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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两地基金互认正式启动。按照该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6年2月起,按月公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数据。 截至2016年1月末,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入2154.33万元人民币,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累计净汇出4017.67万元人民币。(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2-29/xinjiang/2016/0229/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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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0.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6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8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6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064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405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4-12/xinjiang/2016/0412/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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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6-04-20/xinjiang/2016/0420/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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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8770亿元,支出8123亿元,顺差64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7497亿元,支出5805亿元,顺差169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3亿元,支出2318亿元,逆差104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43亿美元,支出1244亿美元,顺差9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48亿美元,支出889亿美元,顺差259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5亿美元,支出355亿美元,逆差160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3-24/xinjiang/2016/0324/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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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5-10/xinjiang/2016/0510/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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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6月,银行结汇8875亿元人民币(等值1347亿美元),售汇9721亿元人民币(等值147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028亿元人民币,售汇918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16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847亿元人民币,售汇532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1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55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0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28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35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6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234亿元人民币。 201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47473亿元人民币(等值7267亿美元),累计售汇58822亿元人民币(等值900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1349亿元人民币(等值17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26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03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235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79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9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0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33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5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423亿元人民币。 2016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689亿元人民币(等值2533亿美元),对外付款18270亿元人民币(等值277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81亿元人民币(等值240亿美元)。 2016年1-6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8848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4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9524亿元人民币(等值15233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11040亿元人民币(等值1688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16-08-31/xinjiang/2016/083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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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88165亿元人民币(等值1364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3301亿元人民币(等值5154亿美元),占38%;短期外债余额为54864亿元人民币(等值8491亿美元),占62%。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7385亿元人民币(等值1143亿美元),占8%;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4828亿元人民币(等值747亿美元),占6%;银行债务余额为36063亿元人民币(等值5581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4543亿元人民币(等值3799亿美元),占28%;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5346亿元人民币(等值2375亿美元),占17%。 从债务工具看,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0858亿元人民币(等值3228亿美元),占24%;贷款余额为19406亿元人民币(等值3004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5384亿人民币(等值2381亿美元),占17%;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5346亿人民币(等值2375亿美元),占17%;债务证券余额为13284 亿元人民币(等值2056亿美元),占1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36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占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3251亿元人民币(等值503亿美元),占4% 。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9109亿元人民币(等值6053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49055亿元人民币(等值7592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9%,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4%。 附: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所述的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是以签约期限进行分类。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中国2016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附件1: 中国2016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6-08-18/xinjiang/2016/0818/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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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87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87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613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255亿元人民币。 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44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88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183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3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9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5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6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9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93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6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2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9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7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57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2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2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66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45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0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2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53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132亿SDR。(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附件1: 附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2016-09-26/xinjiang/2016/0926/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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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看待3月末我国外债数据变化? 答:总体来看,我国外债总规模降幅放缓,偿债风险可控。首先,外债余额降速大幅放缓。截至2016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等值13645亿美元,较2015年末减少517亿美元,降幅为3.6%,较2015年第四季度降幅减少3.8个百分点。其次,外债期限结构进一步优化。2016年3月末短期外债余额较2015年末下降8%,而中长期外债余额则较2015年末上升4%。再次,外债规模下降与我国进出口贸易下降密切相关。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5.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9%。受此影响,3月末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相应下降,占总外债规模下降的66%。最后,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部分企业经过前期债务去杠杆化后,公司间贷款等外债数据开始止跌回升。2016年3月末,公司间贷款余额较2015年末增长149亿美元,增幅为7%。 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融资进一步便利。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自2016年5月3日起,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趋于平稳。根据目前外债数据变动的趋势,加上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落地实施,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趋于平稳。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积极构建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8-18/xinjiang/2016/0818/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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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683亿元,支出10989亿元,顺差169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214亿元,支出8245亿元,顺差296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69亿元,支出2744亿元,逆差127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25亿美元,支出1668亿美元,顺差25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02亿美元,支出1252亿美元,顺差45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17亿美元,逆差194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2016年6月 附件1: 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2016年6月 2016-09-18/xinjiang/2016/0918/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