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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4-24/guangxi/2015/042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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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01/guangxi/2020/0902/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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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辽宁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在辽宁省辖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和外汇检查处4个职能处室,下辖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12个市分局。 国际收支处 负责辖内涉外收支统计、监测、分析与日常管理;负责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管理;负责辖内电子化管理及技术支持;负责办理外汇管理法律相关事务;负责辖内外汇管理内控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分局综合性工作;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管理一处 负责辖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个人外汇收支及汇兑真实性监管与服务;负责辖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分析与现场核查工作;负责辖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负责辖区境内外币现钞管理及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负责辖区保险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管理。 外汇管理二处 承担辖内资本项目交易、跨境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辖内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辖内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境担保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跨境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辖内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跨境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外汇检查处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组织实施辽宁省内外汇检查工作,依法对辽宁省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辖内机构和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犯罪案件。 2022-03-10/liaoning/2017/073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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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水平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口岸地区金融机构外汇服务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红河州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河口县支行在河口口岸成功办理中国银行全国范围内首笔越南盾现钞兑换业务。 河口口岸作为中越边境云南段最大的贸易口岸,两国边民贸易往来、出入境旅游等产业繁荣发展,越南盾现钞兑换业务成为市场刚需。此次越南盾现钞是中国银行系统利用其全球国际业务优势进行调剂,具体调剂模式为:中国银行越南相关分支机构—中银香港—中银香港广东调运中心—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口县支行。该行的越南盾现钞调剂模式为口岸地区越南现钞兑换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截至2024年11月,河口口岸地区已有两家金融机构开办越南盾现钞兑换业务,进一步满足了口岸地区两国民众及经营主体的外汇现钞兑换需求。 下一步,红河州分局将持续推动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的工作向纵深发展,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不断增强外汇服务能力,满足市场对外汇的多样化需求,助力优化口岸地区外汇领域营商环境。 2024-11-28/yunnan/2024/1128/1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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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4年11月30日) 2024-12-03/guangdong/2024/1203/2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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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求,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6日 各司、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求,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6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2017-05-05/guangxi/2017/0505/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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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个人合理用汇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前期业务试点的基础上,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版,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沟通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版,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2年7月11日 2022-07-11/guangxi/2022/0711/2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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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中心支局,各中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地方性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进一步落实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工作部署,打造广西引进外国高端人才的新高地,推动广西构建对外开放创新新格局,满足在桂工作外国人才便利化服务需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现将《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71-6111216、6111312。 附件:关于开展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2020-12-21/guangxi/2020/1221/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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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 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guangxi/2019/1025/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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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了新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已完成机构改革,因此分局于2021年制定的《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甬外管〔2021〕11号)拟作相应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已完成对《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初步修订,形成草案(见附件),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对草案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月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分局提出,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联系。 信函寄送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2303室,邮编:315040;电子邮箱:nbgjsz@163.com;联系电话:0574-87058179、0574-87058175。 附件:宁波市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4年12月3日 2024-12-03/ningbo/2024/1203/2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