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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应提交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2017-01-04/hebei/2017/0104/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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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应提交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2017-01-04/hebei/2017/010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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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2016-12-19/hebei/2016/1219/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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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YHJL公司成立于2009年,为全日资企业,注册资本1398万美元,专业从事大豆蛋白的生产以及副产品销售。2013年5月9日,YHJL公司收到日本WJC公司划转的预收货款10亿日元,同日结汇人民币6207.6万元,结汇时向银行提交的合同为该公司与日本WJC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中显示结汇资金是日本WJC公司向YHJL公司预支付的货款。5月12日,YHJL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该笔预收货款进行了报告,报告中关联关系一栏申报为“无关联关系”。 但该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中表明日本WJC公司与该公司为“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公司控制”,两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定性和处罚 YHJL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3-13/hebei/2017/0313/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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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XSC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2012年12月29日该企业从境外进口打包机一台总价49745.00英镑,2013年8月8日,支付尾款4974.5英镑。此笔尾款的付款日期与货物进口日期相差超过90天,但该企业未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做延期付款报告。 二、定性和处罚 XSC公司未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以及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含报告)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02-28/hebei/2017/0228/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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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YB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8日,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提供劳务服务等业务。 该公司在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根据与EV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预收EV公司货款7笔,共计102万美元。截至2013年6月,货物尚未出口。但该公司在国际收支申报时,申报为货到付款,与预收货款实际不符。 二、定性和处罚 YB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收货款申报的行为,违反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3-13/hebei/2017/0313/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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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2017-02-28/hebei/2017/0228/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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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2017-02-28/hebei/2017/0228/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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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2017-03-13/hebei/2017/0313/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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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 30% 。 2017-03-13/hebei/2017/0313/761.html