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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967亿元,支出17051亿元,顺差291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188亿元,支出14555亿元,顺差363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780亿元,支出2496亿元,逆差71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083亿美元,支出2632亿美元,顺差4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808亿美元,支出2247亿美元,顺差56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75亿美元,支出385亿美元,逆差11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8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16 450 贷方 19967 3083 借方 -17051 -2632 1.货物贸易差额 3632 561 贷方 18188 2808 借方 -14555 -2247 2.服务贸易差额 -717 -111 贷方 1780 275 借方 -2496 -385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3 4 贷方 42 7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93 -14 贷方 734 113 借方 -827 -128 2.4旅行差额 -651 -100 贷方 57 9 借方 -708 -109 2.5建设差额 49 7 贷方 86 13 借方 -38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75 -12 贷方 13 2 借方 -87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0 5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18 -34 贷方 45 7 借方 -263 -41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237 37 借方 -223 -3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60 25 贷方 443 68 借方 -283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7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9 1 借方 -7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 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10-18/ningxia/2021/1018/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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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44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848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070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224亿元。 202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950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660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835亿元,储备资产增加5493亿元。 按SDR计值,2021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9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44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48亿SDR。 按SDR计值,202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5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9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0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592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1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3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9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8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2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3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63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00 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2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8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0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1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6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8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850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1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447 533 372 贷方 2 60726 9404 6554 借方 3 -57279 -8871 -6182 1.A 货物和服务 4 5884 911 635 贷方 5 54176 8390 5847 借方 6 -48292 -7479 -5212 1.A.a 货物 7 7712 1195 833 贷方 8 49218 7622 5312 借方 9 -41506 -6427 -4480 1.A.b 服务 10 -1828 -283 -197 贷方 11 4958 768 535 借方 12 -6786 -1051 -733 1.B 初次收入 13 -2720 -422 -294 贷方 14 5758 891 621 借方 15 -8477 -1314 -915 1.C 二次收入 16 282 44 30 贷方 17 793 123 86 借方 18 -510 -79 -5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848 133 93 2.1 资本账户 20 2 0 0 贷方 21 3 1 0 借方 22 -2 0 0 2.2 金融账户 23 846 133 93 资产 24 -12740 -1973 -1375 负债 25 13586 2106 146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4070 633 441 2.2.1.1 直接投资 27 2945 456 318 资产 28 -2181 -338 -236 负债 29 5126 794 553 2.2.1.2 证券投资 30 1027 162 112 资产 31 -1744 -270 -188 负债 32 2771 432 30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9 -1 -1 资产 34 136 21 15 负债 35 -145 -22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107 17 12 资产 37 -5727 -886 -617 负债 38 5834 903 629 2.2.2 储备资产 39 -3224 -500 -348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295 -666 -46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7950 1227 855 贷方 2 115410 17837 12424 借方 3 -107460 -16610 -11569 1.A 货物和服务 4 12141 1876 1307 贷方 5 103876 16055 11182 借方 6 -91735 -14178 -9875 1.A.a 货物 7 15409 2382 1659 贷方 8 94231 14564 10144 借方 9 -78822 -12182 -8485 1.A.b 服务 10 -3267 -505 -352 贷方 11 9645 1491 1038 借方 12 -12913 -1996 -1390 1.B 初次收入 13 -4625 -716 -498 贷方 14 10066 1556 1084 借方 15 -14691 -2272 -1582 1.C 二次收入 16 433 67 47 贷方 17 1468 227 158 借方 18 -1034 -160 -11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660 -562 -391 2.1 资本账户 20 -1 0 0 贷方 21 5 1 1 借方 22 -6 -1 -1 2.2 金融账户 23 -3659 -562 -391 资产 24 -32302 -4990 -3474 负债 25 28643 4428 308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835 288 201 2.2.1.1 直接投资 27 7854 1213 845 资产 28 -3602 -557 -388 负债 29 11456 1770 1233 2.2.1.2 证券投资 30 1255 197 136 资产 31 -6391 -986 -687 负债 32 7646 1184 823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08 17 12 资产 34 365 56 39 负债 35 -257 -40 -28 2.2.1.4 其他投资 36 -7381 -1138 -792 资产 37 -17181 -2653 -1847 负债 38 9799 1515 1055 2.2.2 储备资产 39 -5493 -850 -59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290 -666 -464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10-22/ningxia/2021/1022/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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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3119亿元人民币(等值2679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5707亿元人民币(等值11719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7412亿元人民币(等值15079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7486亿元人民币(等值4255亿美元),占16%;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336亿元人民币(等值361亿美元),占1%;银行外债余额为81084亿元人民币(等值12552亿美元),占47%;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213亿元人民币(等值9630亿美元),占36%。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0696亿元人民币(等值4752亿美元),占18%;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4952亿元人民币(等值3862亿美元),占14.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9773亿元人民币(等值6157亿美元),占23%;债务证券余额为52714亿元人民币(等值8160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44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356亿元人民币(等值2996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984亿元人民币(等值771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5527亿元人民币(等值11691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759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07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1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1年6月末 2021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7486 4255 短期 928 14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928 14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6558 4111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2984 3558 贷款 3574 5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336 361 短期 1414 219 货币与存款 665 103 债务证券 749 11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922 142 SDR分配 644 10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78 42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81084 12552 短期 59981 9285 货币与存款 39102 6053 债务证券 4731 732 贷款 15014 232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134 176 长期 21103 326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6781 2598 贷款 4218 65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04 16 其他部门 42857 6634 短期 29710 4599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37 21 贷款 3751 5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4516 3795 其他债务负债 1299 201 长期 13147 203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04 991 贷款 4139 64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35 67 其他债务负债 2169 336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9356 2996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685 180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969 150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702 1037 外债总额头寸 173119 2679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1-10-25/ningxia/2021/1029/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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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0278亿美元,对外负债70418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986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4620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013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143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1923亿美元,储备资产3345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7%、11%、0.2%、24%和37%;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365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1090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85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59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48%、30%、0.1%和22%。 按SDR计值,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3290亿SDR,对外负债49367亿SDR,对外净资产13923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1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9860 13923 资产 2 90278 63290 1 直接投资 3 24620 17260 1.1 股权 4 21180 1484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440 2412 1.a 金融部门 6 3359 2355 1.1.a 股权 7 3250 2278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10 77 1.b 非金融部门 9 21261 14905 1.1.b 股权 10 17930 12570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331 2335 2 证券投资 12 10132 7103 2.1 股权 13 6949 4872 2.2 债券 14 3183 2231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143 100 4 其他投资 16 21923 15370 4.1 其他股权 17 93 65 4.2 货币和存款 18 4795 3362 4.3 贷款 19 9836 689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95 137 4.5 贸易信贷 21 6013 4215 4.6 其他 22 990 694 5 储备资产 23 33459 23457 5.1 货币黄金 24 1105 774 5.2 特别提款权 25 114 80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3 72 5.4 外汇储备 27 32140 22532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2 负债 29 70418 49367 1 直接投资 30 33650 23590 1.1 股权 31 30593 21447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056 2143 1.a 金融部门 33 1896 1329 1.1.a 股权 34 1710 119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86 130 1.b 非金融部门 36 31754 22261 1.1.b 股权 37 28883 20249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870 2012 2 证券投资 39 21090 14785 2.1 股权 40 13534 9488 2.2 债券 41 7557 5298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85 60 4 其他投资 43 15593 10931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6217 4358 4.3 贷款 46 4755 3333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20 154 4.5 贸易信贷 48 3863 2708 4.6 其他 49 438 307 4.7 特别提款权 50 100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10-25/ningxia/2021/1025/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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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9月24日起,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正式上线运行。9月24日上午,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共同举办“南向通”启动仪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陈四清先后致辞。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尹宗华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证监会、两地基础服务机构和市场机构有关人士出席启动仪式。 “南向通”通过加强两地债券市场基础服务机构合作,为内地机构投资者投资香港及全球债券市场提供便捷通道。同时,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加强监管合作,强化“南向通”交易结算信息收集和风险防范。 “南向通”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和香港合作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南向通”的推出,有利于巩固香港联接内地与世界市场的桥头堡与枢纽地位,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的制度安排。 “南向通”首个交易日,共有40余家内地机构投资者与11家香港做市商达成了150余笔债券交易,成交金额约合人民币40亿元,涵盖了香港市场的主要债券品种。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香港金管局、两地基础服务机构和各市场参与机构,根据“南向通”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 2021-10-11/ningxia/2021/1011/1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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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415亿美元,对外负债16487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072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799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727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402亿美元,债券资产210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90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4%、14%和12%。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056亿美元,美元资产1046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96亿美元,分别占13%、68%和19%。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643亿美元,占比56%;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772亿美元,占比44%。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9004亿美元,债券负债325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22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5%、20%和26%。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855亿美元,美元负债616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69亿美元,分别占比42%、37%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19亿美元,占比38%;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10167亿美元,占比62%。(完) 2021-10-22/ningxia/2021/1022/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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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提升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原有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之外,新增公布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 统计显示,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8999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4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955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091亿美元、1784亿美元、901亿美元、592亿美元和215亿美元。2020年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3543亿美元、3541亿美元和1915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39%、39%和21%。(完) 2021-10-18/ningxia/2021/1018/1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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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诚信经营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中卫市中心支局”)以“诚信经营 合规用汇”为主题,积极利用“线上+线下”模式,采取“集中宣传+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广场、社区和企业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累计举办各类活动20场次、覆盖人数2800人,解答群众咨询1329余人次。 活动期间,中卫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各外汇银行发挥网点数量和贴近市场主体优势,依托咨询台、横幅、展板、宣传彩页、LED电子屏、视频短片、新闻媒体、走访企业等方式,多维度、多角度向市场主体宣讲解读外汇便利化政策、合法用汇、网络炒汇和跨境赌博危害、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等知识。 2021-10-15/ningxia/2021/1015/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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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参加2021年宁夏“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仪式暨主题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分局等11家单位参加了此次活动。 宁夏分局以“诚信经营,合规用汇”为宣传主题,通过分发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宣传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并向社会公众普及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引导公众增强防范意识,共同构建诚信安全的金融环境。 2021-10-20/ningxia/2021/1022/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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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2-06/ningxia/2021/1206/1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