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服务对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有关部署,做好疫情期间外汇服务工作,鼓励“不见面、网上办”,减少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向广大银行、企业和个人发出如下倡议: 1.外汇局推出“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现场渠道,办理名录登记 、贸易信贷报告和登记、外债登记、股权激励、境外上市等外汇业务,请有关社会主体优先选择以上方式办理业务。 2.贸易信贷报告、外债登记、股权激励、境外上市业务倡议网上办,具体操作流程可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页面的“常用下载”栏目,查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数字外管平台用户手册;外债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可扫描二维码(见附件一)。 3.名录登记、变更业务建议选择网上办或邮寄办。其中,网上办理流程可扫描二维码(见附件二);邮寄办理所需业务表格请登陆国家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qingdao/),在首页业务指南中,按照服务指南要求的对应清单,下载所需表格进行材料准备,并根据注册所在地邮寄至所属外汇局(见附件三)。 4.对于B类企业超额度登记、超期限或非原路退汇登记等暂无法网上办理的业务,请先电话咨询相关办理要求,并根据咨询情况选择邮寄办、预约办或发送资料至相应邮箱(见附件三)等方式。 5.其他业务办理请先致电所在地外汇局(见附件三)。 6.各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的有关要求,简化便利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外汇业务。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外汇局联系沟通。 疫情防控事关重大,让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战胜困难!感谢各界的理解与配合! 附件一:外债登记网上办理流程二维码 附件二: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流程二维码 附件三: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一:外债登记网上办理流程二维码 附件二: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流程二维码 附件三: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2020-02-05/qingdao/2020/0205/1651.html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作用,强化跨部门协同,提升政策传导和市场服务效能,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联合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在青岛自贸片区召开政银企圆桌对话机制第一次工作会议。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分局局长刘云生,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副书记、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主任高善武出席会议并讲话,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分局副局长张朝晖,以及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13家银行代表,9家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共同签署《政银企圆桌对话工作机制》,标志着“政银企”协同发展进入常态化、制度化轨道。张朝晖同志就金融支持自贸片区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专业解读。座谈交流环节,5家银行代表围绕支持自贸区建设的特色做法作交流发言,9家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直面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服务需求与政策建议。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分行、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现场回应、逐一解答并给出解决方案。 下一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政策集成创新、优化金融服务生态、凝聚改革发展合力,与自贸区管委、与各金融机构、与广大企业一道,将政银企圆桌对话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竞争力,共同应对风险挑战,共同分享开放红利。 2026-04-13/qingdao/2026/0413/2918.html
-
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青岛市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青汇发〔2022〕29号文印发)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备案。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6年4月14日 2026-04-16/qingdao/2026/0416/2920.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2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2月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从交易规模看,2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2.6万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2万亿美元,剔除春节假期影响后,日均环比分别增长2%和12%。从外汇供求看,2月,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56亿美元,环比下降57%。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78亿美元,环比下降26%。2月,银行结售汇顺差428亿美元,环比下降46%。从3月以来的情况看,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均衡,供求较为平衡。总的来看,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发展,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企业等主体结汇意愿稳中有降,购汇需求基本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3-23/qingdao/2026/0323/2912.html
-
为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助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5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指导青岛市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举办“青风护航 岛引避险”2026年汇率避险客户宣导会,全市百余家企业及银行代表参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出席并致辞。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相关工作人员、招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产品专家、汇智研究院资深讲师分别围绕“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护航企业稳健经营”、企业可采用的避险模式与策略建议、中资企业“出海”进程中的合规务实与风险防控进行宣讲。 下一步,青岛市分局将持续推动政策传导与服务下沉,引导银企协同做好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传导,为青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2026-05-12/qingdao/2026/0512/2922.html
-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修订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6年5月7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e80896125@126.com反馈,或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管理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8号,邮编266071),并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试点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6年4月7日 2026-04-07/qingdao/2026/0407/2917.html
-
为深入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汇率风险管理工作部署,加力推动辖内汇率避险工作开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4月14日,青岛市分局召开2026年全市汇率避险服务工作推进会。青岛市分局副局长张朝晖出席会议并讲话,国际收支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全市30家中资银行分管负责同志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发言交流,张朝晖副局长通报了2025年以来全市汇率避险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2026-04-20/qingdao/2026/0415/2919.html
-
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25年12月末) 2026-03-27/qingdao/2026/0327/2915.html
-
《2025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3-30/qingdao/2026/0330/2913.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9/qingdao/2025/1229/2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