额头寸 174437 2436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5-10-31/jilin/2025/1031/2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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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16/jilin/2021/1216/1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