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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4月15日,平凉市分局联合市人行多部门普法人员在平凉市人民广场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普法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一对一答疑解惑等方式,向群众普及网络炒汇、跨境赌博、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与法律后果。重点讲解七类网络炒汇骗术,引导群众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资金安全。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30人次,有效提升了群众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下一步,平凉市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监管与普法宣传常态化,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平凉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6-04-17/gansu/2026/0417/2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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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党建与外汇管理工作深度融合,持续提升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水平,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联合举办“政策赋能,金融为民——荆州市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专题培训”。辖内各外汇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县域机构一线业务骨干共计80余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立足当前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大局,紧扣“便利化”与“高质量”两个关键,旨在推动银行精准把握政策导向、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实践中展现更大作为。 本次培训紧扣银行一线业务需求,构建了“政策解读+系统实操+平台应用”的立体化课程体系。在政策层面,外汇局分别就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进详细解读,系统梳理货物贸易、跨境融资等关键领域便利化举措,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系统实操环节,人民银行宏审科对跨境人民币RCPMIS系统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帮助银行提升数据报送质量与合规水平。在平台应用方面,农业银行荆州分行现场演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模块,推动银行运用科技手段赋能跨境金融创新。 参训学员纷纷表示,本次培训既有宏观视野,又贴近基层实际,既是一次业务能力的“集中充电”,更是一次服务理念的“思想淬炼”。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化了对便利化政策的理解,增强了运用政策服务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精准度。 金融活则经济活,服务优则实体强。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分局将持续强化协同联动,推动银行以更高站位、更优服务、更实举措,将政策红利精准传导至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外汇业务的便利化水平与专业化能力,为荆州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金融动能。(荆楚网客户端 2026-04-01) 2026-04-17/hubei/2026/0402/2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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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分局借助“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联合州司法局、公安部门、辖内金融机构,在临夏市中天健广场开展外汇知识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外汇政策和知识走进群众、深入人心。 活动现场,深入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国际收支申报、汇率风险管理及防范非法涉汇金融活动等内容,宣传人员耐心细致解答了群众的问题,帮助大家释疑解惑。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防范风险,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本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0余份,现场解答外汇政策法规咨询20余次。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认识的深广度,增强了个人群体合规用汇意识,为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6-04-16/gansu/2026/0416/2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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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21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857亿美元,降幅为2.5%。 2026年3月,受全球宏观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4-17/beijing/2026/0417/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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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县域外汇银行直联点业务开展情况,落实外汇管理服务下沉要求,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4月14日,天水市分局副局长严瑞带队赴辖区重点直联点中国银行秦安支行开展专题督导调研。 在业务督导座谈会上,调研组重点听取了秦安中行关于县域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围绕政策宣传、系统对接、人员培训、客户储备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逐一分析解答直联点经办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副局长严瑞强调,县域直联点是外汇政策直达县域经营主体的“前哨阵地”,是延伸外汇服务链条、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要切实发挥“汇企直联+银行直联”服务优势,为县域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外汇服务。要求直联点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精准度,加快外汇对公结算业务在县域落地。 调研组还走访了当地部分涉外企业,与企业负责人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企业跨境结算、汇率避险等实际需求,现场解读外汇便利化政策,“一对一”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助力企业规避外汇风险、提升经营效益。 天水市分局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县域外汇管理服务机制,持续强化对外汇银行直联点的业务指导,切实推动外汇惠企惠民政策的精准传达,全面助力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5/gansu/2026/0415/2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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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平凉市分局召开2026年全市银行业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平凉市分局副局长郭勇出席会议并讲话,6家外汇银行分管行领导、部门经理和业务骨干参加会议,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会。 会议通报了2025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评估结果,安排部署了2026年外汇工作重点任务。各外汇银行分别汇报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建议及2026年工作谋划情况。 副局长郭勇对2026年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全力服务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二是深化汇率避险服务,全面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三是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着力补齐基层服务短板。四是全力推进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打造特色服务品牌。五是加强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会后,平凉市分局组织开展了提升货物贸易外汇数据质量和讲解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两项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各行外汇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业务操作水平,为落实全年重点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6-04-14/gansu/2026/0414/2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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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分局 2026-04-17/heilongjiang/2026/0417/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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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4-10/heilongjiang/2026/0410/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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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省分局积极践行“外汇为民”理念,持续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聚焦县域外贸企业融资需求,持续下沉外汇服务资源,打通县域跨境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龙江涉外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 机制创新,普惠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力度不断加大。黑龙江省分局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普惠推广作为提升县域金融服务管理质效的有力抓手,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服务推广长效机制。锚定支持县域企业融资便利、提升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三项目标,建立“县域企业需求清单”“银行服务资源清单”“汇率风险敞口清单”三项清单,稳步建成外汇管理部门主导,政府及信保公司多部门配合、银行配套支持的跨境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为扩大平台惠企实效提供坚实保障。 宣传焕新,推动科技创新与振兴发展不断融合。黑龙江省分局积极构建“线上+线下”“普适宣传+精准辅导”的宣传体系,便利县域企业熟悉平台各应用场景的功能。指导绥化市分局在云闪付APP创设“央行E服务”模块,实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入口一键直达。全省各地线下布设银行网点、外汇服务站等30余处宣传阵地,提供政策介绍、功能讲解等综合金融服务。累计开展“政汇银企”对接、培训宣导、一对一操作辅导活动近两百场次,覆盖银企千余家。发布外汇政策解读、业务操作指南宣传折页,点对点精准发力,面对面细化精讲,手把手指导操作,县域主体平台认知度和使用率有效提升。 场景上新,资金融通与结算便利不断深化。黑龙江省分局持续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省内已上线“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银企融资对接”“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等多个应用场景,支持银行用好用活企业跨境信用信息,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普及推广外汇衍生品线上签约交易,保障企业稳定经营预期。2025年,省内企业通过平台获得融资同比增长6.1倍,其中县域企业获得融资占64.5%。各级银行通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新场景为企业办理的衍生品业务中县域企业占比达50.7%。 2026-04-14/heilongjiang/2026/0414/2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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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佳木斯市分局市县两级联动,选取辖区已开通资本项目管理权限的银行网点,开展一线查访,重点关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二维码布放情况、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传导与执行情况及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时对存在问题的银行进行督促提醒,促进其加强政策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提升资本业务办理质效。 2026-04-17/heilongjiang/2026/0417/2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