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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879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87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613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255亿元人民币。 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44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889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183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3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9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5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61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9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93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34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6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2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9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7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57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2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2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66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45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0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2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53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132亿SDR。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3,879 6,448 贷方 2 40,961 76,779 借方 3 -37,082 -70,331 1.A 货物和服务 4 4,294 7,316 贷方 5 36,639 68,664 借方 6 -32,345 -61,348 1.A.a 货物 7 8,167 14,953 贷方 8 32,301 60,088 借方 9 -24,135 -45,136 1.A.b 服务 10 -3,873 -7,637 贷方 11 4,337 8,575 借方 12 -8,210 -16,212 1.A.b.1 加工服务 13 297 581 贷方 14 299 586 借方 15 -2 -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53 121 贷方 17 80 174 借方 18 -27 -53 1.A.b.3 运输 19 -681 -1,191 贷方 20 499 1,023 借方 21 -1,181 -2,214 1.A.b.4 旅行 22 -3,438 -7,052 贷方 23 1,807 3,432 借方 24 -5,244 -10,484 1.A.b.5 建设 25 44 97 贷方 26 183 384 借方 27 -139 -28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92 -253 贷方 29 71 125 借方 30 -163 -378 1.A.b.7 金融服务 31 19 32 贷方 32 49 98 借方 33 -30 -6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22 -742 贷方 35 12 26 借方 36 -434 -76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06 435 贷方 38 408 815 借方 39 -202 -38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95 445 贷方 41 901 1,854 借方 42 -706 -1,40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5 -45 贷方 44 10 21 借方 45 -34 -6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9 -65 贷方 47 19 38 借方 48 -48 -103 1.B 初次收入 49 -396 -663 贷方 50 3,774 7,050 借方 51 -4,170 -7,713 1.C 二次收入 52 -19 -205 贷方 53 548 1,065 借方 54 -567 -1,27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3,879 -3,889 2.1 资本账户 56 -2 -9 贷方 57 3 14 借方 58 -5 -24 2.2 金融账户 59 -3,877 -3,88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6,132 -14,183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014 -3,076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4,185 -7,932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170 4,856 2.2.2 储备资产 64 2,255 10,30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3 -380 2.2.2.4 外汇储备 68 2,242 10,68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2,558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6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一季度正式数与二季度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594 987 贷方 2 6,271 11,757 借方 3 -5,677 -10,770 1.A 货物和服务 4 657 1,120 贷方 5 5,609 10,515 借方 6 -4,952 -9,394 1.A.a 货物 7 1,250 2,290 贷方 8 4,945 9,201 借方 9 -3,695 -6,912 1.A.b 服务 10 -593 -1,169 贷方 11 664 1,313 借方 12 -1,257 -2,483 1.A.b.1 加工服务 13 46 89 贷方 14 46 90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 19 贷方 17 12 27 借方 18 -4 -8 1.A.b.3 运输 19 -104 -182 贷方 20 76 157 借方 21 -181 -339 1.A.b.4 旅行 22 -526 -1,080 贷方 23 277 526 借方 24 -803 -1,605 1.A.b.5 建设 25 7 15 贷方 26 28 59 借方 27 -21 -4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4 -39 贷方 29 11 19 借方 30 -25 -58 1.A.b.7 金融服务 31 3 5 贷方 32 8 15 借方 33 -5 -1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5 -114 贷方 35 2 4 借方 36 -66 -11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2 67 贷方 38 62 125 借方 39 -31 -5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0 68 贷方 41 138 284 借方 42 -108 -21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7 贷方 44 2 3 借方 45 -5 -1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0 贷方 47 3 6 借方 48 -7 -16 1.B 初次收入 49 -61 -102 贷方 50 578 1,080 借方 51 -638 -1,181 1.C 二次收入 52 -3 -31 贷方 53 84 163 借方 54 -87 -19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594 -595 2.1 资本账户 56 -0.3 -1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1 -4 2.2 金融账户 59 -594 -59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939 -2,172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308 -47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641 -1,215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2 744 2.2.2 储备资产 64 345 1,578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58 2.2.2.4 外汇储备 68 343 1,636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39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6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6年二季度 2016年上半年 1. 经常账户 1 421 704 贷方 2 4,450 8,396 借方 3 -4,029 -7,691 1.A 货物和服务 4 466 799 贷方 5 3,980 7,508 借方 6 -3,514 -6,709 1.A.a 货物 7 887 1,635 贷方 8 3,509 6,570 借方 9 -2,622 -4,935 1.A.b 服务 10 -421 -835 贷方 11 471 938 借方 12 -892 -1,773 1.A.b.1 加工服务 13 32 64 贷方 14 33 64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 13 贷方 17 9 19 借方 18 -3 -6 1.A.b.3 运输 19 -74 -130 贷方 20 54 112 借方 21 -128 -242 1.A.b.4 旅行 22 -373 -772 贷方 23 196 375 借方 24 -570 -1,147 1.A.b.5 建设 25 5 11 贷方 26 20 42 借方 27 -15 -3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0 -28 贷方 29 8 14 借方 30 -18 -41 1.A.b.7 金融服务 31 2 4 贷方 32 5 11 借方 33 -3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6 -81 贷方 35 1 3 借方 36 -47 -8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2 48 贷方 38 44 89 借方 39 -22 -4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1 49 贷方 41 98 203 借方 42 -77 -154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5 贷方 44 1 2 借方 45 -4 -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 -7 贷方 47 2 4 借方 48 -5 -11 1.B 初次收入 49 -43 -72 贷方 50 410 771 借方 51 -453 -843 1.C 二次收入 52 -2 -23 贷方 53 60 116 借方 54 -62 -13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421 -423 2.1 资本账户 56 -0.2 -1 贷方 57 0 2 借方 58 -1 -3 2.2 金融账户 59 -421 -4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666 -1,553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19 -336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455 -86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6 532 2.2.2 储备资产 64 245 1,13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42 2.2.2.4 外汇储备 68 244 1,174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282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2016年上半年初步数为一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二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6年二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二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6年一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6-08-10/xiamen/2016/0810/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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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195亿元,支出11355亿元,顺差184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652亿元,支出8310亿元,顺差334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544亿元,支出3046亿元,逆差15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76亿美元,支出1701亿美元,顺差27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45亿美元,支出1244亿美元,顺差500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31亿美元,支出456亿美元,逆差22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6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40 276 13,195 1,976 -11,355 -1,701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42 500 11,652 1,745 -8,310 -1,244 2.服务贸易差额 -1,502 -225 贷方 1,544 231 借方 -3,046 -456 2.1加工服务差额 100 15 贷方 100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29 4 借方 -10 -2 2.3运输差额 -264 -40 贷方 184 28 借方 -448 -67 2.4旅行差额 -1,387 -208 贷方 637 95 借方 -2,024 -303 2.5建设差额 28 4 贷方 69 10 借方 -40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5 -10 贷方 15 2 借方 -80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6 2 借方 -8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31 -20 贷方 3 0 借方 -134 -2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4 16 贷方 155 23 借方 -51 -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3 15 贷方 327 49 借方 -224 -3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4 1 借方 -17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6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2016年7月旅行贷方为估算数据。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6-08-26/xiamen/2016/0826/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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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正式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同比降幅较大,请问主要原因是什么?对未来经常账户的展望如何? 答:2016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393亿美元,同比(下同)下降54%。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下降。一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39亿美元,下降11%。由于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出口由2015年同期的增长0.3%转为下降12%,而进口则因国内经济企稳、大宗商品价格回升使得降幅由2015年同期的16%收窄至12%,加上出口基数高等因素影响,导致货物贸易顺差下降。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增长。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576亿美元,增长47%,主要来源是旅行项目。旅行项目逆差554亿美元,增长33%。旅行逆差的扩大,反映在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带动下,居民境外实际购买力提高,境外旅游、留学和就医需求日益旺盛。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经常账户将保持一定规模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仍将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水平。首先,货物贸易将维持顺差。全球经济缓慢复苏有助于稳定外需,3-5月份我国出口已经出现回暖;而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仍处低位,再加上我国内需保持相对稳定,进口规模仍会明显低于出口。其次,服务贸易等项目将继续呈现逆差。总的来看,经常账户将在货物贸易主导下持续顺差,与GDP之比有望与近几年的水平大体持平。 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一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继续呈现逆差。请问如何看待这种状况?对未来国际收支形势有何判断? 答: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下同)逆差主要体现了境内主体对外投资的增加和对外负债的减少。2016年一季度,金融账户的逆差规模为1233亿美元,同比增长9%,环比下降26%。一方面,境内主体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活跃度上升,但较2015年四季度更趋理性。一季度对外资产增加1098亿美元,同比多增35%,环比少增3%,其中的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对外资产分别增加574亿美元和287亿美元,同比分别多增77%和26%,环比分别少增13%和6%。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对外债务继续下降,但去杠杆化进程趋缓。一季度对外负债下降135亿美元,同比和环比分别少降57%和75%,其中的其他投资负债项下净流出385亿美元,同比和环比均下降67%;直接投资项下境外资本仍保持较大规模的净流入,显示境外的长期资本仍看好中国。 此外,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近期已经逐步缓解。银行结售汇逆差4月和5月环比分别下降35%和47%;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4月环比收窄66%,5月的外汇收付款由逆转顺;外汇储备余额4-5月月均下降104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下降393亿美元相比,已经明显好转。 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的格局,国际收支总体有望基本平衡。一方面,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产能调整、产业升级等政策措施推动下,我国经济仍会保持中高速增长,以货物贸易为主导的经常项目将继续保持顺差,我国外汇储备依然充裕,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能力较强,这些因素都会继续吸引长期的外来投资。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将进入转型升级新常态,国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经济发展的意识增强,将促使企业根据国内外形势和自身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跨境投融资。因此,我国跨境资金将会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的格局,国际收支总体有望基本平衡。 2016-06-30/xiamen/2016/0630/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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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传达中央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通知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主持,外汇局党组成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杨国中同志及机关党委、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结合实际作了学习交流发言。与会同志认为,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回顾了我们党95年来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走过的光辉历程和作出的伟大历史贡献,深刻阐明了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深刻阐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对重大国内外问题的原则立场,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主题,明确提出了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科学展望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光明前景。讲话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政治宣言,是指引我们党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献。 潘功胜同志强调,外汇局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结合履行外汇管理职责抓好落实。要把学习讲话精神同目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深刻理解精髓要义,尤其要深刻理解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学习中国近代史,学习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结合起来,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外汇管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能力;同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将机关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动力。(完) 2016-07-05/xiamen/2016/0705/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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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2246亿美元,对外负债4609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615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191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96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6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4255亿美元,储备资产3305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19%、5%、0.1%、23%和5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80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789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8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30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2%、17%、0.2%和20%。 自公布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现有美元计值的基础上公布以特别提款权(SDR)计值的国际投资头寸表,折算汇率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网站公布的美元兑SDR季末汇率。2016年一季度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4183亿SDR,对外负债32719亿SDR,对外净资产11464亿SDR。(完) 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6,150 11,464 资产 2 62,246 44,183 1 直接投资 3 11,914 8,457 1.1 股权 4 9,716 6,89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198 1,560 2 证券投资 6 2,966 2,106 2.1 股权 7 1,796 1,275 2.2 债券 8 1,171 831 3 金融衍生工具 9 56 40 4 其他投资 10 14,255 10,118 4.1 其他股权 11 1 0 4.2 货币和存款 12 3,652 2,592 4.3 贷款 13 4,789 3,399 4.4 保险和养老金 14 173 123 4.5 贸易信贷 15 4,830 3,428 4.6 其他 16 810 575 5 储备资产 17 33,054 23,462 5.1 货币黄金 18 715 507 5.2 特别提款权 19 105 74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107 76 5.4 外汇储备 21 32,126 22,803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2 1 负债 23 46,095 32,719 1 直接投资 24 28,809 20,449 1.1 股权 25 26,606 18,885 1.2 关联企业债务 26 2,203 1,564 2 证券投资 27 7,898 5,606 2.1 股权 28 5,907 4,193 2.2 债券 29 1,991 1,413 3 金融衍生工具 30 88 62 4 其他投资 31 9,300 6,602 4.1 其他股权 32 0 0 4.2 货币和存款 33 3,332 2,365 4.3 贷款 34 2,988 2,121 4.4 保险和养老金 35 96 68 4.5 贸易信贷 36 2,381 1,690 4.6 其他 37 406 288 4.7 特别提款权 38 98 70 说明:1. 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 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6-06-30/xiamen/2016/0630/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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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逐步缓解,7月份情况如何? 答: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在正常范围内有所波动。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环比增加,但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变动相对平稳。2016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317亿美元,高于今年二季度月均规模(163亿美元),低于一季度月均水平(416亿美元)。其中,非银行部门结售汇逆差198亿美元,环比增长12%,仍是近一年来的较低规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外汇收付款重现逆差,但规模较小。7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319亿美元,其中外汇收付逆差13亿美元。今年前4个月,外汇收付逆差分别为201亿、105亿、59亿和20亿美元,5、6月份为顺差。 英国“脱欧”短期影响和季节性因素共同加大7月份外汇净需求。一方面,7月初,英国“脱欧”导致国际金融市场动荡,推动美元走强,人民币汇率有所贬值,我国市场主体主要表现为结汇意愿降低,7月份银行客户卖出外汇金额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8%,较6月份下降3个百分点。随着国际市场运行趋于平稳,我国外汇供求受到的影响也有所减弱,总体在可控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从历史情况看,7月份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主要时期,投资收益相关购汇需求上升,这也是导致拥有境外上市股份的银行自身结售汇较大逆差的重要原因;同时,暑假期间的个人境外旅游和留学购汇较多,7月份旅行项下购汇环比增长12%。 一些有利于外汇供求平衡的积极因素继续显现。首先,7月份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9%,较6月份下降5个百分点,尤其是个人购汇虽然呈现季节性上升,但7月份旅行项下购汇同比下降7%,说明当前市场情绪保持基本稳定。其次,部分渠道的外汇融资继续回升,7月末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较6月末增加34亿美元,已连续5个月回升,显示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步伐持续放缓。 总体看,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出现正常波动,没有改变中长期保持基本稳定的格局,未来仍会朝着流出入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2016-08-17/xiamen/2016/0817/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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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83.40亿元人民币,流出65.14亿元人民币,净流入18.2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62.11亿元人民币,流入82.9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379.18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6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2.77亿美元,流出9.97亿美元,净流入2.80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70.75亿美元,流入12.70亿美元,净流出58.05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6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8.26 流入 83.40 流出 65.1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79.18 流入 82.94 流出 462.1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6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80 流入 12.77 流出 9.9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58.05 流入 12.70 流出 70.75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6-07-21/xiamen/2016/072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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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5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209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99亿美元)。(完) 2016-08-26/xiamen/2016/0826/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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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国务院 201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06-16/xiamen/2016/0616/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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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外汇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继续落实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境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 二、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市场有何好处?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同时,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 三、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四、对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有何新进展? 答: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五、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外汇局积极支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通知》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外汇资金可办理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也可进一步推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 六、《通知》为何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为何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对存放境外外汇收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九、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调整? 答: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通知》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 十、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丰富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助力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02-03/xiamen/2017/0203/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