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0/beijing/2020/0520/123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1/beijing/2025/1031/2653.html
-
1地(市)分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2地(市)分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3地(市)分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4地(市)分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5地(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6地(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7地(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8地(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9地(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10地(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11地(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2025-11-14/qinghai/2024/0805/165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 子项名称 办事指南 附表 办理流程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4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000171104001】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000171104001】 表格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000171104005】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000171104005】 表格 办理流程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000171105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000171105001】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000171105001】 表格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000171105002】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000171105002】 表格 办理流程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000171107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000171107002】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000171107002】 登记表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000171107003】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000171107003】 境外持股变动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000171107004】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000171107004】 表格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000171107005】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000171107005】 表格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000171107006】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000171107006】 表格 办理流程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000171107007】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000171107007】 表格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000171108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000171108001】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000171108001】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000171108002】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000171108002】 表格 参考格式:关于办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备案业务的申请书 参考格式:外债业务申请书(宏观审慎模式)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000171108003】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000171108003】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000171108004】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000171108004】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000171108009】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000171108009】 表格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000171109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000171109001】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000171109001】 表格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000171109002】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_【000171109002】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000171109003】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000171109003】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 业务登记 【000171109006】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000171109006】 表格 办理流程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000171110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000171110001】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000171110001】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000171110005】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000171110005】 无 办理流程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1】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1】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2】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2】 表格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000171111003】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000171111003】 无 办理流程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4】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4】 无 办理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5】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5】 表格 办理流程 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者 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14】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000171112014】 无 办理流程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00017111300Y】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000171113002】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000171113002】 表格 办理流程 金融机构本外币转换核准 【00017111400Y】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000171114001】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000171114001】 无 办理流程 2025-11-14/qinghai/2021/0207/961.html
-
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948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213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520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32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57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948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07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01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116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84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06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388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5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9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9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2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8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56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8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26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5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4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4733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29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69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61亿SDR,初次收入逆差238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429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39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394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161亿SDR,初次收入逆差70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11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3506亿SDR。(完) 2025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3948 1956 1429 贷方 2 82444 11565 8449 借方 3 -68496 -9609 -7020 1.A 货物和服务 4 15693 2201 1608 贷方 5 74819 10496 7668 借方 6 -59126 -8295 -6060 1.A.a 货物 7 19213 2695 1969 贷方 8 66934 9390 6860 借方 9 -47721 -6695 -4891 1.A.b 服务 10 -3520 -494 -361 贷方 11 7885 1106 808 借方 12 -11405 -1600 -1169 1.A.b.1 加工服务 13 200 28 20 贷方 14 254 36 26 借方 15 -55 -8 -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24 17 13 贷方 17 277 39 28 借方 18 -153 -21 -16 1.A.b.3 运输 19 -930 -131 -95 贷方 20 2259 317 231 借方 21 -3189 -447 -327 1.A.b.4 旅行 22 -3589 -503 -368 贷方 23 989 139 101 借方 24 -4578 -642 -469 1.A.b.5 建设 25 156 22 16 贷方 26 343 48 35 借方 27 -187 -26 -19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06 -29 -21 贷方 29 43 6 4 借方 30 -249 -35 -26 1.A.b.7 金融服务 31 -4 -1 0 贷方 32 61 9 6 借方 33 -65 -9 -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58 -78 -57 贷方 35 328 46 34 借方 36 -886 -124 -9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542 76 56 贷方 38 1265 177 130 借方 39 -723 -101 -7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855 120 88 贷方 41 2008 282 206 借方 42 -1154 -162 -11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5 -9 -7 贷方 44 32 4 3 借方 45 -97 -14 -10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3 -6 -4 贷方 47 26 4 3 借方 48 -69 -10 -7 1.B 初次收入 49 -2324 -326 -238 贷方 50 6625 929 679 借方 51 -8949 -1256 -917 1.C 二次收入 52 579 81 59 贷方 53 1000 140 103 借方 54 -421 -59 -4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3948 -1956 -1429 2.1 资本账户 56 7 1 1 贷方 57 9 1 1 借方 58 -2 0 0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3955 -1957 -143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4795 -2075 -1516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242 -314 -230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842 -399 -291 2.2.1.1.1.1 股权 63 -2867 -402 -294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25 3 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600 85 62 2.2.1.1.2.1 股权 66 991 140 102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390 -55 -40 2.2.2 储备资产 68 839 118 86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13 -2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4 1 0 2.2.2.4 外汇储备 72 848 119 87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5年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9亿美元(折约1490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5074 4898 3639 贷方 2 231370 32296 23983 借方 3 -196296 -27399 -20345 1.A 货物和服务 4 40849 5704 4234 贷方 5 211241 29486 21900 借方 6 -170391 -23782 -17666 1.A.a 货物 7 52015 7262 5394 贷方 8 188893 26366 19582 借方 9 -136878 -19105 -14188 1.A.b 服务 10 -11166 -1558 -1161 贷方 11 22347 3119 2318 借方 12 -33513 -4677 -3478 1.A.b.1 加工服务 13 561 78 58 贷方 14 689 96 71 借方 15 -128 -18 -1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315 44 33 贷方 17 738 103 76 借方 18 -422 -59 -44 1.A.b.3 运输 19 -2641 -369 -274 贷方 20 6443 899 668 借方 21 -9085 -1268 -942 1.A.b.4 旅行 22 -10908 -1522 -1135 贷方 23 2738 382 284 借方 24 -13646 -1905 -1418 1.A.b.5 建设 25 370 52 38 贷方 26 882 123 91 借方 27 -512 -71 -5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756 -106 -78 贷方 29 155 22 16 借方 30 -911 -127 -95 1.A.b.7 金融服务 31 11 2 1 贷方 32 222 31 23 借方 33 -211 -29 -2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872 -261 -194 贷方 35 673 94 70 借方 36 -2545 -355 -26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452 203 150 贷方 38 3700 516 384 借方 39 -2247 -314 -233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537 354 264 贷方 41 5916 826 614 借方 42 -3378 -472 -350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51 -21 -16 贷方 44 113 16 12 借方 45 -264 -37 -2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83 -12 -9 贷方 47 79 11 8 借方 48 -162 -23 -17 1.B 初次收入 49 -6844 -955 -705 贷方 50 17794 2484 1842 借方 51 -24639 -3440 -2547 1.C 二次收入 52 1069 149 110 贷方 53 2335 326 242 借方 54 -1266 -177 -13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5 -33885 -4733 -3506 2.1 资本账户 56 -3 0 0 贷方 57 12 2 1 借方 58 -15 -2 -2 2.2 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59 -33881 -4732 -350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 60 -37642 -5257 -3900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5589 -780 -583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8479 -1184 -882 2.2.1.1.1.1 股权 63 -7192 -1004 -746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1287 -179 -137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2889 404 299 2.2.1.1.2.1 股权 66 3812 532 396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922 -129 -97 2.2.2 储备资产 68 3761 524 395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246 -34 -26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06 -15 -11 2.2.2.4 外汇储备 72 4113 573 431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1189 -165 -133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5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5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5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601亿美元(折约4304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5-11-14/beijing/2025/1114/2660.html
-
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中央宣讲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作宣讲报告。 潘功胜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全面理解“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方面,对全会精神作了全面宣讲和系统阐释。 潘功胜指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是“十五五”时期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举措。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全会部署,深入研究谋划“十五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工作,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健全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十五五”目标任务贡献更大金融力量。 潘功胜强调,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紧密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全会精神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报告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成员、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机关各司局、各部门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地市分行班子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相关所属单位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党员群众代表等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 2025-11-14/qinghai/2025/1114/1912.html
-
10月30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在金华义乌召开金融支持浙江外贸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一处副处长郭舒萍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问:浙江县域涉外经济发达,今天我们所在义乌也是浙江县域涉外经济的代表,请问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是如何在跨境金融领域支持县域企业发展的,取得了什么成效?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近年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积极响应县域涉外经济发展需求,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不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强化高质量外汇政策供给,为县域涉外经济提质增效注入强劲动力。今年6月,我们印发了县域跨境金融服务三年行动方案,聚焦市场关切,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创新,统筹促便利与防风险,出台10大类29条实施举措,探索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新路径。比如说,在优化流程方面,我们推动更多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支持部分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在加强服务方面,我们联合县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宣传指导;在科技赋能方面,我们打造了“之江易汇”微信小程序,通过金融科技引入deepseek智能问答,为涉外企业提供一个简洁、好用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在线顾问”。 在这些举措的共同作用下,主要取得了三方面“实效”: 第一,县域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取得积极实效。全国首批开展经常项下许可业务省内代收试点,支持县域主体就近异地办理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全省高水平试点企业已达6450家,试点业务金额合计3507亿美元,其中县域企业占比分别达到54%和67%。支持由银行办理借用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业务。今年,新一轮深化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启动以来,我们牵头出台金融支持义乌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从外汇、跨境人民币、跨境支付、数字金融、融资服务等7个方面提出17项工作举措,进一步激发外贸发展活力。 第二,县域外汇政策传导取得积极实效。构建跨境“三员”队伍,建立“县域涉外企业名单”“走访情况和问题收集清单”和“问题落实和满意度评价清单”,开展“百县万企”走访宣传服务活动。截至目前5000余名“外汇联络员”、118名“外汇服务指导员”走访企业3.4万家次,答疑解惑近万个。同时,指导派出机构高效履职,“一地一策”形成“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的县域外汇管理工作机制,6家外汇营业管理部今年办理行政许可业务30余笔,开展外汇政策专项服务23次,宣传覆盖企业1300余家次。 第三,科技赋能便捷县域服务取得积极实效。“之江易汇”8月上线推广以来,累计用户数达1.01万,一站式服务体验、通俗易懂政策解读、“AI+专家”便捷的政策咨询,得到市场认可。“一键生成外债额度”小程序,提升了县域网点外债业务办理速度,近50%资本项目业务可网上办。全国率先开展电子化办理县域代码赋码业务,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县域企业6000余家,融资笔数位居全国前列。 做好县域服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银、汇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以三年行动为抓手,深化与县域政府合作,用好当地资源,强化跨部门联动,不断扩大便利化政策的惠及面,进一步畅通政策传导路径,并依托金融科技实现“数据多跑路、客户少跑路”“系统多工作、柜员少重复”,为促进跨境贸易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2025-11-13/zhejiang/2025/1113/2260.html
-
近期,有不法分子假冒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有关分局名义,以纸质文件、邮件或电话形式向企业或个人发送伪造通知,捏造“跨境资金关注名单”、“交易背景风险金”等虚假监管要求,要求企业或个人按跨境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所谓“风险金”或“通道费”。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从未以纸质文件、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任何企业、个人等主体发送要求缴纳“交易背景风险金”“通道费”等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办理外汇业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或“通道费”。 二、所谓发送要求缴纳“交易背景风险金”“通道费”等文件、邮件或电话的行为涉嫌诈骗。请相关主体收到类似文件、邮件或电话后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切勿轻信,妥善保护好自身信息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遭遇损失,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2025-11-05/shenzhen/2025/1105/2260.html
-
近期,有不法分子假冒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有关分局名义,以纸质文件、邮件或电话形式向企业或个人发送伪造通知,捏造“跨境资金关注名单”、“交易背景风险金”等虚假监管要求,要求企业或个人按跨境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所谓“风险金”或“通道费”。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从未以纸质文件、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任何企业、个人等主体发送要求缴纳“交易背景风险金”“通道费”等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办理外汇业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或“通道费”。 二、所谓发送要求缴纳“交易背景风险金”“通道费”等文件、邮件或电话的行为涉嫌诈骗。请相关主体收到类似文件、邮件或电话后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切勿轻信,妥善保护好自身信息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遭遇损失,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2025-11-13/zhejiang/2025/1113/2259.html
-
为进一步强化外汇非现场能力建设,深入挖掘新型外汇违法违规线索,近日,北京市分局与河北省分局在石家庄市联合举办2025年第二期区域集中分析工作研讨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分局非现场分析骨干参会。 会上,各分局就相关新型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题分析研讨,并交流汇报研判情况。 2025-11-14/beijing/2025/1114/2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